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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严禁侮辱、攻击、谩骂他人。

十六、严禁调戏、猬亵妇女。

十七、严禁用汽枪、猎枪、弹弓在校园内打鸟。

十八、讲究科学、不进行迷信活动。

十九、积极制止、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侦破案件,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二十、及时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十一、做好重大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住在校内的家属子女、民工和其他来院人员。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按照工学结合、产教合作,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的办学模式,教学做合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可控,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全日制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各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是对教师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职称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四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

第五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研究,遵循教学规律,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

第六条服从工作需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教书与育人、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科研、个人与集体等关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

教师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执教,又要满怀热情,关心爱护。

要结合教学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第八条严以律己,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德、高尚的情操、严谨的教风、端庄的仪表、文明的语言,对学生言传身教。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九条新教师(指选留、分配、引进的青年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对青年教师中的见习教师和助理讲师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

指导老师应是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由教研室提名,系主任批准。

应制定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所在系各一份。

第十条新开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过拟开课程的辅导工作已掌握该课程教学内容,熟悉各教学环节,且教师工作考核称职;

2.提出拟开课程的全部讲稿,由教研室安排1至2名指导教师审阅,确认符合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由所在系组织试讲,经评议已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引进的教师曾讲授过拟开课程时,只要求符合条件

(2)、(3)。

符合上述条件者,于开课前一学期填写《教师新开课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教师开新课(指本校新设置的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赴外校进修过该课程,成绩良好以上,或对新课程所属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有较多的参考资料;

2.提出新课程的教学标准和较详细的讲授提纲,经教研室讨论,报所在系审定后实施(面向多类专业的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第四章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教材(包括文字教材、音像等教材等)的选用由教研室讨论确定。

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

因教学和教改需要,经所在系与教务处批准,教师可编写有本校特色的讲义或补充教材。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在授课前应注意做到:

1.明确所授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2.掌握所授课程教学标准的教学要求;

3.了解授课班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情况、班风、优秀生和学习困难、成绩差的重点学生等)。

第十四条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标准和教学任务书,制订课程教学授课计划。

授课计划应明确:

每讲课的章节;

授课方式与手段;

参考资料等。

第十五条主讲教师在授课前应认真备课,编写讲稿(或授课提纲),并做好课堂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讲稿应不断更新;

主讲同一课程未满三届的教师,每届均应重新编写讲稿;

之后,可重点备补充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连续使用亦不宜超过三届。

课程教学结束后,教师应将讲稿装订成册,封面写明使用的专业、班级。

学校或所在系需调用典型、优秀讲稿进行展览或归档时,教师应予支持、提供。

第十六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1.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准时上课,不提前下课,也不宜拖堂;

2.恰当安排进度,使每堂课有足够的信息量;

3.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课堂气氛既严肃,又活跃。

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现象应及时批评教育;

4.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

(1)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寓德育于知识教育之中;

(2)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提倡启发式,给学生留有思维空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自学的能力;

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3)观点、概念、理论阐述正确、准确;

(4)理论联系实际;

(5)语言规范、准确、流畅、生动,并提倡使用普通话;

(6)板书、板图简练、清晰、醒目;

(7)注意学生反馈信息,教与学双向信息交流;

(8)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与效率。

第五章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第十七条辅导答疑是对学生自学进行有针对性指导的教学方式。

通过辅导答疑应达到以下目的:

1.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课堂教学内容。

对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应着重于指明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而不简单地直接提供答案;

2.密切师生关系,进行因材施教。

引导优秀生进一步钻研,深化学习内容;

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

3.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征求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方式。

第十八条课程教学期间,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应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性问题可适当组织集体答疑。

对学习困难、成绩差,又不主动答疑的学生,教师应进行质疑。

第十九条教师应配合课堂教学布置一定的课外作业(习题)。

作业要有启发性,应能激发学生思维,避免照套例题。

作业份量要适当,可指定必做题和选做题。

第二十条学生的作业应全部批改。

对于个别基础课,当作业量大时,可部份批改,但需经教师所在系同意,批改量亦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且应注意覆盖全体学生。

第二十一条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及时。

对学生在作业中的创新思维、独立见解等优点,可在批语中予以鼓励;

对错误之处,应要求学生更正;

对潦草、马虎应付的作业,应退回要求重做;

对确认为抄袭作业的学生,必须给予批评教育;

对缺交作业的学生,应及时督促补做。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质量、是否按时等)应随时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

平时成绩可占课程总成绩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对于缺交作业20%以上且未按规定时间补交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并于该课程考试前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

第六章实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课(包括单独设课的及未单独设课的,是培养学生通过观察、分析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制订实验实训教学大纳。

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实验,有计划地培养、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

第二十三条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明确每次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提示注意事项。

实验实训指导书应经教研室(实验室)讨论审定。

采用公开出版发行的实验课教材时,按教材的订购、供应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实训课前,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作好实验预习(包括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熟悉实验指导书)。

实验实训人员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基础课的实验实训课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每次实验实训开始时,指导教师除向学生提出本次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外,应强调实验实训操作中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实验实训过程中,教师应巡视检查,在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指导。

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实验实训方法,决不允许擅自修改实验实训数据或抄袭他人实验实训结果。

第二十六条每次实验实训结束时,应要求学生按规定时间提交实验报告。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实验实训报告,并记载成绩,对不合格者,应要求重做实验实训。

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期终应进行考试,或根据实验实训报告及实验实训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总成绩,实验实训课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于考试前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

第七章实习

第二十七条实习(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是使学生通过实践活动了解社会、国情、接受劳动教育,学习本专业的直接知识和技能的实践教学环节。

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大纲,确定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指导方式、时间分配及实习的考核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逐步建立固定的或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对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与接受实习单位加强联系,长期挂钩,签订协议,合作共建。

选择校外实习基地应考虑以下原则,能满足实习大纲的教学要求;

就地就近,便于解决师生的食宿、交通问题;

生产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

对接受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第二十九条实习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实习的目的、要求、专业特点和接受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或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

当比较分散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

生产实习的指导工作可由本校的指导教师和接受实习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指导小组,共同负责。

第三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场所了解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预算,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实习前应进行动员,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并强调安全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实习过程中,应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真正进入角色。

生产实习要尽可能把实习的教学要求和现场的生产需要结合起来。

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经常检查,严格要求,随时给学生必要的指导。

教师应将各种情况记入实习日志;

实习期间,应要求学生写好实习日记,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完成情况、收获体会等,为写好实习报告积累资料。

第三十三条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一般应包括技术报告和思想总结两部分),连同实习日记交指导教师审阅。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期间的表现(生产实习还应征求现场人员意见)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十四条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写出实习工作总结,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后交有关系、实训中心。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总结和学生的实习报告,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八章课程设计

第三十六条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相应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本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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