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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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销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的,按照食品自动售货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贸易商归类。

每种经营类型需标注批发、零售和批发兼零售。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半成品类食品制售。

(十)自制饮品制售(含自制生鲜乳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十一)其他类食品制售。

(十二)食品经营管理。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应当有具体品种,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一)、

(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第二章和第三章要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第二章和第四章要求。

第八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主营项目)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并在相应的主体业态后申报一种经营类型,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

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等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设施和布局未改变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十一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散装食品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制定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提交仓库具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等相关情况说明,以及仓库合法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五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网络食品销售商,申请时应当提交网络食品销售商与生产商或供应商关于贮存、运输协议的复印件。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无包装散装食品销售。

第十六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逐级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八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九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二)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三)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二十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区域、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一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三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盥洗、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二十四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保证食品安全。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六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销售区域;

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

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七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不得有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宣传资料或行为。

(二)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应索取以下票证: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照、票证并存档);

出库制度(批发企业必查);

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及人员(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购销人员)岗位职责等。

(三)应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销售台账按照每次销售的情况记录,内容至少包括: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流向信息。

第三十一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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