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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鼠疫控制应急预案

鼠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包括动物间鼠疫和人间鼠疫。

我省存在着家、野两型鼠疫自然疫源地,自1982年家鼠鼠疫在滇西复燃以来,流行县(市)逐年增加,疫区面积不断扩大,疫情态势十分严峻。

鼠疫仍然是我省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为了加强疫情发生和流行时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快速应对、及时控制鼠疫疫情的暴发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鼠疫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工作原则

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科学防控;政府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加强宣传;强化监测、综合治理;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现人间或动物间鼠疫疫情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云南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鼠疫应急指挥部。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1.1省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省级鼠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省卫生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鼠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鼠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卫生、发展改革委、财政、交通、铁路、民航、检验检疫、农业、林业、商务、公安、工商、民政、科技、教育、新闻、通信、旅游、红十字会、部队等部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省卫生厅:

负责组织制订鼠疫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鼠疫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开展疫区卫生处理和爱国卫生运动;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根据鼠疫防控工作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隔离、封锁鼠疫疫区的建议;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提供鼠疫疫情信息,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发布;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省发展改革委:

紧急动用医药储备,迅速向疫区提供预防、控制疫情和治疗患者以及消毒等方面的储备药品和器械;及时组织调运疫区人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物资。

(3)省财政厅:

做好鼠疫控制应急资金的安排并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4)省交通厅、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

按《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优先运送疫情处理人员、药械和物资。

(5)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涉及国境卫生检疫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6)省农业厅: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的鼠疫动物病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7)省林业厅:

负责疫区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监测,并在疫情发生时,协助做好疫情发生地的隔离工作。

(8)省商务厅:

负责疫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9)省公安厅:

协助作好鼠疫疫区封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省工商局:

负责对与鼠疫相关的野生动物市场活动的监管。

(11)省民政厅: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鼠疫患者提供医疗、生活救助。

(12)省科技厅:

协助组织鼠疫疫区处理所需科技力量,支持鼠疫预防、控制、救治等相关的科学研究。

(13)省教育厅:

对学生进行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14)省新闻办:

按照各疫情控制的统一部署和有关部门、地方的请求,做好疫情处理的宣传报道。

宣传鼠疫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疫与保健意识。

(15)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和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予以积极配合,保障疫情控制期间疫区的通信畅通。

(16)省旅游局:

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鼠疫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17)省红十字会:

充分发挥志愿者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在企业、社区、乡村、学校等广泛开展鼠疫预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

(18)驻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完成营区内的疫情处理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19)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部门职责和鼠疫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管、污染扩散的控制及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州(市)、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州(市)、县(市、区)鼠疫应急指挥部由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本行政区域内鼠疫疫情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重大措施等事项。

相应职责如下: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鼠疫应急处理工作。

(2)根据鼠疫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发生鼠疫疫情时,县级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4)人群聚集活动控制: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工、停业、停课,停止集市、集会,以及其它人群聚集的活动。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管理措施,对鼠疫患者、疑似鼠疫患者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

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控:

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转移或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鼠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鼠疫疫情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2.3鼠疫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和救治机构及其任务

2.3.1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鼠疫防治的专门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具体任务:

(1)负责鼠疫疫情的监测,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为预警提供依据。

(2)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疫情控制的技术方案;开展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对人群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与分析;查明传染源和传播途径,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情况。

(3)对鼠疫样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复核、确定并上报实验室诊断结果。

(4)省级鼠疫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疫区处理的技术指导及专业支持。

2.3.2应急处理救治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是鼠疫应急处理的救治机构。

具体任务:

(1)开展病人接诊、隔离、治疗和转运工作;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治疗等。

(2)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的感染控制工作,实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严格处理医疗垃圾和污水,避免环境污染。

(4)负责或协助完成鼠疫患者死亡后尸体的解剖、消毒、焚烧等处理工作。

3鼠疫的监测、预警及疫情分级

3.1监测

省、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云南省鼠疫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鼠疫监测工作;省级鼠疫防治专业机构负责制定全省监测计划,对全省鼠疫监测进行技术指导;州(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督导、质控、考核;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

3.2预警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鼠疫疫情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1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

I级、II级为省卫生厅,Ⅲ级为州(市)卫生行政部门,IV级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3.2.2预警级别:

按本预案鼠疫疫情分级(见3.4),预警级别对应如下:

(1)I级预警:

发生特别重大鼠疫疫情(Ⅰ级)、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2)II级预警:

发生较大鼠疫疫情(Ⅲ级)。

(3)Ⅲ级预警:

发生一般鼠疫疫情(Ⅳ级)。

(4)IV级预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在动物间检测到血凝阳性材料,但未达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主要宿主或主要媒介数量异常升高,居民区鼠夹密度≥5%,或鼠笼密度≥3%;鼠体印鼠客蚤指数≥1.0,或地面游离印鼠客蚤指数≥0.01;齐氏姬鼠、大绒鼠夹密度≥10%,或鼠体特新蚤指数≥3.0;毗邻地区发生鼠疫流行。

提出IV级预警时同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性干预措施。

3.3鼠疫疫情确认

3.3.1动物间鼠疫疫情

(1)从动物或昆虫中分离出鼠疫杆菌;动物血清阳性达到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判定标准(GB16883-1997),以及其它诊断方法综合判定为鼠疫。

(2)本地首次动物间鼠疫疫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再次发生的动物疫情由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确认。

3.3.2人间鼠疫疫情

(1)鼠疫病例均按鼠疫诊断标准(GB15991-1995)判定。

(2)本地首例病人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非首例病人的诊断,由州(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肺鼠疫病人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3.4鼠疫疫情分级

根据鼠疫的流行规律、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鼠疫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4.1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鼠疫疫情(I级):

(1)肺鼠疫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败血型鼠疫病例;

(3)相关联的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生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5)发生鼠疫菌强毒株丢失事件。

3.4.2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鼠疫疫情(Ⅱ级):

(1)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肺鼠疫或败血型鼠疫病例数1-4例;

(2)在1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4.3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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