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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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合理缺项)
1.经营、贮存场所选址
不得设置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1
***
2.经营、贮存场所设置、布局、分隔
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2
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有闭合装置。
3
与生活区分(隔)开。
4
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5
3.设备、设施
通用要求
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6
配有货架等摆放设备。
7
有合理的设备布局,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交叉污染。
8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有合理的空间和物理隔离。
9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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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要求
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食品的,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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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需配备上网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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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需配备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销售散装熟食,需配备符合条件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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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销售的,需配备相应的清洗、加热、保温设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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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销售特殊食品的,需划定销售专区或专柜,有提示牌;
配备满足规定的电子溯源和信息化监管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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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
应核查项目总数项,不符合项目总数项,其中关键项项。
核查意见
局(所)核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单位的食品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通过 现场核查符合要求。
□限期整改对照核查内容和评价标准限期进行整改完善。
□不予通过退回整改后再行申请。
核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
1.本表共15项,可根据主体类别和经营项目选择核查;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3.所有项目均为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为0项。
4.申请实体门店经营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在主体类别中同时勾选实体门店经营者和网络食品经营者。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餐馆,单位食堂)
餐馆(□大型;
□中型;
□小型);
□学校食堂;
□托幼机构食堂;
□职工食堂;
□养老机构食堂;
□工地食堂;
□其他单位食堂
□热食类食品制售;
□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
□生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
□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
1.选址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它场所均设在室内。
进行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中分餐,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
生食水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
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的分餐,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作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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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
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
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给排水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能够自动关闭。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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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4.清洗、清洁、保洁设施
粗加工操作场所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分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
采用半成品烹饪的可相应减少水池的数量。
小型餐馆如使用盆、桶等容器代替水池,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和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
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
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学校食堂和大型餐馆的餐饮具应采取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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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清洁工用具专用水池外,其它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12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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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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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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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用具,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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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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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贮存场所与设施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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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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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库房以及其它食品处理场所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存放架(柜),确保食品分类、上架(进柜)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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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温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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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藏)库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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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用的食品添加剂存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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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风排烟与采光照明设施
烹调场所配置机械排风和调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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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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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卫生防护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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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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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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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的门装有防鼠设施(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
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质门,不需安装防鼠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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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更衣、洗手设施与厕所
员工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和更衣、洗手设施。
中、小型餐馆以及50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可不作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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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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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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厕所采用水冲式,设有效排气装置,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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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专间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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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生食水产品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与专间相邻,配置专用水池和加工用具,处理后的半成品能直接通过传递窗进入专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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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内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特殊情况只能使用中央空调的,必须在专间空调出风口安装空气净化过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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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间入口处设置具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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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用操作场所
与其他食品处理功能区有明显分区或隔离设施。
成品存放区域与加工制作区域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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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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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内设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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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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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食品用水
食品清洗、加工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自备水源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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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