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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香水、化粧品或盥洗用品(第三十三章);

(e)長方砌石、邊緣石及扁平石(第68.01節);

馬賽克磚塊及類似品(第68.02節);

作屋頂、牆面或防濕用之板岩(第68.03節);

(f)寶石或次寶石(第71.02或71.03節);

(g)第38.24節氯化鈉或氧化鎂之培養晶體(不包括光學原件),其每粒重量不低於2.5公克;

氯化鈉或氧化鎂之光學元件(第90.01節);

(h)撞球遊戲用粉塊(第95.04節);

(ij)書寫或繪圖用粉筆及裁縫用粉塊(第96.09節)。

3.─任何產品既可歸第25.17節內,同時也可歸入本章其他號列者,應歸列於第25.17節。

4.─第25.30節包括:

未膨脹之蛭石、珍珠岩及綠泥石;

已否煆燒或是混合之土色料;

天然雲母狀氧化鐵;

海泡石(不論是否磨光成塊)及琥珀;

凝集之海泡石及琥珀,已為板、條、棒或類似形狀而未加工者;

黑玉;

碳酸鍶礦(不論是否煆燒),氧化鍶除外;

碎陶器、碎磚塊或碎混凝土塊。

總 則

依章註1.之規定,除本章各該號別另有規定者外,本章原則上僅包括在原產狀態下之產品或其業經洗滌(包括以化學品汰除雜質之洗滌,但規定不得改變產品之本身結構)、壓碎、研磨成粉,篩分及以浮選、磁選或其他機械或物理方法處理(不包括結晶法)精選之礦產品;

本章的產品亦可能經加熱以除去水份或不純物,或為了其他目的而加熱,但以該熱處理並未改變產品的化學或結晶構造者為限。

所以,除非在該節內容中有特別許可,其他的加熱處理(例如,焙燒、熔融或煆燒)是不被允許的。

準此,例如第2513及2517節的產品其內容明確地提及熱處理,所以這些節的產品中可能導致化學或結晶構造改變之熱處理是允許的;

本章之礦產品可包含附加之抗塵劑,但規定該項添加應不可以使得該產品成為專供特殊用途而非一般用途之用。

礦物曾經其他程序調製者(例如:

經再結晶純化,得自本章所列同一或不同節之混合礦物,經成型、雕刻而製成之製品等),通常均列於以後各章(如第二十八或六十八章)。

但在某些情形下,各節仍包括:

(1)天然狀態非受限於本章章註─所述加工方法之具體列名貨品者。

例如:

純氯化鈉(第25.01節),某些精製硫磺(第25.03節),燒磨土(第25.08節),熟石膏(第25.20節),生石灰(第25.22節)及水硬性水泥(第25.23節)。

(2)雖然在某些特殊情況或加工方法已超出本章章註一所允許的範圍,但在各節已列述貨名者。

毒重石(第25.11節),矽質化石粉及類似之矽質土(第25.12節)和白雲石(第25.18節)可以經過煆燒處理;

菱鎂礦和苦土(第25.19節)可以經過熔結或煆燒(僵燒(燒結)或輕燒)處理;

在僵燒(燒結)苦土時可以加入其他氧化物(如氧化鐵、氧化鉻)以利燒結操作。

同樣地在第25.06、25.14、25.15、25.16、25.18及25.26節所列物質以鋸或其他方法略加修整切割成長方形(包括方形)板塊。

當產品可同時歸列於第25.17節及本章其他節時,均應被歸列於25.17節。

本章並不包括第七十一章之寶石及次寶石。

 

25.01-鹽(包括食鹽及加工鹽)及純氯化鈉,不論是否為水溶液或添加抗結塊劑或暢流劑之鹽;

海水。

本節所述為氯化鈉之相關產品,常稱其為鹽。

鹽可用於烹調(烹調鹽、食鹽),但亦有其他許多用途;

必要時並可經改性,使其不適於供人食用。

本節包括:

(A)從地下萃取之鹽:

─使用傳統採礦法獲得者(岩鹽)。

─或用溶液採礦法獲得者(將水加壓注入含鹽層,再以飽和鹽水送回地表之方法)。

(B)蒸發法製得之鹽:

─利用太陽能蒸發海水獲得之晒鹽(海鹽)。

─藉蒸發飽和鹽水而得之精鹽。

(C)海水、鹽滷和其他含鹽水溶液。

本節亦包括:

(1)略加以碘化、磷酸鹽化等或經能使其保持乾燥狀態之處理而得之鹽(食鹽)。

(2)添加抗結塊劑或易流動劑之鹽。

(3)曾經任何處理程序而變性之鹽。

(4)殘留氯化鈉,特別是在化學處理程序(如電解)中留存下來者,或是某些礦物在其處理過程中所得之副產品。

本節並不包括:

(a)含鹽調味料,如芹菜鹽(第21.03節)。

(b)裝於安瓿之氯化鈉溶液,包括海水,以及其他製成藥品之氯化鈉(第三十章)。

(c)每粒重量超過2.5公克之氯化鈉培養晶體(非光學元件)(第38.24節)。

(d)氯化鈉之光學元件(第38.24節)。

25.02-未焙燒硫化鐵礦。

本節所述為未焙燒硫化鐵礦,含未焙燒之含銅黃鐵礦。

黃鐵礦之主要成分為硫化鐵;

其色為灰或淺黃,當將其礦皮剝除時呈現金屬光澤;

粉狀時常呈淺灰色。

未經焙燒之黃鐵礦主要係用以萃取硫磺,雖然某些含銅黃鐵礦亦可供回收銅之用,但屬副產品。

本節不包括所有已焙燒之黃鐵礦(第26.01節)。

本節亦不包括:

(a)黃銅礦(混合之硫化銅鐵)(第26.03節)。

(b)白鐵礦(次寶石)(第71.03節)。

25.03-昇華、沈澱及膠狀硫磺以外之其他各種硫磺。

本節包括:

(1)以游離狀態存在之未加工礦物硫磺,不論其是否已經機械法去除部分岩石物質,濃縮過者。

(2)以熔化法從礦物硫磺中萃取而得之未精製硫磺;

此一處理程序包括使用硫磺窯爐(石灰窯)、熔爐(吉爾爐)等來進行,以及將過熱之水蒸氣經管子壓入鑽孔中,以自其沈沉積層中取得硫磺之處理程序(法拉西處理程序)。

(3)由焙燒黃鐵礦或處理其他硫磺礦所獲得之未精製硫磺。

(4)在煤氣純化過程、硫磺熔爐氣體刷洗過程、酸性天然氣及未加工酸性礦物油之精製過程等等所獲得副產品,經再製而得之未精製硫磺。

有時這些再製得之硫磺會被指為是「純化硫磺」或「沉澱硫磺」,因此須注意不可與第28.02節註解所定義之沉澱硫磺相混淆。

上述

(2)(3)(4)三段所述之未精製硫磺,其純度有時相當高;

尤其是由法拉西程序所得之硫磺,其所含之雜質極少,但事實未經精製,通常為粗糙之塊狀或粉塵狀。

(5)經快速蒸餾再由液態冷凝成之精製硫磺,其固化後可模製成棍棒或塊狀或固化後壓碎。

(6)將硫磺(不純者或已精製者)研磨後再以機械方法或氣體抽吸方法加以篩分而得精細粉末狀硫磺。

這類產品依其處理程序及顆粒細度而被稱為「篩分硫磺」、「精篩硫磺」、「原子級硫磺」等等。

(7)將硫磺蒸氣急速冷卻未經過液相而製得之硫磺,其特性為不溶於二硫化碳(硫磺μ)。

歸列於本節之各類型硫磺均係使用於化學工業(製造各種含硫化物、含硫染料等)、硫化橡膠、葡萄栽培時之殺黴菌劑、火柴製造及含硫磺燈心製造以及製造二氧化硫供漂白工業等。

本節不包括昇華硫磺、沉澱硫磺及膠質硫磺(第28.02節)。

包裝成殺黴菌劑零售包之硫磺列於第38.08節。

25.04-天然石墨。

2504.10-粉狀或細片狀

2504.90-其他

天然石墨(又稱黑鉛)為碳之一種,可藉其具光澤及可在紙上劃出痕跡之特性來加以鑑別(因具此特性而可做為鉛筆心),其視比重依純度而異,範圍在1.9到2.26之間;

最純者其碳含量在90至96%之間,次級品之含量在40到80%之間。

僅經加熱處理以汰除雜質之天然石墨仍列於本節。

天然石墨除用以製造鉛筆外,還可作為拋光劑及用於坩堝、其他耐火製品、熔爐電極及其他電器零件之製造。

本節不包括人造石墨(與天然石墨類似,但純度較高且比重較低)、膠質或半膠質石墨,以及用石墨調製成膏狀、塊狀、板狀者及其他形狀之半成品(第38.01節);

亦不包括天然石墨之製成品(通常是列於第68.15、69.02、69.03或85.45節)。

25.05-各種天然砂(第二十六章所述含金屬之砂除外),不論是否著色。

2505.10-矽砂及石英砂

2505.90-其他

除具有商業提取價值之金屬礦砂歸入第26章外,本節涵蓋所有的天然海、湖、河及採石場之砂(亦即:

礦石經由天然風化作用而成微小顆粒之砂)但不包括以人工方法如壓碎而得之砂石或粉末(歸列於第25.17節或有關岩石之節)。

本節亦涵蓋:

(1)矽砂和石英砂,用於建築、玻璃工業、金屬清潔等。

(2)粘土質砂,包括高嶺土質砂,其主要用途為製造鑄模及耐火產品者。

(3)長石質砂,用於窯業者。

僅經加熱處理以汰除雜質之天然砂,仍列於本節。

此外,本節並不包括金砂、鉑砂、鋯砂、金紅石砂及鈦鐵礦砂;

亦不包括屬於釷礦石之獨居石砂(獨居石);

這些砂均應列入第二十六章。

本節亦不涵蓋焦油砂或瀝青砂(第27.14節)。

25.06-石英(天然砂除外),石英岩,不論是否用鋸或其他方法略加修整或切割成長方形(包括方形)之板塊。

2506.10-石英

-石英岩:

2506.21--原石或略加修整者

2506.29--其他

石英是矽石之天然結晶體。

僅有下列兩情況之產品才列於本節:

(a)必須為未加工者,或不得有超過本章註1所規定之程序處理者,因此僅有為使其易於壓碎而設計之加熱處理,應視為本章註1所允許之處理程序。

(b)其品質和種類必須為不宜於製造寶石(例如:

水晶、煙石英、紫水晶及玫瑰石英)。

製寶石之石英,縱使可用於科技製造方面,例如:

壓電石英或工具零件製造亦不歸入本節(第71.03節)。

石英岩是由矽質粘合物凝集石英砂而成的一種極堅硬且緊密之岩石。

石英岩在未加工狀態下或是經過本章註1所規定之程序處理而得者,或當它曾經用鋸或其他方法略加修整切割成長方形(包括方形)之板塊時,才被列於本節內。

但特別注意:

本節不包括那些經鑑別其形狀為可供馬路或舖路用長方砌石、扁平石或邊緣石之石英岩(第68.01節),即使僅經成形或是依照本節文中所規定之程序處理而得,仍不包含於本節。

(a)天然石英砂(第25.05節)。

(b)第25.17節的火石或其他產品。

(c)石英製之光學元件(第90.01節)。

25.07-高嶺土及其他高嶺土質黏土,不論已否煆燒。

本節涵蓋高嶺土及其他高嶺土質粘土,亦即其主成分為高嶺土類礦物,如:

高嶺石、狄克石及珍珠陶土、富矽高嶺土(Anauxite)及敘永石。

這些粘土即使經過煆燒仍包含在本節。

高嶺土,亦稱陶瓷土,為一高級白色或近乎白色之粘土,用於窯業和造紙工業。

含高嶺土之砂不包括於本節(第25.05節)。

25.08-其他黏土(不包括第68.06節之已膨脹黏土),紅柱石,藍晶石及矽線石,不論其是否煆燒在內;

富鋁紅柱石;

燒磨土(燒粉)及第納斯土。

2508.10-膨土(膨潤土或土)

2508.20-脫色土及漂白土

2508.30-火黏土(耐火泥)

2508.40-其他黏土

2508.50-紅柱石、藍晶石及矽線石

2508.60-富鋁紅柱石

2508.70-燒磨土(燒粉)或第納斯土

本節涵蓋由矽酸鋁為基本成分之沈澱土或沈澱岩組成的所有天然黏土性物質(第25.07節之高嶺土及其他高嶺土質黏土除外),這些產品具可塑性、火燒後具有硬化及耐熱之特性,亦因具有這些特性而成為窯業(磚、建築用磁磚、瓷器陶瓷、陶器、耐火磚及其他耐高溫物品等)之原料;

普通黏土亦可供土壤改良之用。

這些產品即使是曾經經過加熱處理以去除少部分或大部分結合水(以產製吸水性黏土)或完全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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