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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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处罚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第11条:

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的,罚款20元。

第12条:

不按规定、无故或不请假而不参加各种会议的,罚款20元。

第13条:

入井不戴安全帽,不携带自救器的,罚款20元。

第14条:

穿化纤衣服,戴电子表入井的,罚款100元。

第15条:

带烟火入井的,罚款200元或者开除出矿。

第16条:

酒后入井或上岗中喝酒的,罚款100元。

第17条:

检身员不按规定检身,不坚持原则的,罚款100元。

第18条:

上班时间干私活,做无关的事,不按规定着装上班的,罚款20元。

第19条:

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提前离岗,串岗,替岗,混岗的,罚款50元。

第20条:

在井口或抽风机房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的,罚款50元。

第21条:

在抽风机房,木工房,油库,炸药雷管库等重要场所吸烟或用火炉取暖的,罚50元。

第22条:

在井下拆、敲打、撞击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3条:

携带失爆矿灯入井或不按时交还矿灯的,罚款50元。

第24条:

非工作人员私自进入机房、库房、峒室等要害场所的,罚款50元。

第25条:

偷窃安全设施、设备、材料的,处行为人所偷窃物品3-5倍的罚款并开除出矿。

第26条:

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殴打和借故报复的,罚款200元以上或开除出矿。

第27条:

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开除出矿。

第28条:

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说情的,罚款100元。

第29条:

在厂区内酗酒闹事或在井下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罚款200元。

第30条:

在井下睡觉或工作岗位上睡觉的,罚款50元。

第31条: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的,罚款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32条:

不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报表的,罚款20元。

第33条:

爬飞车、跳矿车、搭乘矿车上下提升道的,罚款50元。

第34条:

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罚款50元。

第35条:

对提出的隐患不作记录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6条:

因“三违”造成轻伤或未遂事故,处直接责任人50元的罚款,班组100元的罚款。

第37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人员和负责人不及时赶到现场,罚款200元。

第38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不及时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追查处理的,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39条:

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罚款200元。

第40条:

不服从管理与指派,罚款50元。

第二节:

一通三防

第41条:

擅自进入盲巷,罚款50元。

第42条:

局扇拉循环风,罚款50元。

第43条:

擅自停开风扇,罚款100元。

第44条:

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后,碛头人员不及时撤离,处每人50元的罚款。

第45条:

局扇停止运转,不及时设立警示标志,不及时打栅栏,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46条:

异径风筒不使用过渡节,转弯存在死弯,处责任班组20元的罚款。

第47条:

风筒未吊挂,风筒破口大于40mm,处责任班20元的罚款。

第48条:

风筒出风口距碛头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49条:

割破风筒处理局部瓦斯,罚款50元。

第50条:

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1条:

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致使瓦斯积聚,超限,处责任人200元的罚款。

第52条:

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3条:

永久密闭墙内不撤除管、线、钢轨和设备等,处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54条:

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5条:

火区密闭不按规定挂牌,检测气体浓度,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56条:

不按设计建造风门,永久密闭墙或破损风门、密闭墙未及时整改,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57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罚款100元。

第58条:

瓦检员空班、漏检,作假记录,脱岗,三不对口,罚款100元。

第59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牌板,罚款30元。

第60条:

瓦斯积聚和超限,不按规定时间处理,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61条:

瓦斯超限不通知人员撤出,不向有关领导汇报,处瓦检员100元的罚款[换行]。

第四节:

井下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

第62条:

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处库管员和责任者各50元的罚款。

第63条:

不按规定填写爆炸材料领退记录,不填写,错填,假填雷管编号,处库管员20元的罚款。

第64条:

非放炮员领用,退还炸药雷管,罚款50元。

第65条:

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井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款50元。

第66条:

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或警戒员失职,罚款100元。

第67条:

不听警戒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罚款100元。

第68条:

不使用竹、木炮棍装药的,罚款20元。

第69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的,罚款30元。

第70条:

联接放炮母线、脚线和检查线路,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的,罚款50元。

第71条:

工作面材料工具、设备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掩护好就放炮,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若损坏设施赔偿相应损失。

第72条:

放炮母线与电缆悬挂在一起或不悬挂,罚款50元。

第73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74条:

放炮母线明接头或损坏不包扎,每处罚款20元。

第75条:

放炮时雷管、炸药箱未撤到警戒线外或未在安全可靠地点掩护好,罚款100元。

第76条:

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罚款50元。

第77条:

放炮前不发出警告,罚款50元。

第78条:

瓦斯超限,有发火预兆或有透水预兆时仍然放炮,罚款200元。

第79条:

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罚款100元。

第80条:

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不扭接短路,不取下放炮器把手,罚款50元。

第81条:

不按规定处理残爆、瞎炮,罚款100元。

第82条:

处理瞎炮的同时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罚款50元。

第83条:

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不巡视放炮地点,罚款50元。

第84条:

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罚款50元。

第85条:

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罚款100元。

第86条:

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或放炮器以外的其他设备放炮,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87条:

放炮员对当班出现的残爆、瞎炮处理不完又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罚款50元。

第88条:

捡到雷管、炸药不及时上交,罚款100元。

第89条:

私藏、丢失雷管、炸药,每条管罚100元,每条药罚50元。

第90条:

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91条:

把雷管、炸药带出井另作他用,每条管罚200元,每条药罚100元。

第四节巷道维修

第92条:

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更换、修复,罚责任人50元。

第93条:

接顶背帮不合格,罚款50元。

第94条:

维修拆换支护前,不加固前后支护就作业,罚款50元。

第95条:

修护井巷时,安全退路不畅通,罚款50元。

第96条:

因巷道、轨道不及时维修、影响生产在一个班时以上,罚款200元。

第97条: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巷道垮塌堵塞通风,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五节回采、掘进

第98条:

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99条:

未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中腰线、开口点贯穿点,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00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就施工或不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的,罚款50元。

第101条:

施工前未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处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102条:

回采工作面上、下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影响行人,通风、运输的,罚款100元。

第103条:

任意丢失顶底煤,浮煤未收净,罚款50元。

第104条:

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采用不合格支柱、缺柱、断柱,每根罚款20元。

第105条:

采面支柱柱距、排距大于作业规程规定,处以20元/根的罚款。

第106条:

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给支柱穿鞋戴帽,罚款10元/根。

第107条:

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崩倒崩坏的支柱不及时掺补,罚款100元。

第108条:

采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09条:

采掘工作面未按作业规定的质量、数量准备备用支柱,罚款100元。

第110条:

大块矸石不拣出或故意在煤炭内掺矸,罚款100元。

第111条:

特殊地质构造带不采取措施加固或加密支护,罚款100元。

第112条:

回采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

第113条:

回采工作面冒顶埋压金属支柱,溜煤槽不及时刨出,罚款2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114条:

采掘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工作,活矸危岩不及时刁放,罚款50元。

第115条:

不按规定留设保安煤柱或任意回采保安煤,罚款100元。

第116条:

轨道枕木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10元/根。

第117条:

轨道铺设不按标准配齐全道夹板、螺丝、道钉,罚款10元/处。

第118条:

不按中、腰线施工,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掘砌水沟,罚款100元。

第六节机电

第119条:

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电缆时未切断电源,罚款100元。

第120条:

在带电电气设备附件上或运转的设备上除锈防腐,罚款50元。

第121条:

防爆设备失爆,人为挤伤,砸伤、炮崩等造成电气设备、电缆等爆,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200元的罚款。

第122条:

电气设备传动、转动部位无安全防护设施,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3条:

管线、电气设备未安装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符合要求,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4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第125条:

井下使用无“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电气设备,处责任人100元/台的罚款。

第126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不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处责任人50元的罚款。

第127条:

井下发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等失爆现象,罚款100元/处。

第128条:

停电检修电气设备不预先请示,不挂牌,切断电源后开关把手不闭锁,罚款100元。

第129条:

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甩开不用,不按规定对漏电继电器进行灵敏度试验,罚款100元。

第130条:

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

第131条:

未经矿许可安装大功率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线缆,罚款100元。

第132条:

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罚款200元。

第133条:

有人值守电气设备值守人员在设备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罚款50元。

第134条:

因工作失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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