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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外“安然”事件和国内“银广厦”事件等著名公司财务欺诈案的频繁爆发,严重地打击了社会公众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会计师行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尽管公司财务欺诈案的发生有着极为复杂的背景和原因,但会计师行业的诚信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为全面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重塑会计师行业的形象,恢复社会对于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了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发展行业的战略方针,并得到了社会公众的一致赞许和业界的积极拥护、广泛参与。

诚信建设不是一句口号,而应该体现在行业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加强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

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要全面提升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把行业建设成为社会公众信得过的行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

其次,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是行业自律管理的客观需要。

健全和完善行业自律体制,提高自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是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关键是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执业规范的贯彻实施。

近年来,中注协逐步建立了诚信档案制度、注册会计师年检制度、业务报备制度、谈话提醒制度、惩戒制度、变更事务所监管制度等一系列自律监管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是协会自律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协会自律管理的重要体现。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建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会自律监管的方式和手段,标志着协会自律管理水平和自律体制建设又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三,开展执业质量检查,是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工作的基础。

当前,我国会计师行业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多头监管。

财政、审计、工商、税务、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各自都以不同的依据,对会计师行业进行不同形式的检查、调查。

多头监管、重复检查局面的产生有其复杂的原因,行业执业质量存在着不少问题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解决多头监管问题也需要综合治理,其中关键的就是会计师行业要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这就要求行业自觉行动起来,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自律检查,发现并主动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行业自律检查与政府部门的监管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自律检查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的基础,只有通过坚持不懈的自律检查,行业的职业素质和执业质量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赢得了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信赖,才能减少政府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

(二)执业质量检查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担负着对会计师行业的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负责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

因此,中注协制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执业质量的检查工作,不仅必要,也有着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赋予协会的基本职责,也是广大会员的共同要求。

中注协起草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从2021年初开始,到2021年3月正式发布,前后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期间研究了国内外有关行业检查的大量资料,在业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检查制度征求意见稿发至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并在2021年9月召开的全国秘书长会议上和2021年1月专题召开的“事务所质量检查制度征求意见会”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修改,根据业界的意见反复修改,几易其稿,最终于2021年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

因此,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制定发布也经过了协会的法定程序。

(三)执业质量检查的特点

我国会计师行业目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检查,中注协和各地协会过去也承担行政监管职能开展行政检查,那么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所规范的检查有什么特点,与其他部门的检查和协会以往开展的行政检查有什么区别?

第一,执业质量检查是行业自律性质的检查。

自律检查在组织形式上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依靠行业自身的专业力量和物力资源开展检查工作,这也是为什么国外通常把协会组织的检查称为同业检查的原因。

自律检查运用业界专业力量的方式在国外主要有两种,即A所查B所、B所查C所的互查,和协会秘书处聘用注册会计师作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开展的检查。

根据中国国情,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提出我国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是从事务所临时抽调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与协会工作人员一起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

不论那种方式,行业自律检查都是利用行业自我力量开展的检查,并不动用社会资源,不花费纳税人的钱,它是会计师行业的一种自觉行为,是在协会的领导、组织下,行业所主动采取的业内自助、业内自纠、业内自救的自律措施。

第二、执业质量检查最为本质的特征在于,它在指导思想上立足于以帮助、教育、督促为检查的主要目的。

协会组织业内优秀的专业人士,深入到事务所现场,查阅事务所的工作底稿等业务资料,“诊断”和发现事务所在执业质量、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围绕这些问题和实际案例,与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和探讨,剖析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的方案,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事务所在问题爆发、酿成审计失败事故之前,能够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并有机会修正。

因此,执业质量检查关心的焦点不是事务所是否存在问题,而是着眼于既存的问题如何解决,是审计风险的事前、事中的防范、控制与化解;

执业质量检查不是对过去的问题揪住不放,严加惩处,一棍子打死,而是着眼于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

执业质量检查兼具了协会监督和服务的双重功能。

一方面,执业质量检查是行业自律监管的一种手段,具有监督和约束的功能,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建议,被检查事务所不能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拒不改进。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和问题严重的,也要进行必要的惩戒。

另一方面,执业质量检查又是一种专业交流和现场培训,是结合事务所自身的问题,由业内高水平专业人员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强烈体现了协会对会员服务的精神,寓服务于监管之中。

第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所规范的检查,不是行业清理整顿式的阶段性的工作,也不是行业开展的一场临时性运动,也不同于政府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针对公众的投诉举报或案件爆发后组织的专案调查,而是一种常规化、制度化、经常性的检查。

因此,检查制度规定各级协会每年都要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协会开展的有关案件调查和专项检查,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范之列。

总之,以帮助教育为主要目的,建立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坚持不懈地开展行业执业质量的检查,将使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工作从过去扑火式的案件查处的被动局面中解脱出来,变被动为主动、变治标为标本兼治、变事后的处罚为事前事中的审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标志着协会监管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执业质量检查的组织与管理

做好全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需要中注协和各地方协会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中注协在行业检查中所担负的基本职责:

一是负责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解释,逐步健全和完善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检查工作手册,为检查工作提供适当的标准和指南;

二是组织、推动全国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地方协会的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帮助和督促;

三是做好行业检查的宣传工作,使全行业和社会公众了解行业检查的意义、作用及取得的成效;

四是根据各个时期的具体情况,可以直接组织对一些事务所的检查,对地方协会检查发现的、应由中注协处理的重大问题,中注协进行核实处理;

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协会检查的经验,总结分析行业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典型案例,以案例集、培训班等适当方式向行业通报,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检查工作的教育作用。

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由中注协统一组织领导,但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则主要依靠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地协会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对本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地方协会的基本职责:

一是可以根据中注协统一检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本地事务所的检查;

二是确定年度检查对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组织检查队伍并开展对检查人员的培训;

三是领导、指导各检查小组对事务所的具体检查工作;

四是审查检查小组的报告,对检查结果进行研究处理;

五是以适当方式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会员通报当年检查的有关情况。

各地方协会的检查办法、年度检查计划和检查对象名单应报中注协备案,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向中注协提交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

二、检查对象

(一)检查循环周期

由于事务所的数量很多,每年要对事务所普查一遍在操作上不切实际,因此,国外会计师协会大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三年、四年或五年的检查循环周期,在一个周期内将所有的事务所检查一遍,之后开始新一轮的循环。

我国目前有47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质量检查制度规定了五年的检查周期,即所有事务所在五年之内均应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关于五年周期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每家事务所每五年内只接受一次协会的检查。

有的事务所可能会根据检查情况,被协会列入次年的复查对象;

有些从事重要业务的事务所也可能接受两次以上的检查,等等。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只是规定每五年要将事务所检查一遍,但并没有对各年度检查的事务所的具体数量予以规定,由各地协会结合本地事务所的数量、检查力量等具体情况决定,有的年度可以检查的多一些,有的年度则可以少一些,平均来讲,每年检查事务所的数量应当占本地事务所的20%左右。

因此,各地协会应当根据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基本要求,对本地区事务所检查工作要有一个总体规划,并根据总体规划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年度检查对象。

(二)检查对象的确定

如何确定年度检查对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并没有做出具体要求,各地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掌握。

结合国内外协会检查工作的实践经验,年度检查对象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

一是随机抽样的方法,即将本地所有事务所编号,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的检查规模,随机抽取当年检查的事务所的名单,次年则从剩余事务所中随机抽取,依此类推;

二是可以按地区检查,我国不少省、自治区地域辽阔,为检查工作的操作方便,可以每年集中检查几个地市的所有事务所;

三是根据行业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在某个年度有针对性地选择某类事务所进行检查。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从行业风险控制的角度也提出了重点检查对象的概念,将从事对社会和行业有重要影响业务的事务所和存在特别情形的事务所,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各地协会在确定年度检查对象时,要对重点检查对象予以特别考虑。

重点检查对象不受五年一次的限制,各地协会可根据情况对这些事务所进行多次检查,并在每次检查中投入更多的力量和时间。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根据我国会计师行业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即所谓的“炒鱿鱼、接下家”,尤其是当前任事务所由于审计意见与客户发生分歧被炒、不计后果承接的后任事务所;

股东、合伙人或事务所高层管理人员矛盾重重,发生股权纠纷等事项;

采用降低收费、支付回扣或好处费、广告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承揽业务的事务所;

不讲职业道德,不维护行业的团结和声誉,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事务所;

从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审计等具有重大影响业务的事务所;

新批准成立的事务所,或者新取得特殊资格、首次涉猎上市公司、大型国企等重要审计领域的事务所。

此外,随着行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各地协会可针对新出现的热点、焦点问题,决定其它重点监管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应当说明的是,执业质量检查并不是针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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