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诈骗判决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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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XX)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那顺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智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那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那顺于20XX年12月16日在包头市重新注册成立北发集团公司,于20XX年11月先后设立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以下简称煤炭运销处)、北京策划中心和饭店,法人代表为被告人乔那顺,并于20XX年1月31日取得《非经铁路运销的煤炭经营许可证》。

  20XX年10月5日,被告人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枣庄市鲁扬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定金30万元;

10月8日,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陕西龙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东公司)签订车皮租赁合同,收取定金50万元。

此两笔款均存入乔那顺个人帐户,后被其支用而未给客户发运煤炭。

20XX年11月27日,北发公司煤炭运销处在法人代表乔那顺的授权下,由煤炭运销处员工杨铜代表北发公司与准格尔旗哈拉庆成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收取定金55万元。

杨铜将其中5万元作

  为中介费付给刘铭,杨铜个人借款5万元,其余45万元交给马喜霖,后被乔那顺支用而未给客户发煤,后经成龙公司的周燕多次催要,北发公司给周燕退款25万元。

20XX年1月3日,煤炭运销处负责人李军经请示乔那顺同意后,代表煤炭运销处与乔增禄签订代办专列协议,收取定金20万元;

20XX年1月11日,煤炭运销处负责人李军经请示乔那顺同意后,代表运销处与韩玉亭签订车皮租赁协议,收取定金20万元,以上40万元依乔那顺指示存入郑举个人帐户,后用于给周燕退款及支付北京中夏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而未给客户办车皮发运煤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那顺身为单位的主管人员,利用公司与他人签订协议或购销合同,收取对方定金后非法占有,造成客户损失煤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及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那顺辩称,北发公司成立于1998年,后作了经营范围的变更,成立煤炭运销处后具备经铁路过轨运输的资格,具有经铁路发运煤炭的发运能力。

其在收到定金后将其中78万元由北京策划中心副总经理陈沫军交到铁道部办理预定车皮专列的手续,北发公司之所以没有给客户发运煤炭,是因为客户未提交应有的手续,其他款项在公司整体统筹下作为资金运作,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在积极履行合同,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5日北发公司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乔那顺为北发公司法人代表,股东为被告人乔那顺和马喜霖,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200万元,其中由乔那顺赠送马喜霖以实物作价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

20XX年11月9日,北发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增加了煤炭开发、储运、销售,铁路、汽车发运等项目,于同年11月11日成立了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并于同日设立登记了内蒙古北发实业(集团)包头机械化有限公司煤炭运销处,后又在北京市设立了北京策划中心和

  “蒙源顺”饭店,负责人为乔那顺。

北发公司于20XX年1月31日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非经铁路运销”。

  20XX年10月5日,被告人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山东省枣庄市鲁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发公司确保鲁扬公司车皮计划16列,由鲁扬公司预缴定金30万元。

后北发公司收取鲁扬公司王利娟所交定金30万元。

同年10月8日,乔那顺以法人代表身份代表北发公司与陕西龙东工贸公司签订车皮租赁合同,约定由北发公司每月租赁10列车皮供龙东公司使用,龙东公司保证留存北发公司帐户50万元,后北发公司收取龙东公司王振云、常光平所交定金50万元。

此两笔业务均由北发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款存入乔那顺个人帐户,后被其支用而未给客户发运煤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害人王利娟、王振云、常光平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与北发公司法人代表乔那顺签订协议及支付定金的情况,及北发公司未发运煤炭其一直催要退款未果的经过;

  2、书证:

北发公司与鲁扬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北发公司收取鲁扬公司定金30万元的收据;

北发公司与龙东公司签订的车皮租赁合同及北发公司收取龙东公司定金50万元的收据;

煤炭运销处《煤炭订购协议押款单》记载收取定金的情况;

北发公司10-11月会计凭证收款、付款凭条证实该两笔款由公司收取并存入乔那顺帐户的情况。

  被告人乔那顺供述王利娟交来的30万元其用于承包煤场,但这一情节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经查,20XX年9月8日北发公司与包头市燃料公司签订了货场承包协议,并付给燃料公司承包费

  15万元,该事实有双方协议及包头市燃料公司进帐单予以证实,该时间与收取鲁扬公司定金时间不符,承包费数额与定金数额不符。

  被告人乔那顺供述,常光平交来的50万元定金其带到北京43万元,包括在其交给陈沫军预定车皮计划的78万元中。

其余7万元交给公司会计李秀春。

经查,北发公司会计李秀春证实收到乔那顺给其的7万元,该款用于公司日常开销,该证言与北发公司10月-11月会计凭证中第7号收款凭证能够印证。

  20XX年11月27日,煤炭运销处在法人代表乔那顺的授权下,由煤炭运销处员工杨铜代表北发公司与成龙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协议,约定由北发公司在合同期一年内每月提供3-5列专列,由成龙公司预付京局专列车辆服务费45万元,其它二列定金10万元。

后北发公司收取成龙公司周燕预缴定金55万元。

杨铜将其中5万元作为中介费付给刘铭,杨铜个人借款5万元,其余45万元交给马喜霖,后被乔那顺支用而未给客户发煤。

经周燕多次催要,北发公司给周燕退款25万元。

案发后杨铜将10万元交回办案单位并已退还各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害人周燕的报案及陈述证实与杨铜签订协议及支付定金的经过,并证实在其多次催要下北发公司给其退款25万元的情况;

北发集团与成龙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协议、北发集团收款收据证实签订协议及收取成龙公司定金的情况;

马喜霖所打收条、杨铜借条及刘铭所打收条证实北发公司收到55万元定金款、杨铜借款及给付中介费的情况;

  3、农业银行帐户查询单证实马喜霖帐户进出款项的情况;

  4、证人杨铜证实其在法人代表乔那顺授权下代表北发公司与成龙公司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但未发运煤炭的情况;

  5、证人马喜霖、李秀春、郑举证实杨铜将周燕的订车皮款45万元交给马喜霖,从北发公司开出收款收据的情况,证人马喜霖、郑举还证实该笔定金中的43万元交给乔那顺,剩余2万元用于给员工发工资;

  6、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杨铜退款并发还各受害人的情况。

  被告人乔那顺供述,该份协议是杨铜私刻公章后与他人签订的,事先未向其请示。

杨铜确实将周燕的定金中45万元交回公司,由马喜霖将其中43万元带到北京交给其后,其将该笔款及常光平的50万元中的43万元共计78万元通过陈沫军交到铁道部办理车皮使用了,有铁道部出具的六联单票据予以证实,该票据及相关手续放在其家中一绿色背包内,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余8万元用于承包北京策划中心办公楼及饭馆。

经查,关于签订协议是否是杨铜个人行为的问题,证人杨铜证实其与客户签订煤炭购销协议是公司的会议决定,并由乔那顺授权。

公司共有两套公章,一套由法人代表乔那顺保管,另一套由财务总监马喜霖保管,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协议就是经财务总监马喜霖同意并由马加盖的公章,并证实因公章的把坏了,其与马喜霖去刻字社重新刻过章。

另外,马喜霖保管公司公章的事实有证人李军和李秀春的证言予以证实,马喜霖给收据加盖财务章的情况有证人李秀春、郑举予以证实。

证人董俊光证实在20XX年7或8月份,杨铜和一个女的到其所在的“萍萍刻字社”更新旧章,刻了三枚北发公司的章,分别是公司公章、合同章和财务章,所描述与杨铜一起来的那个女的外貌特征与马喜霖相符,并提供了北发公司派杨铜刻章的介绍信。

有北发公司会议决定证实公司决定由李军、杨铜负责在20XX年12月26日至20XX年1月3日将16个专列的货款打入公司总帐后转入铁道部的情况,以上证据证实杨铜与他人签订协议是单位行为。

关于款的去

  篇二:

合同诈骗案件

  标题:

合同诈骗案件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XX)长中刑二初字第000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丽华,女,1959年3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P297442

(1),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深圳中银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青山道碧堤半岛5座61楼C。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XX年4月17曰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逮捕。

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辩护人李键,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XX)第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丽华犯合同诈骗罪,于20XX年12月16曰向本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丽华及其辩护人杨章保、李键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巳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12月,深圳市中银信担保投资有限决定收购湖南湘西自治州花垣县汇银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公司)的股权在境外包装上市获利,为此与汇银公司股东吴铭智有过收购洽谈,并调取了该公司的资产、帐务资料。

20XX年2月,高丽华经人介绍认识投行人士林阳、林晖。

同年6月,高丽华向林阳、林晖推荐汇银公司项目,林阳、林晖听后认为该项目值得收购,并约定由林阳、林晖寻找境外投资者,高丽华具体经办收购,还草签了一份中间人如何分利的“四方协议”。

20XX年6月21日,昊达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天公司)作为收购、融资平台在深圳成立,高丽华、林晖、林阳任董事,高丽华亲属苏永佳任法定代表人。

因高丽华未能提供汇银公司的采矿证,加上财务报表达不到海外基金投资要求,“四方协议”实际上没有履行。

  昊达天公司成立后,高丽华隐瞒其受昊达天公司委派的事实,继续以中银信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与吴铭智洽谈收购,同时指使中银信公司财务人员伪造汇银公司财务报表、假冒汇银公司名义向昊达天公司出具《确认函》、《保证函》。

林阳、林晖误信汇银公司有合法釆矿权,在无法引进海外基金的情况下,同意以6000万元整体收购汇银公司,并委托高丽华经办。

期间,就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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