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年度信誉考核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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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车标准,车辆完好,能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业务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领取了与所驾车辆相适应的从业资格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公司制定了经营管理、财务、统计、安全、劳动和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四、公司所属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结算,不挂靠经营,不承包经营。
五、严格按照运管机构核定的经营范围运行,不擅自暂停、终止经营,不非法转让货运经营权。
六、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1、车辆统一标识,车容车貌整洁。
2、保持车辆清洁和车内空气清新,不播放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影像节目。
3、实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品位。
七、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
定期对司机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安全例检,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车辆不超速超载运行,驾驶员不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违章行驶,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的配双班驾驶员。
八、遵章守纪,依法经营。
营运车辆各种证、牌齐全有效。
经营等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公司逐级反映,不出现停驶、罢运、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九、自觉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规定,服从各级交通、旅游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管理,按时缴纳规费。
如违反以上内容及有关规定,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方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货物运输服务标准和规范
为规范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货物运输
第一条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条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公司说明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第三条对专用用车辆如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的货物运输,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四条公司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第五条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
第六条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公司在专用车辆上配备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第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
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设置警戒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条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九条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若合同未予约定,则由负责装卸作业的一方指派装卸管理人员。
第十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十一条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十二条在车辆运输货物时,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和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使用牵引车运输货物时,挂车载货后的总质量应当与牵引车的准牵引总质量相匹配。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根据应急预案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报告。
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货物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货物装卸
第一条大力开展文明装卸,严禁粗暴蛮干。
各装卸站、队、班组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和奖罚制度,并制定装卸操作规程。
因装卸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条各种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完整,车厢不漏。
车辆进出铁路车站、港口、仓库装卸货物,在不影响安全操作的前提下,应靠近货堆或收货人指定的地点。
第三条严格执行车辆装载标准和有关规定,车厢内装载要均衡。
第四条装卸件杂货物一般要做到:
堆码整齐,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车厢关闭。
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还要分别做到:
1.贵重、精密、易碎物品,要轻装轻卸,防剧震,防撞击,不倒置;
2.食品及怕污染的货物,车厢内必须清洁,下垫上盖,防玷污,不混装;
3.易飞扬的货物,行车前盖好苫布,以防污染环境;
4.装卸散装货物,车厢要严密整洁,装足卸净,防止混杂污染,控制丢撒漏损;
5.装卸危险品及超重超限货物,应制定专项操作规程,事先察看现场,根据货物特点和外形尺寸,拟订装卸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货物包装,已有国家或部颁标准的,必须按标准进行包装;
没有包装标准的,按交通部颁《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执行。
凡包装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货物以及包装破损、异样或包装内有明显异响有碍运输质量的不得装运。
第三章货物交接
第一条货物从接收、装车、起运、卸货至交付,各环之间都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二条工人随车装卸的单车作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交接;
无装卸工人的,由驾驶员负责货物的交接工作。
车辆到达装货现场,必须按照行车路单的要求点件装车,由发货人在回单上签名或开具送货单。
如有破包、破件、应在回单上签注记录,以明责任。
第三条车辆到达卸货地点后,应与收货人取得联系后再卸车,当场点清数量,由收货人签证回单,不得自行签证。
如发生破损、货差等质量纠纷,要当场与收货人分清责任,并在回单上批注清楚。
第四条在澄清货损货差过程中,致使车辆停滞、时间延误而造成营运损失时,货损货差发生原因属于托运方责任的,由托运方交付车辆停滞损失费;
属于承运方责任的,不应向托运方索赔。
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加快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统称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客运企业,是指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或旅游客运业务的企业;
道路货运企业是指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或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发展。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
(二)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率;
(三)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率;
(四)社会责任指标:
国家规费缴纳情况、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
(五)企业管理指标: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运输安全指标为300分、经营行为指标为200分、服务质量指标为200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50分、企业管理指标为1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的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完成情况为加分项目。
具体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或货车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