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979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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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提出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15979-1995。
本标准的附录A至附录G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参加起草单位:
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沈伟、卢敏、杨宏平、周密、潘希和、刘育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产品和生产环境卫生标准、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标准和相应检验方法,以及原材料与产品生产、消毒、贮存、运输过程卫生要求和产品标识要求。
在本标准中,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是指:
本标准适用于国内从事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生产与销售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也适用于经销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部门、单位或个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
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
例如,一次性使用手套或指套(不包括医用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卫生湿巾、电话膜、帽子、口罩、内裤、妇女经期卫生用品(包括卫生护垫)、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不包括皱纹卫生纸等厕所用纸)、避孕套等,在本标准中统称为“卫生用品”。
4产品卫生指标
4.1外观必须整洁,符合该卫生用品固有性状,不得有异常气味与异物。
4.2不得对皮肤与粘膜产生不良刺激与过敏反应及其他损害作用。
4.3产品须符合表1中微生物学指标。
表1
细菌
真菌
1)
初始污染菌
菌落总数
致病性化脓菌
大肠菌群
cfu/g
cfu/g或
2)
cfu/mL
手套或指套、纸巾、湿巾、帽
≤
不得检出
≤100
.
子内裤、电话膜
200
抗菌(或抑菌)液体产品
≤200
卫生湿巾
≤20
口罩
普通级
消毒级
≤10000
妇女经期卫生用品
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避孕套
1)如初始污染菌超过表内数值,应相应提高杀灭指数,使达到本标准规定的细菌与真菌限值。
2)致病性化脓菌指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溶血性链球菌。
4.4卫生湿巾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须≥90%,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对白色念珠菌的杀灭率≥90%,其杀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4.5抗菌(或抑菌)产品除必须达到表1中的同类同级产品微生物学标准外,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抑菌率须≥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如需标明对真菌的作用,还须白色念珠菌的抑菌率≥50%(溶出性)或>26%(非溶出性),其抑菌作用在室温下至少须保持1年。
4.5任何经环氧乙烷消毒的卫生用品出厂时,环氧乙烷残留量必须≤250μg/g。
5生产环境卫生指标
3
5.1装配与包装车间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2500cfu/m。
2
5.2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cm。
5.3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6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
6.1环氧乙烷消毒:
对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胞(ATCC9372)的杀灭指数应≥10。
6.2电离辐射消毒:
对短小杆菌芽胞E6d(ATCC27142)的杀灭指数应≥10。
6.3压力蒸气消毒:
对嗜热脂肪杆菌芽胞(ATCC7953)的杀灭指数应≥10。
7测试方法
7.1产品测试方法
7.1.1产品外观:
目测,应符合本标准3.1的规定。
7.1.2产品毒理学测试方法:
见附录A。
7.1.3产品微生物检测方法:
见附录B。
7.1.4产品杀菌性能、抑菌性能与稳定性测试方法:
见附录C。
7.1.5产品环氧乙烷残留量测试方法:
见附录D。
7.2生产环境采样与测试方法:
见附录E。
7.3消毒效果生物监测评价方法:
见附录F。
8原材料卫生要求
8.1原材料应无毒、无害、无污染;
原材料包装应清洁,清楚标明内含物的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影响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不裸露;
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应标明保存条件和保质期。
8.2对影响产品卫生质量的原材料应有相应检验报告或证明材料,必要时需进行微生物监控和采取相应措施。
8.3禁止使用废弃的卫生用品作原材料或半成品。
9生产环境与过程卫生要求
9.1生产区周围环境应整洁,无垃圾,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
9.2生产区应有足够空间满足生产需要,布局必须符合生产工艺要求,分隔合理,人、物分流,产品流程中无逆向与交叉。
原料进入与成品出去应有防污染措施和严格的操作规程,减少生产环境微生物污染。
9.3生产区内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面、工作台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便于除尘与清洗消毒,有充足的照明与空气消毒或净化措施,以保证生产环境满足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