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造价员考试《造价基础知识》知识点_精品文档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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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5、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布发施工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三个月

  可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施工许可证的废止:

①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未开工,且建设单位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②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未开工。

  7、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①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

  ②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③在发承包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④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由合同双方依法约定,发包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建筑工程发包

  

(1)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

不宜招标的工程,可采取协议方式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工程造价小于200万的,施工可不用招标。

监理费用小于30万的,监理工程也可以不用招标。

  

(2)发包的禁止行为

  (3)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

又叫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交钥匙工程),指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竣工投产、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实行招标,总承包商根据业主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要求实行全面报价投标。

  4、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资质

  

(2)联合承包

  (3)工程分包

  分包与转包的区别:

转包是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手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实际上的承包方,自己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分包是总承包人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总承包人仍要履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分包部分)。

  分包的限制条件:

①总承包单位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部分。

合同中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③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4)承包的禁止行为:

①~③

  (三)建筑工程监理

  1、监理的定义:

  2、监理的意义:

  3、建筑工程监理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二者在监督依据、监督性质以及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关系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

  4、单位资质:

实施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其监理的建筑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5、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的基本执业准则:

客观、公正

  6、监理收费标准满足发改价格[2007]670号和湘价服[2007]76号文件中要求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1、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包括:

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综合性监督管理;

③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为保证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自我管理。

  2、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基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①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②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③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④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办理报批的其他情形。

  4、封闭施工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的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2、竣工验收的四个条件:

①~④

  <

  二、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日起施行

  

(一)合同的适用范围

  1、法律对应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活动,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

  (三)合同法的构成:

总则、分则、附录

  三、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

  1、立法目的: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3、必须强制采取招标投标的项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和投标

  1、招标条件

  2、招标方式

  ①公开招标:

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②邀请招标:

也称选择性招标。

由招标人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有关供应商、承包商资料,选择一定数目的企业(不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3、招标文件

  4.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义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③有可能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投标

  

(1)投标单位应具备条件:

①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②符合招标文件中指定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3)投标联合体

  (4)投标中的禁止行为

  (三)开标、评标和中标

  1、开标

  2、评标

  ①评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和由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中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四、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1、商品价格:

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

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

  市场调节价:

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

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

指由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五、土地管理法

  1、土地的所有权

  2、土地的使用权

  确认使用权的各级部门

  3、土地分类

  4、土地使用规划

  土地的使用原则

  5、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

  6、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土地出让:

是指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有偿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要为此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在足额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有权取得该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利,并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转让出租或抵押。

  土地划拨:

是国家在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前提下,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无须为此支付土地出让金,但该土地只限于土地使用者自己使用。

 2012造价员考试《造价基础知识》知识点(第一章第二节)

  第二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1、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建立与改革

  2、政府设置的多层鸻管理机构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组织

  3、省级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制订本省有关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2)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和统一管理。

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价格信息。

  (3)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

  (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及从业管理,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进行监管,指导和监督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制定统一的行业执业准则、执业规范。

负责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注册、继续教育及从业管理。

  (5)负责全省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

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7)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范的行为。

例如每年组织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并查处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计价依据的违规行为。

  (8)指导各地市造价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市造价管理部门处理的结果需要在省站备案)

  4、协会的主要职能:

在业务上接受中价协的指导,协助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中价协进行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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