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有关的税收和费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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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企业的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施工企业依据税法应缴纳的税金,合计税率为营业额的3.3%。

而企业的税金来源是工程收入,根据建设部和北京市建委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计取的工程税金,按工程直接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的3.4%计算(约占含税工程造价的3.288%)。

2、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收益额为征收对象的税。

收益有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之分,总收益是指纳税人的全部收入额,纯收益额是指在总收入额中减去成本费用之后之余额(即税前利润)。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

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课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税率。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

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等。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共九个级数。

个人所得税准予扣除费用(起征点)为每月2000元。

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北京市房屋提租补贴及实行通信工具管理改革给予的通信补贴也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3、印花税

印花税是指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的单位和个人。

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

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凭证,当事人双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凭证。

征税范围包括五类,第一类是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第二类是产权转移书据;

第三类是营业账簿;

第四类是权利、许可证照;

第五类是其他凭证。

印花税的税率有两种,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适用比例税率,税率分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05‰、0.3‰、0.5‰、1‰、2‰;

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或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

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印花税税率为加工、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

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4、中标工程管理费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工程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

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市招标办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收取施工图纸押金和投标保证金的,应当退回押金和保证金,并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5、工程招标代理费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可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指导价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但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

(万元)

费率

(%)

100以下

1.0

5000~10000

0.2

100~500

0.7

10000~100000

0.05

500~1000

0.55

100000以上

0.01

1000~5000

0.35

注:

本收费标准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2000]467号文件“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通知”的规定:

工程标底编制费,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费,编制工程标底需按图纸计算工程钢筋量的,除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十六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招标代理(包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发标、开标和评标等招标过程)服务费,施工工程招标,按施工工程中标价的1‰至2‰收费,其中,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

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按装饰、装修工程中标价的5‰至10‰收费,由委托方交纳百分之四十,中标方交纳百分之六十;

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按设备、材料采购中标价的百分之一点五收费,由中标方交纳,此收费标准可上浮百分之十。

受委托方只编制招标文件不代理招标的,只按中标金额的0.5‰至1‰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

服务费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收取。

6、竣工图编制费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86)京建规字第097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取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凡在北京地区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要求编制竣工图。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编制竣工图取费暂行标准:

Ⅰ类工程: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有国际和全国性高级大型工程、大型工业建筑等,收取设计费的8~10%;

Ⅱ类工程:

高级大型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如民用建筑1级工程,中型工业建筑工程等收取设计费的7~8%;

Ⅲ类工程:

中高级、大中型工程,高层住宅及综合管线工程,民用建筑2级、3级工程,工业建筑小型工程,收取设计费的6~7%。

一般中小型民用建筑,如多层住宅,办公楼等,可不另编制竣工图,由施工单位将施工图、洽商记录、说明等材料整理好,交建设单位保管,不另取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是编制一套竣工图的收费标准,如需增加竣工图份数,每增加一套竣工图其费用按第一套费用的10%收取。

7、工程保证担保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法[2004]242号文件“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通知”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发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承包人不依照本办法实行保证担保的,市或区县建设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改正。

投标保证担保。

投标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保证担保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至少28天;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承包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也可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5%),保证担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的担保金额与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相等,保证担保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

房地产项目,发包人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担保,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

预付款保证担保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等,有效期截止到预付款全额返还或抵扣之日;

保修金保证担保。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将保修金全额支付给承包人并要求承包人提供保修保证担保的,承包人应当提交。

保修金保证担保金额应当与保修合同约定的保修金相等,有效期由发承包双方在保修合同中约定。

8、《关于工程建设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于2006年9月20日颁发的“京建法[2006]938号”文件,共十一章51条,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保证担保行为,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及建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分承包人保证担保费用应当计入投标价格。

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专业担保公司。

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或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不包括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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