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案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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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仓单交易商

第六条仓单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商资格,参与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七条申请仓单交易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

(二三)已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开立标准仓单账户;

(三四)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交割记录,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八)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九)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商,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仓单交易商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商应当与交易所签署《交易商协议》,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十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平台开立交易账户后,方可参与标准仓单交易。

标准仓单交易账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仓单交易商只能拥有一个交易账户。

仓单交易商交易账户号与其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的账户号一致。

第十一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妥善保管其交易账户及密码,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交易所通过平台对仓单交易商实施日常管理,仓单交易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仓单交易商资格:

(一)提交虚假开户材料的;

(二)转让或者转给他人使用仓单交易商资格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仓单交易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一)法人营业执照事项变更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其他涉及仓单交易商主体变更情形的;

(三)涉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重大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的;

(四)出现重大财务支出、投资事项,或者可能带来重大财务风险或者经营风险的财务决策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仓单交易商履约能力的情形。

仓单交易商未及时向交易所履行通知义务的,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违规处理措施。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仓单交易商履约完毕或者被终止其所有标准仓单交易的义务、结清其资金以及其他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提交注销仓单交易商资格申请。

交易所核准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注销其交易账户。

仓单交易商未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当对其交易账户发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交易业务

第十五条标准仓单交易采用挂牌交易等方式。

挂牌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十六条挂牌交易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以挂牌方式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后,于当日完成结算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挂牌交易的仓单应当是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库仓单。

第十八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提交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标准仓单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进行挂牌交易的标准仓单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交易所规定的交易品种;

(二)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标识为“正常”;

(三)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仓租付止日等于或者超过当日;

(四)有效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有效期的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挂牌方式分为整批挂牌和分批挂牌。

(一)整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出售一张或者多张标准仓单,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应当一次性购买该单次挂牌的所有标准仓单。

(二)分批挂牌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单次挂牌应当出售多张标准仓单,并填写最小摘牌张数。

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时可以购买该次挂牌内的部分或者全部标准仓单,购买仓单张数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最小摘牌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是指采用分批挂牌的情况下,卖方仓单交易商设定允许买方仓单交易商摘牌购买的最小仓单张数。

最小摘牌张数应当小于本次挂牌的仓单总张数,且大于等于1张。

仓单交易商通过整批挂牌或者分批挂牌方式挂牌多张标准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的品种、仓库、商标、品级均相同(天然橡胶品种还应当确保同次挂牌时每张仓单对应生产年份均相同)。

第二十一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的报价方式分为全价报价和升贴水报价。

(一)全价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挂牌时填写挂牌标准仓单固定单位价格的报价方式。

(二)升贴水报价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在挂牌时选定挂牌标准仓单对应品种的某一月份期货合约并填写升贴水的报价方式。

固定单位价格、升贴水的报价单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报价单位进行设置。

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各交易品种挂牌全价或者升贴水报价方式下价格波动的最小单位。

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的最小变动价位参照相应品种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进行设置。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可以采用定向挂牌方式,定向挂牌方式是指卖方仓单交易商向特定仓单交易商发出标准仓单卖出信息的挂牌方式。

第二十二三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采用全款交易方式。

全款交易方式是指买方仓单交易商在摘牌时付清所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三四条标准仓单挂牌交易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卖方挂牌。

卖方仓单交易商以挂牌形式发布拟交易标准仓单的品种、数量、仓库、商标、品级、挂牌价格(全价或者升贴水)、最小摘牌张数以及其他信息。

(二)买方摘牌。

买方仓单交易商确认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确认标准仓单挂牌信息后,进行摘牌。

第二十四五条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平台上查询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信息,包括:

当日挂牌信息、当日摘牌信息、成交情况、实时资金情况、可挂牌标准仓单信息等内容。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二十五六条结算是指交易所根据仓单交易商的交易结果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仓单交易商货款、手续费及其他款项进行计算、收付的行为。

第二十六七条交易所对标准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进行当日结算。

第二十七八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对标准仓单交易进行逐笔收付。

第二十八九条指定存管银行提交申请,经过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协助办理标准仓单交易结算业务。

申请银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技术系统满足标准仓单交易结算需求;

(二)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指定存管银行应当为从事其标准仓单交易资金存管业务的交易商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资金存管、划转服务。

第二十九三十条交易所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仓单交易商的资金及相关款项。

第三十三十一条仓单交易商应当在指定存管银行开设银行结算账户,用于资金存放和划转。

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注销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备。

第三十一二条交易所与仓单交易商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和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办理。

第三十二三条标准仓单交易业务采取实时收付的方式。

实时收付是指在交易时间段内,买方仓单交易商付清摘牌标准仓单全部货款及相关费用,并经交易所确认,完成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过户。

第三十三四条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仓单交易商货款、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过户费等相关款项进行结算。

第三十四五条仓单交易商当日资金余额计算方式如下:

当日资金余额=上一日资金余额+当日收入货款-当日支付货款+入金-出金-当日交易手续费-当日暂扣发票保证金+当日清退发票保证金-发票违约金-当日仓储费-当日过户费-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六条仓单交易商可以在交易日盘中提交出入金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交易所办理由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专用结算账户与仓单交易商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划转。

第三十六七条仓单交易商当日可出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可出金额=出金时资金余额-当日其他应付费用

第三十七八条仓单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其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九条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向仓单交易商提供当日结算报表。

第三十九四十条仓单交易商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

在规定时间内仓单交易商未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视为仓单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四十四十一条仓单交易商进行标准仓单交易应当按规定缴纳交易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二条每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当日过户和标准仓单持有情况为仓库代收标准仓单交易发生的过户费和仓储费。

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交易所于前一交易日收取该时间段的仓储费。

第四十二三条交易所在每月初向仓单交易商开具上月手续费发票。

第四十三四条交易所向卖方仓单交易商支付货款时,将按照标准仓单交易品种暂扣摘牌标准仓单总货款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发票保证金,用以卖方仓单交易商迟交或者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违约金的扣划。

每个标准仓单交易品种对应的发票保证金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四十四五条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后,交易所向买方仓单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仓单交易商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十五六条交易所设定每月2023日为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日,凡是在每月2023日(含当日)之前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当月向买方仓单交易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是在当月2023日之后成交的交易,交易所在下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之前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截止日。

第四十六七条卖方仓单交易商应当在成交后5个交易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交易所。

第四十七八条交易所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清退发票保证金。

因仓单交易商违反本办法规定而产生的所有税收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仓单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九条仓单交易商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卖方交易商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0.5‰的发票违约金;

迟交11至30天的,卖方交易商每天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1‰的发票违约金;

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交易商支付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货款金额20%的发票违约金。

第六章交收业务

第四十九五十条标准仓单交易实行当日交收制度。

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采取仓单过户的方式实现交易标的标准仓单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双方仓单交易商在成交当日完成标准仓单过户。

第五十五十一条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提交申请,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协助办理标准仓单交易交收业务。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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