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证明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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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章:
日期:
2月年日
篇二:
集装箱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
厢的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
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制造、改装和维修,并在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指定位置上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营运人”是指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实际控制使用者,不论其是否为该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
“承运人”是指承载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生境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申请人”是指申请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或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
第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或者未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境内制造、改装和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条承载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运输工具在进生境时,承运人、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载货清单。
载货清单上应当列明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牌号、国籍、卸货港口,集装箱箱号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号、尺寸、总重、自重,以及箱体内装载货物的商品名称、件数、重量,经营人、收发货人、提单或者装货单号等有关内容。
第六条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传输相关载货清单的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
并与所交验的纸质载货清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所传输的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可以在境内沿海港口之间调运其周转空箱及租用空箱。
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或者其代理人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自制的集装箱调运清单,向调由地和调入地海关中报。
调运清单内容应当包括:
承运集装箱原进境船舶名称、航次号、日期,承运调运空箱的船舶名称、航次号、集装箱箱号、尺寸、目的口岸、箱体数量等,并向调由地和调入地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数据。
其他运输方式在境内调拨或者运输的空集装箱,不需再办理海关手续。
第八条用于承运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厢体与车辆不可分隔的厢式货车,其营运人或者承运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九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的海关封志、更改、涂抹箱号、取由或者装入货物、将集装箱或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及其所载货物移离海关监管场所。
第二章集装箱制造核准
第十条境内制造集装箱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制造。
第十一条境内制造的集装箱可以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也可以向加入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的境外有关国家当局申请外国海关的批准牌照。
境外制造的集装箱,可以申请我国海关的批准牌照。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集装箱我国海关批准牌照。
第十三条中国船级社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签发批
准证明书
境内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集装箱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境外制造的集装箱的所有人申请我国海关批准牌照的,制造厂或者所有人应当提交集装箱有关图纸,经中国船级社审查并现场确认后核发《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第十四条集装箱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或者《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箱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第十五条海关对中国船级社检验的集装箱有权进行复验,并可以随时对中国船级社办理海关批准牌照的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签发批准牌照管理不善的,海关将视情决定是否停止授权其签发海关批准牌照。
第三章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制造或者改装
第十六条境内制造或者改装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
可从事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O
第十七条海关总署授权中国船级社统一办理在境内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
中国船级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图纸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对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实体检验,检验合格的,核发《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第十八条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海关批准牌照申请人在取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在经批准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安装中国船级社核发的海关批准牌照,并在厢体外部规定位置标识序列号。
第四章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第十九条境内维修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工厂,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中国船级社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递交《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经核准后由海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方可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已取得《工厂认可证书》并经海关核准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或者改装的工厂,可以从事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维修。
第二十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结构。
维修后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应保持原状,如发生箱体特征变更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所有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拆除海关批准牌照,同时应当向中国船级社提由书面检验申请,并重新办理海关批准牌照。
第二十一条海关可以随时对维修工厂维修的安装海关批准牌照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进行核查。
第五章对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投入运营时,应当安装海关批准牌照。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外部标识的序列号应当与安装的海关批准牌照所标记的序列号一致。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序列号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检验并办理海关批准牌照。
序列号模糊不清以及破损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不得装载海关监管货物。
第二十四条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作为货物进由口时,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有关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生口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在投入国际运输前,营运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
办理登记手续。
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已经办理由口及国内环节税由口退税手续的,不在海关登记;
已经登记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在集装箱式货车车厢获得《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车辆注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所述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报废时,营运人凭登记或者注册资料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无论其是否装载货物,海关准予暂时进境和异地生境,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由境。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运生境的,营运人应当向暂时进境地海关提由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
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及纳税手续。
对于已经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海关登记的集装箱,进生境时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具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
本办法施行前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具承运海
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于20XX年5月运输企业
年审时起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由口集装箱和所载货物监管办法》、1986年7月22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的技术标准规定
2.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
制造、维修工厂海关核准证书
4.按定型设计批准证明书
5.按制成以后批准证明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批准牌照样式
7.集装箱国际运输海关登记申请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国际运输海关登记证书
9.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牌照样式
附件1
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结构的技术标准规定
一、基本原则
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
厢〔以下统称“箱”〕应当符合下列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箱体结构严密、完整,箱体密封部分可以施加海关封志。
如采用非法手段取由或者装入货物,将会损坏海关封志,
或者在箱体外留下开拆痕迹。
1.箱体各组成部分的装配方式,应当保证无法从箱体外面移动或者调换其各组成部分或者改变其结构,否则将会留下明显可见痕迹。
2.当箱体顶板、侧壁、底板、门由不同部件组成时,这些部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且具有足够的强度。
篇三:
危险货物集装箱
6.2集装箱危险品运输
集装箱内装载危险品进行海上运输时,不仅要如实中报,而且要符合《国际危规》关于危险品包装的标准,符合海上运输的要求,同时还要提供所装危险品的性能及抢救措施。
作为集装箱的装箱人一定要配载和积载好箱内的危险品,不能将不宜装载在同一箱内的货物放置在一起;
作为承运人,一定要将危险品装入专用的集装箱,根据《国际危规》、
《国内危规》要求及国际惯例进行合理配载、积载、妥善保
管、谨慎处理。
集装箱危险品一旦生事就不是小事,所以我们要十分重视对集装箱危险品的运输,严格按“危规”要
求操作,做到人人把关、层层把关、高度警惕、小心谨慎,以防生事。
6.2.1集装箱要求
要保证箱内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在考虑到装载危险货物的特殊性质的条件下,首先要保证集装箱的结构适合装运此类危险货物。
同时,对装有爆炸品类和氧化性质的危险品的集装箱要彻底进行清扫,以防止杂质与货物反应,造成着火、爆炸等危险事故的发生。
对将要使用的集装箱在装货前必须了解该箱上次所装的是什么货物,若与此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