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果再审案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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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孙小果再审案画上句号。
孙小果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演变为公共热点事件。
孙小果多年来的犯罪行为没有得到依法适当惩处,相关犯罪情节及涉及到的司法腐败问题触目惊心,严重挑战社会公众和法律的底线。
孙小果再审案依法纠正了原第一审、第二审及原再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对孙小果整个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了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体现了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和激浊扬清的坚定态度,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标志性案例。
本案的再审虽然已经结束,但该案留下的思考却不应结束。
自云南高院2019年7月决定对孙小果1997年所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以下简称旧案)进行再审,至云南高院同年12月再审改判,历时约有半年。
该案再审程序蕴含的再审启动的必要性、再审启动的主体、再审加刑、新旧案合并等程序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入思考。
本文拟对孙小果再审案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期待能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实践和理论研究拓宽一点思路。
一、关于启动再审的价值衡量问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再审重在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
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是再审程序的两大支柱,缺一不可。
但再审改判必然损害裁判权威,维护裁判权威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依法纠错,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表面上处于一种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
二者之间应该如何平衡与把握,是每一个刑事再审案件必须面对的问题。
司法公正是裁判权威的基础。
没有司法公正,裁判权威不可能树立。
没有司法公正为基础的裁判权威,是虚假和没有生命力的权威。
一项生效裁判,人们之所以尊重其既判力,尊重其权威,是因为该裁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公正的。
反之,对那些缺乏公正的生效裁判,如果强求人们服从所谓的既判力,以维护司法权威为借口抵制纠错,最终只会更加损害司法权威。
因此,依法纠错和与维护裁判权威之间虽然表面紧张,但在维护司法公正这个纽带和目标上却是统一的。
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这种动态平衡关系在孙小果再审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孙小果案件的再审,纠正不当裁判,维护司法公正;
通过维护司法公正,进而维护了裁判权威。
孙小果案的再审充分彰显了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体现了纠正错案与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辩证关系,足以澄清所谓审判监督可能冲击既判力从而损害司法权威的错误认识。
孙小果案再审案也说明,面对刑事审判监督依法纠错和维护裁判权威的二元价值的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价值位阶、性质和刑事政策变化等因素,统筹考虑利弊衡平,选择放弃相对低阶位和外在性质的价值,保证实现高阶位和内在的司法公正价值,进而在更深层次的价值上追求统一。
人民法院以司法公正为准则,以对判决和程序稳定性的相对小损失,争取司法公正的最佳效果,这既是科学的审判监督程序中较佳的冲突调整机制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目标的客观需要。
二、关于能否启动不利于被告人再审问题
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程序没有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再审的结果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在再审制度改革的讨论中,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当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
孙小果旧案曾经于2007年再审过一次。
在此背景下,云南高院为何要启动孙小果案的再审?
笔者认为,云南高院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在理论上是完全站的住脚的。
首先,启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符合我国传统文化。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非常注重平雪冤情,在司法理念上形成了对案件客观事实的高度崇尚,形成了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制文化。
在中国古代诉讼中,对案件的重新审理比比皆是。
在秦朝时期就有“乞鞫”制度,且一直延续到隋朝。
在唐朝,法律规定了“取囚服辩”制度取代“乞鞫”制度。
宋代时期规定“翻异”制度。
在我国古代,“不惮改错”被视为天经地义、不可动摇的常识。
根据我国当前特有的诉讼文化、法治环境与具体现实,完全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并不符合我国国情。
这些法制传统及文化和体现在其背后的价值观念,对再审司法实践,必将产生“润物细无声”般的影响。
其次,启动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符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司法政策,是党和司法机关对待错案的方法论和基本态度。
毛泽东同志早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就曾指出:
“我们的肃反工作中,成绩是主要的。
但过火的,漏掉的,都有。
我们的方针是有反必肃,有错必纠。
……发现了错误,一定要纠正。
无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司法部门、监狱、劳动改造和管理机关,都应该采取这个态度。
”邓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一文中谈到中央纠正了一批“十年内乱”遗留下的重大冤案、错案、假案时指出:
“我们的原则是有错必纠。
凡是过去搞错了的东西,统统应该纠正。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100-1=0”的法治等式,深刻揭示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
“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为防止冤假错案指明了方向,为坚决纠正错案定下了时代基调。
再次,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并不是各国通例。
刑事再审程序不仅仅涉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还涉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法律秩序以及被害人的权利保障。
禁止双重危险、一事不再理等原则从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始终充满着争议,并不是完全被世界各国所接受。
各国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态度也并不完全一致。
虽然有的国家注重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严格限制发动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程序,如法国、日本。
但也有国家更加注重实体真实,在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例如德国、意大利和俄罗斯。
就算没有严格意义再审程序的英美法系国家,最近也允许对被告人不利的重新审判。
如英国2003年11月20日通过的《2003年刑事司法法》(CriminalJusticeAct2003)的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对29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强奸、贩毒等,如果发现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无罪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允许对被判决人再次追究。
在美国也有类似的对被告人不利的重新审判的案例。
2005年1月7日,基于被害人家属的不断申诉,密西西比州法院对1967年的基伦谋杀案的无罪判决重新开启了审判。
基伦被指控在1964年涉嫌谋杀三名为种族平等奋斗的青年。
2005年6月23日,轮椅上的基伦被判处60年监禁,100岁之前不得假释。
最后,本案具有启动再审的充分理由。
云南高院发现,孙小果旧案再审过程中,存在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情形,导致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在孙小果案旧案第一次启动再审及再审审理程序中,云南高院时任立案庭庭长、审委会委员田某,时任审监庭庭长、审委会委员梁某某分别在申诉立案复查和再审程序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对案件的启动再审及再审改判起了不当影响,目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启动再审程序,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如对司法腐败导致的放纵犯罪问题置之不理,必然会对公平正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民众显然也难以接受。
三、关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当事人通过申诉、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外,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学界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这一制度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客观性、公正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不符合“不告不理”的诉讼基本原理,违背了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违背了判决效力基本理论,违背了司法改革的大方向,建议完全取消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
未经检察机关或者原审被告人双方提出再审申请,法院绝对不能主动或者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而只能被动地接受并审查控辩双方提出的再审申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应当将再审分为为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和为加重被告人责任而发动的再审。
对于为加重被告人责任而欲进行的再审,绝对不允许法院单方面主动提起,而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方面才能提起;
对于为被告人利益而发动的再审,可以由法院主动提起。
尽管学界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并无任何限制。
在笔者看来,除了法律依据,云南高院本次依职权启动再审还有充分理由。
首先,从刑事再审的功能来看。
审判监督程序不仅有再审救济功能,还有法律监督功能,具有不枉和不纵的双重目的。
“不枉”,是指再审程序要救济有可能被冤枉的无辜被告人;
“不纵”,是指再审程序要打击犯罪,不放过真正的犯罪分子。
如果把刑事司法看成是当事人的单方面行为,完全可以把法院排除在提起再审的主体之外。
孙小果涉及司法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此时人民法院依职权及时启动再审并不是滥用权利,而是必需。
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权而作出的自我纠错。
否则,不仅会使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不能承受其重,也会对国民的正义观感产生严重影响。
其次,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可以充分发挥依法及时纠错的职能。
刑事生效裁判作出后,如果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可以利用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纠错。
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且应上提一级,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为了依法及时纠错,云南高院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本案原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存在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形后,即主动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避免了程序的拖延,达到了及时纠错的目的。
实际上,在本案再审过程中也并非云南高院在唱独角戏,云南省检察院做了大量的证据调查核实工作,并派员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发表了再审应该依法纠正原第一审、二审、原再审有关错误的意见。
最后,人民法院主动提起再审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裁判是对被告人的自由、生命以及财产权利的处分,不仅事关当事人个体,而且事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相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人民法院在客观上距离错误的生效裁判更近,接触到错误的生效判决的机会更多。
赋予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权力,有利于发挥法院主动纠错的能动性,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保留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有利于依法及时纠正错案。
“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等原则是一审、二审程序的原则,并不完全适用再审程序,以此为由否定人民法院的再审启动权并不适当。
除了本案涉及公共利益和重大法律的情形外,司法实践中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纠正业已存在的错误,主要有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遗漏判项、遗漏附加刑或错误适用刑档的;
人民法院在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关联案件或者另案处理的其他案件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通过媒体报道、人大代表关注等其他正当途径了解到已生效的案件确有错误的。
四、关于刑事再审的审理范围问题
孙小果再审案涉及强奸、强制侮辱妇女、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原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诉讼阶段对有关事实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
本次再审开庭不仅对原再审予以认定的事实全部进行了重新审理,而且对原一审予以认定但原第二审、原再审未予认定的事实进行重点审理。
对此,有意见认为,原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