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建设项目检查辅导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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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检查辅导组织机构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检查辅导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南昌中支应成立基本建设项目检查辅导小组(以下简称检查辅导小组)。
第八条各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检查辅导小组。
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市中心支行,如未成立检查辅导小组,其检查辅导工作应由该中心支行基建领导小组承担。
第九条检查辅导小组由各行主管会计财务工作的行领导担任组长,本行会计财务部门和辖内分支机构具有基本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为成员。
第十条检查辅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检查辅导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检查辅导小组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检查辅导工作的要求,建立检查辅导人才库,每次检查辅导时可根据检查辅导的内容,从人才库中抽选有关人员参加检查辅导小组。
第十二条检查辅导人才库成员应选择责任心强,熟悉基本建设业务,具有基本建设管理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的业务骨干担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熟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及总行和南昌中支制定的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二)从事过基建工程管理或基建财务工作,熟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
(三)具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学习经历或相关专业培训,具有3年以上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
(五)身体健康,能够深入到基本建设项目现场承担检查辅导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检查辅导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十四条各级检查辅导小组根据每次检查辅导的内容和任务,必要时可商请本行法律事务、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选派人员参加检查辅导工作。
第三章检查辅导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行应坚持辅导与检查并重的原则,加强对辖内基本建设项目的业务辅导,并作为会计财务辅导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当年会计财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各级检查辅导小组应认真履行检查辅导职责,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有效促进辖内基本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基本建设行为。
第十七条南昌中支检查辅导小组负责对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的检查辅导,以及辖内分支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抽查辅导。
第十八条各市中心支行检查辅导小组负责本级及其辖内县级支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检查辅导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检查辅导小组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辖内(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汇总报告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
第二十条在检查辅导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向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报告。
第四章检查方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检查形式
(一)按检查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基本建设工作内容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以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某类(项)工作内容作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检查。
(二)按检查时间是否固定分为定期检查和非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按固定时间和次数,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基本建设工作检查。
非定期检查是指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非固定时间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基本建设工作检查。
第二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检查与分阶段检查,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
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会议纪要、报建手续、设计图纸、招标投标、合同协议、财务核算、档案管理、项目竣工等有关资料;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查看,调查、核实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等情况;
(四)通过与有关人员谈话、问卷调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向职工了解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检查单位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各级检查辅导小组应根据基本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按照项目进度阶段进行检查。
南昌中支对各市中心支行及其辖内县级支行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各市中心支行应按以下进度阶段对本级及辖内县级支行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阶段划分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发出之前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阶段:
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后至装修开始前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第三阶段:
设备安装、装修装饰阶段组织一次检查;
第四阶段:
竣工验收后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五阶段:
竣工决算审计后组织一次检查。
每个阶段工作完成后,各检查辅导小组应对被检查单位下一阶段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四条第一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上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有无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变更初步设计内容、超出投资概算的情况;
(二)是否存在未经总行批准擅自报地方政府批准立项的情况;
(三)建设单位是否成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配备的基建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只开立一个银行基建专户,基建专户是否经省级财监部门审批;
(五)是否建立审批权限、集体研究制度;
(六)是否建立廉洁自律、岗位责任、档案管理、内部控制、集体审批、集体决策等制度;
(七)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总行审定的基本建设功能、技术等各项要求;
(八)是否对申请投标的施工队伍的资质、资金、项目经理等情况进行考察,有无考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上一阶段检查的整改要求是否落实到位;
(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基建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泄露标底、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行为;
(三)施工合同是否报经上级行审查,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与上级行审查的文本内容一致,合同变更是否经上级行批准;
(四)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否有合格证,是否经过抽样检查;
(五)工程变更是否经科学论证,是否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六)工程款支付是否根据合同规定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有无提前(超进度)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七)建设单位是否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八)是否建立施工日志;
(九)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是否认真负责;
(十)基建资料保存是否完整;
(十一)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主体验收是否有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十三)装修方案是否合理,装修方案和概算是否报上级行备案;
(十四)装修和设备采购招投标是否合规。
第二十六条第三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装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二)装修设计变更、材料签单是否合理,是否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三)设备选型、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四)装修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履行法定采购程序,是否存在高价购买材料、设备的情况;
(五)装修工程款支付是否根据合同规定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有无提前支付工程款等情况;
(六)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四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二)从上一阶段检查到本阶段过程中,财务核算、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各项设备是否验收合格,经调试后是否能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四)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合格;
(五)是否存在拨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超过合同总价款85%、装饰装修工程款超过合同总价款75%的情况;
(六)是否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包含从项目酝酿、审批到建成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法律文书、计算材料、图纸、图表以及照片、音像等全部档案资料;
(八)档案资料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其收集、保管、整理、汇总和归档工作是否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银行系统基建档案管理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五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总投资、总面积是否严格控制在总行批复范围内;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档案,是否按规定整理、保存各项工程资料,是否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三)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入账;
(四)是否按权限委派审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和财务收支审计;
(五)工程质保金是否按规定进行预留。
第二十九条除以上规定的检查阶段外,各级检查辅导小组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飞行检查”。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项目进展至上述每一个进度阶段,各检查辅导小组(或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书面报告,以便上级行开展检查辅导工作。
第五章检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实施检查、组织整改等三个步骤。
第三十二条检查准备
(一)制定检查实施方案。
基本建设项目检查实施前,检查辅导小组应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确定本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要求等事项。
(二)成立检查辅导小组。
检查辅导小组应指派检查辅导小组成员或从
检查辅导人才库选取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必要时可商请本行法律事务、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选派人员参加。
检查辅导小组应指定检查小组负责人,检查小组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
第三十三条实施检查
(一)递交检查通知书。
检查单位开展基本建设项目检查应向被检查单位出具基本建设项目检查通知书(附件1)。
(二)组织进点座谈。
检查小组应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本次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等事项,并听取被检查单位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情况的工作汇报。
(三)查阅基建资料。
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调阅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资料进行检查时,应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检查资料调阅清单(附件2),并办理相关调阅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
检查人员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查看,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和功能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规定,现场察看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现场管理等情况。
(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
检查人员在对基建资料和工程现场检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检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记录检查事项、相关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必要时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事实确认。
检查完毕后,检查小组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检查事实确认书(附件4),事实确认书应记录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相关事项。
事实确认书应由检查小组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被检查单位公章。
第三十四条组织整改
(一)检查情况汇报。
检查完毕后,检查小组应及时向检查辅导小组汇报,并提交本次基本建设项目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被检查单位基建项目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