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课程设计任务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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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处理该案例的法律根据,指出根据哪条法律、哪些条款。
3.确定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该案例需要解决的问题。
4.分析处理:
正确运用上述法律根据来分析案情,解决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一一得出结论。
5.根据指导老师给出的条件,按照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编制一份施工合同。
6.编制一份施工招标文件。
五、设计成果
1、根据所给的工程建设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
2、按照要求编制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按照要求编制一份建设工程招标文件。
六、设计要求
1、严禁抄袭,有雷同者,成绩按不及格计。
2、缺勤超过三分之一者,成绩按不及格计。
3、设计成果不符合实际要求的,成绩按不及格计。
一、案例分析
案例1
1.背景
某办公楼工程在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
工程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款的10%,在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0天内支付,当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60%时一次性全额扣回。
工程进度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购买了招标文件。
根据图纸测算和对招标文件的分析,确定该项目总估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
基础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上部结构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
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基础工程调整为1300万元,结构工程调整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整为2700万元。
另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整后的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
预付款为合同价的5%,工程款按月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该承包商将标书封装好并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l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资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资料。
2.问题
(1)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2)该承包商所采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
为什么?
(3)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
运用是否得当?
请逐一加以说明。
(4)承包商在开标前递交的降低报价的补充资料是否有效?
案例2
1.背景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共有A、B、C、D、E、F、G、H八家施工单位通过了资格预审,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10—16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
时是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C、D、E、F、G、H七家施工单位均提交了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10月18日,G施工单位于下午3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E施工单位于下午3时30分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B施工单位由于中途堵车于下午4时10分才将投标文件送达。
10月19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各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评标时发现A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
C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
D施工单位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C施工单位中标,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l0%的协议。
(1)建设单位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2)G施工单位提出的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合理?
其能否收回投标保证金?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4)A、B、C、D、F、H六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
(5)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6)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
)指出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3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土建工程已先期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且已经基本具备装修条件,为保证内部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部分单独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期间适逢两会期间。
由于会议中心要接待两会代表,所以3月10日至3月22日期间停止施工,无论谁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应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
经过激烈竞争,某装饰公司中标。
双方签定《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
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
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发生损失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数量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
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
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4.6m,逐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脚手架搭设的费用,申请递交监理单位8天后,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开始脚手架搭设施工。
在进行大堂石材施工后,为保证石材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不被破坏,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石材用大芯板进行保护,后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洽商变更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拒签。
由于特殊原因,会议中心须接待开提前预备会的代表,停工时间提前至3月1日,建设单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调整后的停工时间。
建设单位从深圳采购石材,在汽运过程中由于南方发大水,高速路封闭,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6天到达现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乙方验收。
由于石材晚到场耽误了整体完工时间,共计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
(1)脚手架搭设费用35000元;
(2)石材保护增加费用12000元;
(3)会议停工损失每日6000元,共计22天×
6000元=132000元;
(4)石材保管费340万元×
1%=3.4万元(石材总价340万元),误工费6天×
6000元=3.6万元。
以上费用增加的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
现场有土建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脚手架的搭设应由总包单位完成,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
而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关于申请搭设脚手架的变更洽商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洽商递交7天没有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变更增加费用。
(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
停工有建设单位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给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以上费用建设单位均不予认可,理由是:
在投标阶段,要求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勘察,图纸和现场都可以反映出大堂和多功能厅的实际标高,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对脚手架搭设费用应该有所考虑,在结算过程中要求追加此部分费用,不能予以认可。
(2)石材保护是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增加费用的说法不成立。
(3)招标文件中对停工已经有了说法,且施工单位在投标承诺中也对此承诺不增加费用,请施工单位详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
(4)石材供应延误是不可抗力,所以工期延误赔偿不予认可。
双方对以上问题争执不下。
2.问题
(1)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脚手架搭设增加费用?
(2)建设单位拒付石材保护增加费用的做法是否合理?
如果口头通知变为监理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此费用?
(3)建设单位是否应支付停工费用,为什么?
(4)建设单位是否应承担因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货而导致的工期延误赔偿,为什么?
(5)建设单位应该增补的费用共计多少?
案例4
某建设单位有一宾馆大楼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工程,经公开招标投标确定了由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承包工程施工,并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价为1600万元,工期为130天。
合同规定:
业主与承包方“每提前或延误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罚”“石材及主要设备由业主提供,其他材料由承包方采购”。
业主与石材厂商签订了石材购销合同;
业主经与设计方商定,对主要装饰石料指定了材质、颜色和样品。
施工进行到22天时,由于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9天,施工方8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36天时,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使部分工程停工累计达16天(均位于关键线路上),施工方10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52天时,业主方挑选确定的石材送达现场,进场验收时发现该批石材大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方该批石材不得使用。
承包方要求将不符合要求的石材退换,因此延误工期5天。
石材厂商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货运费,承包方拒绝。
工程结算时,承包方因此向业主方要求索赔;
施工进行到73天时,该地遭受罕见暴风雨袭击,施工无法进行,延误工期2天,施工方5天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
施工进行到137天时,施工方因人员调配原因,延误工期3天;
最后,工程在152天后竣工。
工程结算时,施工方向业主方提出了索赔报告并附索赔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各项索赔要求如下:
(1)工期索赔
1)因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9天;
2)因业主方挑选确定石材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16天;
3)因石材退换造成工程停工,索赔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