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章程党组织建设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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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实缴数额X万元,出资人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九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出资人(股东)的名称如下:

股东名称

住所

证件号码

XXXX

第十一条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XXX

X万元

货币出资

年月日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然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XXX(出资人)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3人,由XXX委派或聘任,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XXX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3人,由XXX委派或聘任。

设监事长一人,由XXX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党的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支部和纪律检查委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与纪律检查委员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设党支部工作部作为工作部门;

同时设立工会、团委等群众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党支部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决定公司重大人事任免,讨论审议其它“三重一大”事项;

(六)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支部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党支部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支部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经常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纪律检查委员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支部讨论研究:

(一)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

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三)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

包括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四)企业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

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五)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支部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议事一般以党支部会议的形式进行。

党支部会议议题由党支部书记提出,或者由党支部副书记、其他党支部成员提出建议、党支部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支部会议的,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或者党支部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支部会议报告。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支部成员召集主持。

第三十三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支部会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未到会党支部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三十五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出资人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出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出资人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

长期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出资人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

(二)、(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组成员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二条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XXX制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资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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