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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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文档格式.docx

  为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卫生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合理配置,落实卫生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控制和岗位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岗位设置原则

  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编制、人事、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床位总数及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单位的性质、规模、任务、人员情况等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既要考虑现实的可能性,又要考虑本单位发展的需要。

在具体设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需设岗、因事设职原则。

充分考虑社会的需求、单位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才结构的调整、人才的培养等因素,按工作任务及业务职责要求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效能原则。

岗位设置要向重点专业(学科)倾斜,并综合考虑各专业(学科)的协调发展。

能以较低职务满足工作需要者,不设较高职务;

能以少量岗位满足需要者,不多设岗位。

  (三)优化、合理原则。

根据单位特点,确定最合理、最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使设置的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协调、配合、有序,发挥最佳的整体效益。

  (四)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控制原则。

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受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的双重控制,不得突破已经批准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单位主系列和辅系列设置的岗位不得超过规定的职务层次。

二、结构比例

  卫生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任务大小确定。

  

(一)医疗单位

  省所属10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包括正高和副高,下同)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内;

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5%以内。

  省所属500—999张床位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2%以内;

  省所属499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内;

  省辖市所属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8%以内;

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以内。

  省辖市所属300—499张床位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5%以内;

  省辖市所属299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2%以内;

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5%以内。

  县(市、区)所属2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以内;

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内。

  县(市、区)所属199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以内;

  乡(镇)卫生院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以内;

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内。

  

(二)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药品检验单位省所属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以内;

中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2%以内。

  省辖市所属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以内;

  县(市、区)所属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6%以内;

  (三)其他卫生事业单位医科院、情报所、医学会、血站等单位,省所属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5%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45%以内。

省辖市所属单位高级职务控制在15%以内,中级职务控制在40%以内。

  (四)正高级职务,省所属单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20%以内;

省辖市所属5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及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药品检验单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12%以内,其他单位控制在10%以内;

县(市、区)所属2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单位及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单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5%以内。

三、岗位设置

  

(一)正高级

  1、医疗专业:

原则上设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县(市、区)以上所属的医院。

省所属医院的专业科(包括二级科)可各设1 

一2个岗位。

省辖市所属医院的一级科和重点二级科可各设1个岗位。

县(市、区)所属医院可设1—2个岗位。

100张床位以上的科室可适当增加岗位。

  2、药剂专业:

原则上设在有临床药学、制剂、中药加工室的省辖市以上所属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

省所局医院可设1—2个岗位,省辖市所属医院设1个岗位。

  3、医技专业:

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所属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

500张床位以上医院的检验、超声、放射。

核医学、病理等一级科各设1—2个岗位,检验科中若有生化、细菌、免疫室的可增加1个岗位;

放射科中有CT、核磁共振、介入放射室的可增加1个岗位。

300—499张床位医院的检验、超声、放射、核医学、病理等一级科可各设1个岗位。

  4、护理专业:

原则只设在省辖市以上所属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

具有500—799张床位的医院设1个岗位,8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1—2个岗位。

  

(二)副高级岗位

  l、医疗专业:

省所属医院的各科(包括二级科)可以设l一6个岗位。

省辖市所属医院的各科(包括二级科)可以设1—4个岗位。

县所属医院的重点科可设1—2个岗位。

乡(镇)卫生院可设1个岗位。

原则上设在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

省所属医院的药剂科可设1—4个岗位,若有临床药学、制剂、中药加工室的可增加1个岗位。

省辖市所属医院可设1—2个岗位。

县(市、区)所属医院的药剂科可设1个岗位。

检验、超声、放射、核医学、病理等一级科,省所属医院可各设1—4个岗位,省辖市所属医院可各设1—2个岗位。

检验科中若有生 

化、细菌、免疫室的可增加1个岗位。

县(市、区)所属医院的检验、放射等一级科可各设1个岗位。

  4,护理专业:

原则上设在具有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

2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设1—3个岗位;

500张床位以上的设6—10个岗位;

800张床位以上的设10—12个岗位;

1000张床位以上的设12—15个岗位。

  (三)中级岗位

  医、药、技专业:

设在各级医院的各科室。

各单位应根据科室人员编制及任务、性质和技术要求等实际需要设岗。

编制在20人以下的科室不超过10个岗位,10人以下的科室不超过5个岗位。

  护理专业:

  (四)初级岗位

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结构比例当年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调整。

  (三)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在批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根据本意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科学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从2003年开始,在报审结构比例时,须同时提供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四)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卫生事业单位设岗工作的指导,严格按照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标准核定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

  (五)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已超过结构比例上线的,要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和人员流动等办法进行控制,使结构比例逐步趋于优化。

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表

一、医疗单位

医院级别及床位数

高级职务、其中正高

中级

省属

1000张床位以上

25%

20%

45%

500-999张床位

22%

499张床位以下

省辖市属

500张床位以上

18%

12%

40%

300-499张床位

15%

10%

299床位以下

35%

县属

200床位以下

7%

5%

30%

199床位以下

乡镇卫生院

4%

二、卫生监督、疾病控制、药品检验单位

类别

42%

县(市、区)属

6%

三、其它卫生事业单位

作者: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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