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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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
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
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
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
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
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
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
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
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
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50元。
第34条: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
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8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
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
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5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41条:
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
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
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
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
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
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
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50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
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
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
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
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
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61条:
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换行]。
第四节:
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
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处库管员和责任者各50元的罚款。
第63条:
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第64条:
非放炮员领用,退还炸药雷管,罚款50元。
第65条:
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
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
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
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
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
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2条:
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不悬挂,罚款50元。
第73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
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
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
第77条:
放炮前不发出警告,罚款50元。
第78条:
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
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1条:
不按规定处理残爆、瞎炮,罚款100元。
第82条:
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
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
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
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
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
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
捡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
第89条:
私藏、丢失雷管、炸药,每条管罚100元,每条药罚50元。
第90条:
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
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巷道维修
第92条:
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
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
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
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
第96条:
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回采、掘进
第98条: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或不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罚款50元。
第101条: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
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50元。
第104条:
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20元。
第105条:
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
第107条: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罚款100元。
第108条:
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09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
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100元。
第111条:
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
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13条:
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50元。
第115条:
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100元。
第116条:
轨道枕木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元/根。
第117条:
轨道铺设不按标准配齐全道夹板、螺丝、道钉,罚款10元/处。
第118条:
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100元。
第六节机电
第119条:
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时未切断电源,罚款100元。
第120条:
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50元。
第121条:
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
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3条:
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4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第125条:
井下使用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处责任人100元/台的罚款。
第1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7条:
井下发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128条:
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
第130条:
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131条:
未经矿许可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缆,罚款100元。
第132条: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罚款200元。
第133条:
有人值守电气设备值守人员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罚款50元。
第134条:
因工作失职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