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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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Word格式.docx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

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乙方完成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后,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信息、单据和报表。

向甲方提供实时动态查询系统,并在甲方和预算单位需要时,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实有资金收缴业务

第七条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反映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甲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在乙方开立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以及与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

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不能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

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须由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账户开设、变更、撤销手续。

(二)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全部存放在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甲方授权乙方从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划转资金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单位不再向乙方提交授权承诺函。

(三)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收缴的资金,由乙方于当日营业终了后按单位汇总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四)每日营业日终了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与清算备用金专户进行清算,确保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五)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资金划转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后,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提供收款凭证和划款凭证。

(六)乙方负责按规定对甲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计付存款利息,并对实有资金财政专户按单位和项目计算利息,但不划转资金。

每季未,乙方负责向预算单位提供分项目计算的利息凭证,通过网络向甲方提供分单位分项目利息收入电子数据。

第三章委托代理直接支付业务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市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市财政清算备用金账户。

市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二)甲方向乙方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并以此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

属于本银行系统内的资金支付,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2小时内到账;

属于跨行支付的,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在2个营业日(含当日)内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四)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前收到的直接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

在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

00之前办理完毕。

(五)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直接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甲方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清算备用金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六)特别紧急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七)乙方受理的预算内直接支付业务,应在16:

00(如遇特别紧急支出,可延迟到16:

30)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八)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直接支付业务,应在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九)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的次日上午11:

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付款单位回单联)和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直接支付》回单。

并必须在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已清算的信息。

乙方应在办理直接支付后2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发出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第四章委托代理授权支付业务

第九条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为预算单位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并按资金性质分别与预算外资金专户、清算备用金账户和实有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乙方在收到甲方批准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为预算单位开设、变更和撤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根据用款计划向乙方下达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要将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其网点行,各网点行要在1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应包括资金性质、预算单位名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日期、预算科目编码及名称、预算项目编码及名称、授权支付额度等要素。

(三)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以此向乙方发出授权支付指令。

(四)乙方收到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指令,在对凭证要素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支付,并当场向预算单位退回盖有乙方业务章的授权支付凭证回单。

具体资金划转程序比照本协议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

(五)乙方对预算单位开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营业日内的工作时间应无条件受理,不得拒收。

(六)乙方在营业日内本行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前收到的授权支付指令,应在当日立即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

在资金汇划系统关闭之后收到的,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

(七)乙方应根据《支付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营业日内实时办理现金支付、清算业务。

(八)乙方根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应在接到煤、电、水、电信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预算单位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九)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支付后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乙方在收到退款后1个工作日内,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资金授权支付退票通知书》,并根据预算单位的退款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财政专户或实有资金财政专户。

(十)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支付指令,乙方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进行实时支付。

(十一)乙方在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内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16:

30)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提交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十二)乙方超出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清算时限受理的预算内授权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实际支付的资金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填制《清算备用金账户划款明细单》,报市财政局国库科和支付中心备案。

每日从清算备用金账户划出的资金,在下一工作日上午通过清算备用金账户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单独清算,补平清算备用金账户存款额度。

(十三)乙方受理的预算外和实有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应在下午营业终了前,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分资金性质开具《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并按一级预算单位填制《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作为《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的附件办理资金清算,一并通过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与市财政预算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十四)乙方在办理资金支付的次日上午11:

00之前,由专人向甲方报送实际清算的《XX银行XX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申请财政性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授权支付》。

第五章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第十条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信息反馈、账务核对与查询业务。

(一)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电子数据和收入日、月报,电子数据于次日10:

30前通过网络发送,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二)乙方按日向甲方反馈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

每办理完一笔支付后,必须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支付”标志,待资金清算后,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已清算”的标志。

并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五款、第八款和第九条第九款、第十三款的要求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相关支付和清算信息。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甲方报送分资金性质财政支出日、月报。

日报表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乙方在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和预算单位提供银行对账单,按月对账并签证。

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清算备用金账户对账单、实有资金财政专户对账单,向预算单位提供的对账单包括财政支出对账单、实有资金对账单、对账签证单。

其中财政支出对账单应包含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按基层预算单位,分资金性质、预算科目及项目提供。

(四)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向甲方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供甲方查询历史和当天余额或实时余额、资金流向等明细情况。

第六章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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