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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

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规章制度;

审议决定厂务公开具体内容。

第六条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法律法规,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实行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或者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七条根据企业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

第八条选举和确定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方代表,选举和罢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前条规定的属于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企业应当按本规定办理,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实施。

第三章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帮贫扶弱”的传统美德,营造“团结友爱,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

充分体现党的温暖和工会组织的关怀,真正把补助资金用于职工由于患病、发生突发事故等因素所造成的生活困难。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爱人、孩子患病住院,医疗费当年超过1万元以上的(以住院收据为准);

第十三条经县、市或上级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含配偶、子女)患白血病、尿毒症、脑出血、恶性肿瘤、长期卧床不能自理的,并且支付医疗费比较困难的。

第十四条职工家庭发生火灾、水灾、被盗等突发事故和特殊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十五条全市离、退休职工,退养职工,在岗职工。

第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对申请人要指派专人做好调查了解工作,避免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申请人要实事求是上报工资(全额)收入,写明申请理由,凡虚报、瞒报收入的,将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

对符合条件的要逐级审核呈报,最后经市公司党组统一研究后,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此困难补助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四章老干部

第二十条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组织好老干部的组织生活,充分发挥老干部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十一条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必要的报告会、联欢(谊)会、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根据有关规定和订阅标准,做好每年度的报刊订阅工作。

第二十三条按规定及时发放离退休费和各项生活补贴,福利待遇和在职干部相同。

第二十四条离休干部医疗费坚持实报实销原则。

按照我市医疗的有关规定,原则在市属医疗门诊就诊,在定点医院住院。

确需转院治疗和外出购药的,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离休干部门诊看病,由个人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凭单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组织好离退休干部的体检和健康疗养活动。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对老干部活动室管理,活动室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制度要健全,活动要丰富多彩,使老干部活动室成为健身、学习、娱乐活动的老干部之家。

第五章女工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会女工委员会,是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同时履行妇联工作职能,委员会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推荐产生。

第二十九条按照工会章程,积极表达和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家庭等方面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积极引导和教育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认真做好女职工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鼓励她们关心时事政治,参政议政,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创造机会,让她们建功立业。

第三十二条结合公司工作特点,负责对女职工进行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接受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妇联组织,开展适合女职工特点的健康有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做女职工的贴心人,关心女职工的生活和工作,负责女职工信息资料的统计与管理。

第六章爱心基金

第三十五条为弘扬中华民族“乐于助人,帮贫扶弱”的传统美德,营造“团结友爱,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帮助由于遭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病症等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本着“企业倡导、会员参与,关爱员工、服务员工”的基本原则,在企业内部由工会组织牵头建立黑龙江省烟草公司绥化市公司“爱心基金”。

第三十六条“爱心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工会会员会费。

(全体在岗职工均是工会会员,自2009年起每人每年缴纳岗位工资总额的0.5%的会员会费)。

(二)其它社会团体与个人捐赠。

(三)“爱心基金”的利息收益。

(四)如遇极特殊情况,“爱心基金”存款不够资助的,可临时募捐。

第三十七条“爱心基金”管理

(一)“爱心基金”由市公司“爱心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建立“爱心基金”专项账户,账户资金用于本方案中规定的资助对象,做到专款专用。

(三)“爱心基金”管理使用监督小组每季审核一次“爱心基金”帐目,年终在职代会上向全体职工报告“爱心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申请资助的范围和条件

(一)全市行业凡缴纳工会会员会费的在岗职工,均在申请范围内。

(二)确因重大意外、灾害性事故(抢、盗、火灾、车祸等)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并且由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经县、市或上级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资助对象(含配偶、子女)患白血病、肾移植、尿毒症、脑出血偏瘫、恶性肿瘤、长期卧床不能自理的,一次性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并且再治疗支付医疗费比较困难的。

(四)其它极特殊情况。

第三十八条资助资金属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由市局“爱心基金”管理使用领导小组根据被资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资助金额。

第三十九条审核、发放、监督程序

(一)凡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本人或直近亲属(配偶、子女)向本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助对象(配偶、子女)患病的,要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住院结算单等相关材料。

对符合其它条件的也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填写申请单。

(三)单位(部门)“爱心基金”领导小组或主管领导认真审核后报市局“爱心基金”办公室审核。

办公室抽调相关人员进一步审核无误后,由“爱心基金”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最后确定资助金额。

(四)“爱心基金”办公室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爱心基金”资助款发放到申请人。

(五)“爱心基金”办公室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爱心基金”资助活动,“爱心基金”管理使用监督小组全过程参与监督。

第三十条“爱心基金”管理机构

(一)成立“爱心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一把手担任,

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工会主席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工会副主席、干事及各营销部负责人组成。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主任由常务副组长担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及各营销部一名副职组成。

(三)成立“爱心基金”管理使用监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成员由财务科主管会计及纪检干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申请者所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须加盖出据证明单位的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名、详细通讯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和相关正式票据等材料,以供“爱心基金”领导小组验证。

市公司“爱心基金”办公室将建立被资助者档案以便查阅。

第三十二条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者,除永久性取消“爱心基金”成员资格外,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受到资助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困难补助。

第三十四条“爱心基金”解释权属“爱心基金”领导小组。

第七章工会经费

第三十五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

独立建立银行帐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进行工会经费开支。

(二)坚持遵纪守法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三)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四)坚持“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公司工会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五)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办实事,节约开支,依靠职工用好工会经费,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

定期公布工会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委员会审查及公司工会考核。

  (七)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原则。

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开支;

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

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三十六条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会员活动费。

主要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

如企业文化节活动、联欢会、参观、舞会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二)职工活动费。

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三)职工教育费。

主要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

职工教育所需资料、优秀学员奖励;

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四)文体活动方面。

主要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

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

文体汇演、比赛奖励;

以及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夜餐费等。

  (五)宣传活动方面。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

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

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六)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

如:

职工集体福利补助等。

  (七)工会业务费。

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建家活动费用;

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

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

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八)上解经费支出。

按规定比例上解公司工会经费。

工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经费可能以及本规定的开支原则、范围、编列预算,掌握使用。

工会如果经费确有不足,影响工会工作正常开展时,可按《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和规定,商请行政给予补助。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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