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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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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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建设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正国联系电话:
65728968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252800678
企业资质证书号:
浙房开1116号
委托代理人:
×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象山丹西街道丹南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东南、编号为25-001-131-0001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象国用2008第80289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27326.35m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万华康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2008-0240029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0225200807090101。
第一条协议补充条款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象山县建设局,预售许可证号为2008008。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单元号房。
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商业用地为2008年6月16日至2048年1月4日,住宅用地为2008年6月16日至2078年1月4日。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中高层住宅,属框架结构,层高2.9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封闭式。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
外墙采用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屋面采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保温板、窗户采用双层中空玻璃塑钢窗。
外墙、屋面保温保修期五年。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说明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三条协议补充条款
1、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地下一层□地面□地下二层□(编号:
,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停车位。
2、买受人在购买上述房屋的同时,认购位于幢楼内(编号:
,具体详见附件一附图)的自行车库;
该自行车库建筑面积为:
㎡。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633.69平方米,坐落9#1单元102室和202室及2号商铺北侧(具体物业服务用房以实测面积为准,位置以施工图及房屋交付后相关部门确认为准
),其中物业管理用房297.68m2,物业经营用房336.01m2,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1、汽车位。
2、除法律规定外,其余小区设施、设备、自行车库和其他配套建筑、设备设施(不包括在合同标的物范围内),小区内的会所(不包括按比例配置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
元。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4、×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
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
第五条协议补充条款
1、本套房同时所购停车位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个;
2、本套房同时所购买的自行车库金额(人民币)为大写:
元整;
3、合计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
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①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②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银行同期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
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3、双方自行约定
。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在年月日前付清100%房价款,即买受人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买受人选择银行按揭贷款,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付清首付约%,即房款(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余款(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即日起办理银行按揭,并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①
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②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按揭问题处理
(1)若办理银行按揭,买受人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按揭资料给出卖人,逾期不提供的或买受人未按出卖人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视同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
(2)如果国家调整按揭政策或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按揭贷款不能获得批准或者不能足额获得批准的,买受人应在收到银行发出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自行向出卖人付清所有未付余款,否则视为买受人付款违约。
(3)上述买受人被视为付款违约处理方式按第八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4月30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具备商品房正常开通使用的基本条件;
4、×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为(但出卖人违法违章原因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5(该比率应不小于第①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