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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概念是相对于国家概念来讲的,是与国家相对应的。

它是一个国家对一个自然人在法律上的确认。

当某个人成为某个国家的公民的时候,他就拥有了这个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并且享有这个国家其他的政治待遇、经济福利等等优惠条件。

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们从公民概念进一步发展出了近代法治思想。

随着城邦国家的发展,市民社会也在不断发展壮大。

于是,人类社会最终形成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结构。

政治国家所从事的公共领域,而市民社会属于私人领域。

公民与国家之间相互制约,公民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的制衡。

公共权力是为私人领域服务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自由和价值的最大化。

公民这一概念体现了人类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双重结合。

公民是指在政治社会状态下,国家的法律对其社会成员在法律上的肯定。

具体表现为公民具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财产权利等。

一方面,公民必须得到国家的保护才能生存和发展,必须受到国家的统治;

另一方面公民又是国家的主人,是这个国家的统治者,制度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来保护和服务于这个国家的全体公民。

政治国家产生之后,政治国家的活动范围主要在公共领域。

政治国家的职能是保障私人领域以及私人的自由与权利。

卢梭曾经这样阐述政治国家的意义:

“首领的产生是人民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想自己被奴役,这也是全部政治法的基本准则。

”近代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个体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原点和始基。

政治权力必须经个人认可而产生,是个人权利的守护者。

政治权利不能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而成为最高权力。

因此,公民是制约与限制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基本力量。

而笔者认为,当公民成为了理想法律人的时候,也就是公民权利和国家力量趋于平衡的时候。

保护公民的权利是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和价值追求,也是理想法律人的目标和价值追求。

制定一切法律的原则都应该是充分肯定人具有无上的价值。

每个人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特的个性。

大家生来平等,人人都有权利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和自由。

可以说,公民的权利意识是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需求表达。

每个人通过自身拥有的基本权利,实现自己的自由和平等。

由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或存在于法律之外。

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指公民对法律赋予其的权利在主观上的认识。

公民的权利意识有利于个人自由意志本位的社会秩序的建立。

公民权利意识的理论根据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理论。

这些思想家们从人类的普遍理性中推导出人类的“自然权利”,并进一步说明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下,没有法律,没有公共权威,每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大家互相不干涉,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国家产生之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利支持和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因此,人们的`自然权利'

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只有当人的生命结束时,权利才可能消失,否则,没有任何的个人或者组织有权利剥夺这些天赋的人权。

”`“法律作为国家意志也只是对公民这些既有的“自然权利”的确认。

由于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公民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

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然后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规则意识主要表现为法律意识。

公民的法律意识不仅意味着公民愿意接受既定法律的约束,服从法律的安排,也表明公民要求公权力必须依法运行,同时也要求他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因为,只有在共同遵循法律的前提下,公民才能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免受侵犯,或在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能够以法定的方式寻求保护和公正的裁决。

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以及理想法律人目标的实现,会使社会生活趋于有序。

二、公民意识与法治化进程

1、当下中国的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尽管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我国人民已经在党的领导不翻身解放作了主人。

虽然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公民的思想意识却还很落后,还不懂如何成为一个法律人。

很多人甚至完全没有权利的概念。

以选举权为例,选举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是我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最重要的方式,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可是,有的公民却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对选举抱着应付的消极态度。

还有一些人不学法,不懂法,不去关心自己究竟享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所以,经常会出现遇到侵权事件时,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去做一个法律人应该做的是。

在我国当今社会,一方面由于法律宣传不够,大家对法律感到很陌生,不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状况;

另一方面我国依法治国的氛围还不够浓厚,公民还没有形成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习惯。

总而言之,“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就是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还很薄弱,不能适应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

西方启蒙思想家们认为,人生而平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由于我国漫长的封建等级社会的影响,等级观念在今天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还存在着非常严重的等级观念。

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向美国予以学习。

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杰弗逊就是一名公民理论的倡导者。

早在英帝国统治时期,欧洲启蒙思想家们关于社会与国家的理论,就被他翻译后在美国出版发行。

洛克、霍布斯等人的“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理论”等思想理对美国人民来说早已是耳熟能详了。

后来的《独立宣言》甚至都将这些理论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

纵观美国的发展历史,无论是南北战争时期废除南方的黑人奴隶制,还是后来的禁止种族隔离,,以及妇女争取权利的解放运动,都是将自由、民主和平等作为战斗口号,并以此为武器争取自己的权利。

“追求幸福应作为政府保障的基本权利”。

在实现理想法律人的路上,西方国家领先了不止一步。

因此,我们强调要增强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但是却没有意识到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

面对当今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政治参与不足的现状,我们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公民权利教育的重要性,意思到法律人的真正内涵。

只有当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的时候,公民才会积极行使权利,并且在遇到权利被侵害事件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当全社会都形成这样一种氛围时,公民的法律意识自然会增强。

2、公民法律意识与法治化进程

亚里士多德认为:

“法治应该包括两重含意义:

己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界定,'

我们不难看出,法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不仅只是一套客观的制度和规则体系,更是一种蕴涵了人类理想和价值追求的精神理念。

法治包含制度和精神两个层面,制度是法治的骨骼,精神是法治的灵魂,法律制度生成和法治实践必须从法治精神中获得理念统摄和精神支撑。

如果只有制度层面的法治,而没有精神层面的法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由法治的内涵可见,法治精神是人们对法治本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与整体把握而形成的一种认知模式,也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解读而形成的一系列的基本观念,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心理状态。

它蕴含于社会思想、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中,是现代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并实现的思想保障。

法治建设要由有公民意识的现代公民来完成,公民身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公民又是宪法和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

公民身份是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交叉点。

公民作为个体,是私权利的行使者,每个公民都要积极行使自己权利,并使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的成员,公民又生活在公共领域,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超出一定范围,影响到其他人权利的行使。

这就要求公民了解和认识自己在法律上和社会中的地位和角色,能够真正实现自己作为公民的价值。

由公民组成的公民社会是指相对于国家结构的社会形态。

国家是基于公民的认可而形成,国家的权力由公民所赋予,国家的行为必须体现公意,每一位公民的权益、诉求、意愿必须得到尊重。

既然公民是实践法治的主体,公民社会是法治建设的基础,那么公民意识的成长就是法治进程的内在推动力量。

可以说,现代公民意识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内在力量,是实现法治的思想基础和观念基础,也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

如果缺少成熟和觉醒的公民,公民不仅不能按照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也不能有效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运行,法治国家的建设也将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实践已经证明,仅有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并不必然地带来法治,主体因素也至关重要。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有一句名言:

“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亥口在公民的内心里。

”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传统,而是要把人民对法律的信念融人到人们的血液中去,融人到世代相传的文化传中去。

.这是我国实现法治的前途所在。

也就是说,法治国家的建成要以法治精神作为支撑,它包括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

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法的统治观念的养成,权利文化人文基础的建立。

因此,只有不断塑造社会成员的公民品格和意识,确立公民的道德信念和法律信仰,实现由臣民向公民的角色转换,才能使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内化为社会成员的价值选择、伦理信念和行为要求。

三、理想法律人的生成途径

李慎之曾说:

“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

”这种差距对于我国法治进程的影响举足轻重。

如果不能及时弥补我国公民意识建设上的不足,它将严重阻碍我国的法治进程法律人意识的实现是民主法治进程的内在驱动力。

因此,确立符合法治精神的公民意识,充分发挥法律人意识的功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重大。

公民意识是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精神的统一,它与我国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目标是相适应的。

为了增强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国家要多渠道、多方式的宣传法律法规。

要加大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让人们熟悉宪法和法律基本内容,了解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树立和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

通过公民的政治实践,逐渐使法律上的价值观内化为公民的个人的价值观。

另一方面,积极培养公民的守法行为,使公民正确看待个人的权利,自觉用法律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

“保证个人自我觉醒和自我实现,必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这已经是势在必行。

公民意识是政治的上层建筑,市场经济则是它成长发育的沃土。

一个国家的经济形态或经济体制对其公民身份的形成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

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形成的小农经济结构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从根本上制约了、公民法律人意识的形成和发展。

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的意义上能够唤起公众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公民意识,独立人格、自由、尊严的价值观已被社会普遍承认;

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会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

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表现为权利平等和人身自由;

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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