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投资基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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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还有约定,《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概念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假设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治理人

名称:

居处:

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0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518033

法定代表人:

王文学

成立日期:

2003年3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3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间:

50年

经营范围:

基金召募、基金销售、资产治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分(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100140

郭树清

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股分

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持续经营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时间、中期、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单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生意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生意、代理生意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誉证效劳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效劳;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那么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派、信息披露及彼此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平安,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那么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志愿、老实信誉、充分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治理人应依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不是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数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数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誉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誉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若是其信誉品级下降、再也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数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1)维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平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平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若是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那么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再也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归并、基金规模变更、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治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治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治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前彼此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假设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示基金治理人采取必要方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方法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关于基金治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治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治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治理人应严格依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治理人是不是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治理人能够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信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依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治理人依照市场情形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治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操纵,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那么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假设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治理人确信的时刻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治理人能够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那么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形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觉基金治理人没有依照事前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治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治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前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操纵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是不是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和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形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布发行股票、公布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份等在发行时明确一按期限锁按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缘故此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按期但锁按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记录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记录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治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和谐,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治理人缘故产生的受限证券记录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平安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阻碍本基金平安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治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治理人投资非公布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和相关损失的应付解决方法,和有关异样情形的处置。

基金治理人应在第一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布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治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踊跃有效的方法,在合理的时刻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猛烈变更等缘故此致使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治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致使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基金治理人缘故致使本基金显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的,基金治理人应补偿基金托管人由此蒙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布发行股票,基金治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治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布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布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钱、锁按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布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证券记录及效劳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钱、总本钱、账面价值。

4.基金治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布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布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本钱、账面价值,和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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