《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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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Word文件下载.docx

该指南将为海关和AEO双方在全球层面长期实施AEO制度提供重要标准。

这些核心的国际标准将构成参与AEO项目各方所必须遵循的基准线。

同时,本文还允各国海关根据各自需求增加补充性国家标准。

海关认识到国际供应链不是分散的实体,而是由代表不同贸易行业的参与者构成的一系列特定整体。

某些“供应链”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参与者长期代表某个进口商在特定国家从事重复的进口活动。

在其他“供应链”中,参与者要么常常变化,要么只是为了单一进口交易而组合在一起。

无论供应链是规律性的还是暂时性的,海关意识到自身并不拥有贸易供应链的任何一部分。

全球供应链属于参与到供应链中的众多商界企业。

因此,商界企业的支持与参与是《标准框架》成功实施的重要基础。

为了达到《标准框架》有关安全和便利的最终目标,海关必须采取透明、积极合作的态度,进一步加强海关制度现代化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国际贸易界便利。

因此,基于现有的和已纳入规划的资源,海关应积极考虑能够协助商界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贸易的途径。

国际贸易界和运输界具有相关的经验和知识,有助于海关更好地履行在便利和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商界企业应当利用这一时机,与海关建立起新的、适当的合作关系,协助海关履行与安全相关的职责。

为了获得和保持商界企业的支持,必须对AEO所需的要素做出明确的规定。

也就是说,必须对获得AEO身份的条件和要求达成共识,并应在国家层面的AEO项目中明确的列明。

更重要的是,第一步,必须阐明参与《标准框架》项目所能实现的切实便利。

WCO成员海关所提供的便利,以与参与增强全球供应链安全活动所带来的便利,是商界企业能够承担为加强现有安全措施而增加的额外成本的关键因素。

清晰和切实的便利有助于激励商界企业参与AEO项目。

显然,WCO成员在启动国家层面AEO项目时将面对一些挑战。

但是有一件事情是必然的――即现在是提出全球海关大格局的时机,海关通过保护贯穿国际供应链的贸易流的安全,在保障国家的经济和物质安全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意义上,WCO成员可以以灵活的方式促进AEO项目的发展,并更好地对国家AEO项目进行扩展和必要地修正。

本文将作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基准纲要。

最后,应当承认,实现AEO全球互认系统还需要若干时间。

在这一方面,WCO成员和秘书处建议以“分阶段”渐进的方式实施标准框架,将来实施海关系统间AEO项目的相互认可也同样如此。

倘若海关和商界伙伴抓住《标准框架》的要素,一旦可行便采取积极的行动实施相关规定,那么一定会在国际供应链的安全与便利方面获得额外的效果。

定义

AEO:

《标准框架》中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的国际流通,并被海关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

AEO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港口、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装载或运输工具:

包括海运集装箱、空运货柜、载重拖车或铁路货车。

第三方任何方式的外部实体(非海关),被雇佣协助海关当局完成有关安全的风险评估以与相关审核程序。

海关当局对AEO身份的认证以与给予其相适用的便利水平的权利不应委托给第三方。

认证:

在AEO项目中,基于构建的一整套方法对AEO身份进行认可,包括对申请者递交的各种文件进行评估、对厂房与资产情况和安全制度进行检查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框架》核心标准。

分阶段实施:

根据各自的能力以与实现AEO身份的目标,各海关循序渐进地实施《标准框架》与本文规定的AEO制度。

海关和/或海关指定的协助开展实际审核工作的第三方,为评估企业是否符合供应链AEO身份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程序。

这些措施和程序应为全面、透明的。

AEO的条件和要求以与海关实施要求

《标准框架》承认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复杂性,对应用和实施基于风险分析的安全措施予以认可。

因此,《标准框架》允许基于AEO的商业模式,制定具有灵活性和个性化的安全计划。

以下将讨论某些经海关确认的最佳安全标准和做法。

若想获得AEO身份,商界企业应在风险评估和AEO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将这些标准、做法和程序融入到日常经营行为中。

同时,对海关当局和商界双方均提出了实施要求,分别归在相应的子标题下。

海关不应在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方面设立不同的要求,增加国际贸易界的负担。

而是应由WCO制定一套统一的国际海关标准,该标准与其他公认的政府间的安全要求不重复,不抵触。

下列由海关确定的保障安全的最佳做法和要求,部分或者全部符合其他政府间组织[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安全要求和标准,只要是相同或可比的。

A.遵守海关法规的证明

当企业申请AEO身份时,海关应充分考虑其遵守法规情况的历史记录。

要求:

a.在国家层面AEO项目规定的时间段内,申请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和犯罪情事,否则不能获得AEO身份;

b.如申请企业成立时间不足a中所规定时间的,将基于其所有可获得的记录和信息进行鉴定;

c.或者,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应在a中所规定同一时期内,具有良好的海关守法记录。

B.具有符合要求的贸易记录管理系统

AEO应与时维护与进出口活动相关的数据,并确保数据是准确、完整、有效的。

维护有效的贸易记录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要素。

a.应当对货物进出口活动记录系统进行维护,以使海关能够实施任何必要的稽查;

b.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向海关提供所有必要的贸易记录;

c.应当具备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内部记录和控制机制;

d.应当适当维护并保证任何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认证、代理权和许可的有效性;

e.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近期生产记录档案供海关核查;

f.应当充分应用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以防止XX者的侵入。

C.财务偿付能力

AEO的财务偿付能力是其在维持和改进供应链安全能力方面的一项重要指标。

具有良好而稳定的财务状况,以能够在相应的各项商业经营活动中承担相关义务。

D.磋商、合作和交流

在所有层面——国际、国内、地方的,海关、其他主管机构和AEO应定期对涉与共同利益的事务进行磋商,包括供应链安全与便利措施。

磋商方式应为非强制性的行为。

磋商结果应当有助于促进海关风险管理战略的发展和维护。

a.应提供能清楚识别和随时可联络到的当地联络点或联络法人,以便在确定发生任何与海关守法和影响海关执法相关情事时,能够迅速予以协调处置(货物预订,货物跟踪,人员信息等);

b.应个别的或适当地通过行业协会,与海关进行公开、持续的信息交换,有关执法敏感性的、法规或其他惯例规定的不能发布的信息除外;

c.通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的特别机制,对任何异常或可疑货物单证以与异常装船信息请求,应向相应海关通报;

d.通过在国家AEO项目中规定的特别机制,与时将发现的非法、可疑或无法解释清楚的货物通知海关或其他管理机构,并适当对上述货物实施保护。

海关:

a.在与AEO或其代理人磋商后,海关应建立如发生质询或涉嫌海关违规情事后的处置程序;

b.应当在适当时机与可行的情况下,在国家和本地层面致力于与国际供应链各方的常规磋商,以讨论共同关心的事务,包括涉与企业场所和货物安全的海关规定、程序和要求;

c.如AEO提出请求,则应对其执行与国际供应链相关的安全事务的情况做出专门反馈;

d.应向AEO或其代理提供相应的海关官员的联系方式。

E.教育、培训和提高认知

海关和AEO应当建立对人员进行安全政策教育和培训的机制,以识别违反安全政策的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在安全方面的失误。

a.应基于其商业模式,尽力对其雇员与其贸易伙伴,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与货物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应对所有与相关贸易链相关的人员,如安全人员、货物处理人员、货物单证制作人员以与在AEO控制范围内的货物装运、收货区域的雇员,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教育材料、专家指导和培训;

c.应对教育的方式、提供的指导和开展的培训进行适当地记录,以便为类似项目提供文件资料;

d.应使雇员了解AEO设置的有关可疑情况识别和报告的程序制度;

e.应实施特别的培训,以帮助雇员提高保持货物完整、识别内部潜在的安全威胁以与采取保护控制措施的能力;

f.如有需要或可行,应让海关熟悉相关内部信息、安全系统和程序,并提供适当培训以帮助海关获得在AEO控制的货站、运输工具和商业运作等方面的调查方法。

a.应与AEO合作,采取措施对海关关员进行国际贸易供应链中涉与货物流通相关风险的教育;

b.应为所有从事与安全相关业务的海关关员提供关于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

c.应当将海关管理程序中识别和处理可疑事件的指定联系人通知AEO;

d.应实施特别的培训,以帮助海关关员提高保持货物完整、识别对于安全潜在威胁和采取保护控制措施的能力;

e.如有需要或可行,应让AEO熟悉相关的海关信息和程序,以帮助海关进行适当的培训和研究;

f.如有需要或可行,帮助AEO发展和实施自愿的公司指南、安全标准、最佳作法、培训、认证方案和有关材料的行动计划,以适当提高安全意识并采取措施将安全方面的风险减少到最小;

g.如有需要或可行,应为AEO所有相关安全、货物处理和货物单证制作人员提供必要的识别潜在可疑货物的培训材料和专家指导,此类材料和指导应包括对WCO风险管理指南文件中所规定的风险要素的认知;

h.如有需要或可行,应帮助AEO从海关的角度识别潜在的安全威胁。

F.信息交换、准入和XX

作为保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海关和AEO必须制定并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以与避免非授权的修改。

AEO和海关:

a.将保证商业和安全敏感数据的XX性,提供的信息应仅用于所提供之用途;

b.依据相关数据XX法规,致力于与时、完全地实施所有相关各方间有关货物放行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不应继续依赖单证和手工签名;

c.执行国际标准规定的相关电子数据格式、提交期限和数据内容;

由于安全原因所必需的数据元,应与AEO现有的商业运行模式要求和限制相一致,并且所要求的与安全相关的数据元不能超过《标准框架》的规定;

d.海关与AEO应合作,实现货物电子信息的提前申报,以进行风险评估。

a.AEO进口商,应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货物通关信息清楚、完整和准确,并避免信息的错位、缺失和错误信息的录入。

同样,AEO承运人要采取相应的制度确保舱单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准确地反映发货人与其代理所提供的信息,并与时向海关申报。

b.应具备书面的信息安全政策、程序和相关制度,如防火墙、密码等,以保护AEO的电子系统不发生非授权侵入情事;

c.建立防止信息丢失的制度和备份系统。

a.在适当的情况下,海关应让AEO的相关人员了解海关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并建立最后一刻发货和信息修正的特殊报告系统;

b.应尽可能地推动政府采用单一窗口制度和程序,以使国际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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