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加快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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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扶持原则。

旅游发展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鼓励各旅游企业、旅游项目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三)奖励扶持对象。

在花都区内登记注册的、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记录的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饭店、旅行社及其他相关旅游企业等)、从事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具有独立法人(营业主体)和一般纳税人资格,且税收解缴关系在花都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本规定条件要求的,可享受相应奖励扶持措施。

三、奖励扶持范围及标准

(四)扶持旅游重大项目。

对于新建或扩建且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花都的旅游重大项目,视其在花都年度实际完成旅游投资总额情况及社会贡献情况,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且税收解缴关系在花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当年投资金额(不含土地使用费)的1%-3%,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进行补助。

(五)扶持优质旅游企业。

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落户花都的优质旅游企业,以及在境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经认可的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旅游企业,按照《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产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花办发〔2017〕29号)《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企业上市发展实施细则》(花办发〔2017〕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分别予以落户奖励和上市扶持。

(六)扶持旅游新业态项目。

支持花都文旅城及周边区域、梯面镇、赤坭镇、芙蓉度假区等重点旅游片区的旅游业态集聚发展,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优先发展方向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综合评价,纳入全区旅游重大项目管理,按当年项目建设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七)支持企业创建品牌。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中国红色旅游国际化示范基地、国家级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对成功创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

对于成功评定为五星、四星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

(八)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问询中心、自驾车(房车)营地等项目,按项目建设经费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旅游集散中心新开旅游专线,参照公交线路补贴的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2.5万元。

(九)扶持乡村旅游发展。

成功创建市级旅游文化特色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授予花都民宿牌匾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评定为金宿、银宿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

对于村(居)组建专业合作机构经营村内民宿的,机构成立一年以上,并成功吸收10家(含)以上民宿的,给予该村(居)或合作机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于评定为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星10万元,四星8万元,三星6万元,二星4万元,一星2万元。

对纳入花都区旅游厕所建设计划的旅游厕所,分别予以新建15万元,改扩建1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鼓励景区(点)做大做强。

对于A级旅游景区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对于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的停车场、标识标牌、安保设施、游客中心等基础设施(不含厕所)改造提升项目,经验收审计确认后,按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鼓励旅行社做大做强。

对于旅行社年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对于新增出境旅游资质许可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区内外新设立5个(含)以上分社(含营业部)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鼓励星级饭店做大做强。

对于星级旅游饭店连续两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

(十三)鼓励开发旅游特色商品。

对开发生产具有花都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以及动漫、影视、网游、手游等文创产品和衍生品的企业,对产品获得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生产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对企业在区内经旅游部门认定的3A级以上景区、旅游酒店、购物场所、重点交通枢纽等设立花都特色旅游商品旗舰店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每个旗舰店3万元奖励。

四、产业支持政策

(十四)加强旅游与其他发展规划的衔接。

组织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并加强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

旅游主管部门应统筹全区旅游资源,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并积极参与交通建设、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行业规划的编制工作。

发改、交通、国规、住建、环保、农业、水务、城市更新等行业编制规划时,应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纳入旅游专项规划的项目,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等方面予以保障。

(十五)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区旅游、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初研究安排旅游重点项目,建立旅游重点项目库,报区政府审定后优先给予扶持。

其中,对编制旅游相关规划、旅游信息化平台、旅游引导标识系统、旅游咨询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和集散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和投资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六)统筹旅游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对旅游交通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网络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在项目投资时优先考虑满足旅游产业发展的需要。

(十七)加大旅游人才培养引进力度。

将旅游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纳入全区年度集中引进人才计划,充实一批有能力、有干劲的旅游干部到相关岗位上去。

将旅游领域的高端人才纳入到全区产业领军人才集聚工程,对其在购房、购车、子女入学、项目资助、薪酬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强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每年有计划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全面提升旅游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五、供地用地支持政策

(十八)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

积极将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盘活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

对列入重点项目库的旅游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土地利用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

(十九)创新旅游用地分类管理。

将旅游业用地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细分出来,合理确定旅游业用地的供给价格,实现土地的精准供应。

(二十)积极引导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在新增土地利用指标中,优先支持特色旅游小镇、特色旅游文化村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旅游问询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提高配建指标;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和宅基地,改造建设民宿、创客空间等场所;

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预留部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不超过5%)用于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乡村旅游设施建设;

对乡村旅游项目中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以及符合乡村振兴等政策要求的民生用地所需指标,积极向上争取纳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统筹解决。

(二十一)积极探索旅游项目点状供地。

支持乡村旅游创新用地方式,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坚持“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原则,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广州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前提下,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

除用地范围位于基本农田、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以外,其余可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结合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就势,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半间距范围及必要的环境用地进行点状布局、点状征地、点状供应旅游项目用地,项目区内其他如水面、竹林、茶园等采用租用、流转方式进行保障。

(二十二)实行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土地不同权属性质、不同使用权类型,旅游项目用地按自然景观用地、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和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1.自然景观用地。

与旅游资源开发密切相关,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用途和功能、未硬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权利性质的前提下,按现用途管理,不征收(收回)、不转用,由旅游项目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

2.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

与旅游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益性旅游设施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以新增年度计划指标保障,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用途单一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图书馆、博物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以及旅游项目配套的道路广场、公共交通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对于旅游景区内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参照公园用地办理划拨手续。

对旅游景区接待服务中心等符合规划公园配套用房配建比例的,可作为公园配套用房一并划拨。

3.经营性旅游设施用地。

与旅游项目配套的,为游客提供出行、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经营性接待服务用地以及影视城等人造景观用地,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用途混合且包括商场、超市、度假村、酒店、剧院、音乐厅、会议室、游乐场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供应,可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以降低旅游项目开发初期用地成本。

(二十三)加强“三旧改造”的旅游开发。

将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旧村庄、旧厂房、旧城镇用地,纳入城市更新标图建库系统,对有旅游开发价值的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给予城市改造资金倾斜。

(二十四)支持利用林场资源发展旅游。

落实《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粤府办〔2018〕27号)精神,充分利用林场闲置土地资源,将森林公园内的道路、停车场、厕所等设施用地纳入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可不占用林地指标定额。

支持旅游企业利用森林景观依法开设游览步道,形成具有旅游观光、防火等功能的绿色通道。

支持在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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