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型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最终确定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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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型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最终确定版文档格式.doc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

股权质押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00)。

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该收益必须存入甲方指定的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股权保管账户内。

(二)上述质押物双方协商(或评估)的担保金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乙方依据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金额;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担保物保管费、鉴定费、公吿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三条 出质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以已出质的权利对基于原借贷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合同予以担保;

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二)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四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出质的股权系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未将该股权出质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对该股权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二)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乙方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三)在出质的有效期内,股权依法可以转让,但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优先清偿合同债务。

(四)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

(五)甲方可以自行定期要求乙方提供与质押股权相关的财务资料,乙方应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日提供,并允许甲方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复制。

(六)乙方就股权质押事宜已征得股东会的同意,并向甲方提供股东会决议(见:

附件1),并将出质股权在公司股东册上进行记载,同时会同甲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将出资证明书(股权证书)移交给甲方保管。

(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持续有效。

(八)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2.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

(九)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形。

(十)本合同所担保的贷款若同时提供了抵押、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的,债务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或发生违约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行使该合同项下股权质押权。

第五条 权利凭证的交付、保管和登记

(一)乙方于年月日前将出质的权利凭证移交甲方占有、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利凭证丢失或毁损的,由甲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质押期间质押权利凭证遭受毁损、灭失、转质等事项,甲方应通知乙方。

(四)如质押权利凭证价值明显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五十日内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

甲方可以直接将出质权利兑现或变现,或者与乙方协议以出质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甲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或者费用等:

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

“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2.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出质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诉讼、仲裁、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7.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

(二)如有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发生影响时,应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协议中所承担的义务,且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出质权利存在共有、争议或者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等情况;

3.未按本合同约定配合提供相应担保;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出质权利;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行为。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甲方保管不善导致权利凭证毁损、灭失的;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乙方书面请求甲方及时行使质权,甲方怠于行使的。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双方已清楚的知悉所担保的主合同。

(二)质押权利凭证作为本合同合同附件。

(三)双方均已知晓并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法律含义。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一式叁份,每方各执壹份,工商部门登记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且工商部门登记完毕之日即生效。

质权人(甲方):

(签章) 出质人(乙方):

(盖章)

股权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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