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2013)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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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强化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包括闪速炉短流程等工艺的一步炼铜技术。

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

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

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新建和改造再生铜项目,应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除漆需要焚烧的,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

禁止采用手工拆解、化学法破碎和分选装备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

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顶吹炉、大型倾动式阳极炉等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

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废杂铜,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冲天炉、反射炉以及鼓风炉等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新建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3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新建再生铜冶炼企业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杂铜-阳极铜)在290千克标煤/吨及以下,现有企业在350千克标煤/吨及以下。

新建和改造的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熔炼项目综合能耗须在80千克标煤/吨铜及以下,现有黄杂铜/紫杂铜直接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煤/吨铜及以下。

现有冶炼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低于4平方米/吨铜,水循环利用率97.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9%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7.5%以上,吨铜排水2吨以下,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

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达98.5%以上,硫的回收率达到97%以上。

新建再生铜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5%以上,现有再生铜冶炼企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及再生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现有企业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建设、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按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环境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设施,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消除。

铜冶炼企业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新建和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企业应在2014年前完成。

铜及再生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铜和再生铜冶炼企业要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对所有排放的污染物定期开展监测,数据上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

铜冶炼企业应符合《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铜电解业》(HJ559-2010),同时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同时位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应该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及再生铜冶炼项目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准入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准入的管理。

申请准入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准入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相关政策支持。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和再生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的铜冶炼生产行为。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

铜冶炼企业准入申请报告

铜冶炼企业准入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铜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铜冶炼、再生铜),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

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关项目核准或备案等审批文件、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

1.企业布局描述(可配照片),是否符合相关规划。

2.企业生产规模及外部条件描述。

三、质量、工艺和装备

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

2.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装备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2,可配主要装备照片)。

四、能源消耗

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描述。

2.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

五、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1.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可配主要设施照片)。

2.企业资源消耗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3)。

六、环境保护

1.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复印件,并说明环评和竣工验收批复提出的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2.企业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污染监测设施综合描述(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4,可配主要设施照片)。

3.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并说明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4.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文件复印件,并说明清洁生产方案落实情况;

5.环境风险防控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包括储罐区环境风险防控、厂区事故收集设施、清洁下水系统、雨水系统和生产废水环境风险防控情况,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情况;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处置协议等材料;

7.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内,企业如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提供处罚决定,说明环保整改情况;

8.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七、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1.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体系描述,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建设项目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上缴税收和交纳职工社会保险情况。

6.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复印件(未开展的除外)。

注:

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明材料,须说明情况。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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