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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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指缔约国成员一方保证缔约成员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的同等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中主要适用于从外国进口商品享受与对本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国内费用的同等待遇。

4.许可协议 

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合同形式。

所谓许可协议,是指拥有专利技术、商标或版权的许可人同意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商标或版权,而由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合同。

有时,许可协议中也包含转让专有技术的内容。

在许可协议中,被许可人只是获得对协议项下的专利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其所有权。

  许可协议的分类大致三种: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二、不定项选择题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C)予以规范。

A.合同的效力B.合同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C.合同的成立D.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引起的产品责任 

2.要约于(B)时生效。

A.发出B.传达到受要约人营业地或其惯常住所 

C.交邮局发出D.传达到受要约人并且受要约人理解 

3.按收货人抬头,提单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可以背书转让的提单是(D)。

A.记名提单B.不记名提单 

C.空白提单D.指示提单 

4.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起讫为(C)。

A.自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 

B.自装运港至目的港 

C.自装运港起吊至目的港脱离吊钩 

D.从收货到交货为止 

5.对于共同海损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应由(D)。

A.船方承担 

B.货方承担 

C.保险公司承担 

D.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按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比例分摊 

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承担(ABCD)的义务。

A.货物质量担保B.所有权担保 

C.提交货物D.提交单证 

7.《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不包括对(AB)的责任。

A.舱面物B.活动物 

C.集装箱货物D.危险物 

8.可保利益体现为(AD)。

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所有权 

B.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占有权 

C.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担保物权和债权 

D.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依法承担风险和责任 

9.《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为取得成交价格,以下费用可计入成交价格(ABCD)。

A.包装、集装箱成本和收费 

B.与进口产品有关的专利许可费 

C.以到岸价格估价涉及的运费、保险费 

D.各种经纪费

三、简答题 

1.简述CIF术语中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货物、许可证和手续、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交货、风险转移、费用划分、通知买方、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查对、包装、标记、其他义务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许可证和手续、受领货物、风险转移、费用划分、通知卖方、交货凭证运输单据、货物检验、其他义务

2.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有效期限一旦届满,权利就自行终止或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地域性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

就此而言,知识产权有别于有别于财产权。

  (三)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智力成果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使用,因此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具有法律授予的独占权,它的排他性使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

  (四)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知识产权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难以实际控制。

因此,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对自己头脑中的知识和聪明才智享有民事权利。

法律仅承认该种民事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本身。

因而,知识产权的承认与保护通常需要法律上的直接具体的规定。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和特征,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最根本的标志。

四、论述题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是什么?

(一)统一了争端处理程序。

GATT争端解决机制是由反倾销协定、补贴和反补贴协定等几个部分组成,这几部分都规定了各自独立的争端处理程序和规则,不同的争端适用不同的解决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不仅把GATT的货物贸易领域的各种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也把服务贸易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的争端处理程序统一起来,制定了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知识产权等所有领域统一的争端处理程序,范围非常广泛。

这种统一的机制对于提高争端解决的效力和加强各争端解决程序之间的协调,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DSB)。

在GATT中,对不同的争端设置了相应的机构来处理,而《谅解》则建立了统一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负责管理规则与程序以及各有关协议中协商与解决争端的条款,DSB具有独立履行司法职能的全部权力,从而克服了关贸总协定中常遇到的争端双方“选择规则”(RuleShopping)和“选择机构”(ForumShopping)的困难,使解决争端专业化、法制化。

(三)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

GATT争端解决规则只规定各个程序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有些案件以合理为由拖到三至五年,到作出裁决时已失却了诉讼价值。

《谅解》对争端解决的各程序规定了严格时限:

1、请求协商的成员方若在10天内未接到对方的答复,或在请求协商后不超过30天或双方另外同意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协商,则可直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如果在收到协商请求之后的60天内未能经协商解决争端,可申请设立专家小组,或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

2、由DSB设立专家小组,不得迟于申请后的下次会议上设立。

3、30天内组成专家小组,若对谅解所规定的专家小组职权有增减或争论,当事方应在20天内达成协议。

4、专家小组审理案件过程,一般不超过6个月,紧急情况下不超过3个月。

5、专家小组中期评审报告,分送当事方征询意见的时限:

(1)专家小组报告分送DSB各方传阅,这段时间不应超过9个月。

(2)如无上诉,DSB60天内通过专家小组报告,上诉评审不超过60-90天,DSB在30天内通过上诉报告。

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能够在一年之内完成争端解决程序,克服了GATT中某些案件拖延时间的弊端。

(四)确立了新的否决一致原则(NegativeConsensus)。

在GATT机制中,协商一致原则(Consensus)一直是在解决争端时作出决议的传统方法,这也是联合国各机构和其它国际组织经由习惯而形成的替代以多数票表决通过的一项决策程序。

由于它给予单个政府包括被诉方政府否决任何决定的权利,因此,缔约方赞成对这种“一票否决权”进行限制,但又希望在理事会决策的两个重要方面(理事会决定采纳裁决和理事会授权报复)保留它。

协商一致原则的一般规则是,只要在决策会上没有人正式提出反对,就算是通过本决议,缺席、弃权、沉默均不妨碍决议或决定的通过。

而新的否决一致原则与协商一致原则正好完全相反,即只要在决策会上没有人表示同意,就算是否决本决议,本决议不能通过;

哪怕只有一人表示同意,本决议即可通过。

这种否决一致原则取消了被诉方原来在协商一致原则下享有的否决权,实际上是一种自动通过程序,或更准确地表述为“准自动通过”程序(QuaziAutomaticAdoption)。

总之,WTO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否决一致原则,大大推动了争端解决进程,当一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的行为违背了WTO原则或使其在WTO规则下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到损害时,它就有理由期望获得迅速有效的解决,从而加强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五)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DSU)和上诉机构。

由于专家小组报告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专家小组作为一种临时成立的机构,在解释和适用WTO法律规则时又有可能犯错误,因此《谅解》设立了上诉评审程序,并由DSB设立了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这样,便达到在争端解决程序的司法性大大加强的情况下又确保了专家小组报告的合法性和维护当事方权益的目的。

可见,上诉评审程序通过对专家小组评审工作的再评审,可以防止错案的发生,保证对有关协议规则的正确适用。

更为重要的是,上诉机构在适用有关法律规则时所作的解释可以使有关规则的模糊内容得到明确,而这种解释在同类案例中的反复援用,还可能起到发展世贸组织法以及增加世贸组织法实施的可预见性的作用。

(六)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了裁决的执行力度。

DSU规定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的30天内进行的DSB会议上,有关的成员方应通知DSB有关其执行DSB各项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果不能立即执行,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做到,这段“合理时间”不得超过15个月。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不能做到,则须与起诉方谈判,以确定可相互接受的补偿。

在上述方法都不可行的情况—下,DSB还可以授权中止关税减让或其它义务,包括实行“交叉报复”。

很显然,通过授权交叉报复,使有关当事方可以选择更有效的方式对违反协议的情况进行报复,有助于提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

(七)采用政治说理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处理纠纷。

WTO争端解决机制将政治说理方法与法律方法结合起来,形成了独特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

以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政治说理使争端当事方的争端获得满意的解决;

以仲裁、专家小组、上诉机构的主要内容是法律,可以弥补协商等政治说理方式的不足,可以为合理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五、案例分析题 

1985年4月3日,福建省厦门经济特区物资供应公司(下称原告)与香港华润艺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在香港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由香港公司向原告提供钢材。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提交空白背书全套已装船提单,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原告按合同规定如数将货款汇至香港公司账户。

1985年5月31日,货物在联邦德国汉堡港装上N。

V欧洲一海外班轮公司(下称被告)所属“美女星”轮,被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

提单下面记载:

线材809件,螺纹钢1199捆。

背而载明:

适用《海牙规则》及《维斯比规则》的有关规定。

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及损坏所负的责任,每件或每吨不超过500美元。

1985年8月14日,“美女星”轮抵达中国厦门港卸货。

发现短卸43捆钢材,对此船长在“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上签字确认。

经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具的商检证书也确认:

短少43捆,重量短少10202吨,系发货前漏装所致。

原告据此向被告索赔,被告迟迟不答复。

1986年6月13日,原告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短交43捆所造成的货损及利息。

请分析:

原告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跟单托收

  在国际支付中,跟单托收是托收的一种,它是指银行受出口商委托,凭汇票、和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商业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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