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原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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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部门(车间)级管理由设备使用部门实施,设备使用部门首先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设备分台帐,建立设备档案,对实物保管负责,做到帐帐相符。
2.1.3设备的厂内、厂外变动、增减的管理流程,都应按企业统一表式进行,书写应符合要求,要有签名并各负其责。
3.设备编号的统一规定
3.1设备的统一编号由资产经营部确定,任何使用部门无权自行确定设备的固定资产编号。
3.2资产经营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具体分类及编号规定,划分机械、动力及其它设备并编制统一编号。
3.3制定设备的统一编号后应同时通知财务部及设备使用部门,统一编号一经确定不能复重使用。
设备的随机附件及附件装置,不单独设立统一编号。
4.设备修理复杂系数的确定和划分
4.1设备修理复杂系数的确定由依据机械部1985年《设备修理复杂系数》确定。
4.2非标准设备或没有依据的设备,由资产经营部根据修理复杂系数的计算方式或参考相似设备或根据有经验的人员讨论而定。
4.3修理复杂系数是确定主要设备的依据。
修理复杂系数在5F及以上为主要生产设备,其余为非主要生产设备。
4.4按设备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八大类:
即金属切削设备、锻压设备、起重运输设备、木工机械、铸造机械、动力电器设备、冶炼热处理设备和其它设备。
5.计算机辅助固定资产设备的台帐管理
5.1对新增设备,在办妥固定资产入帐手续一周内,由台帐员负责建立手工总台帐,同时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建立计算机总台帐。
5.2对内部调动,封存或启用的设备,在办妥有关手续一周内,由台帐员将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及时调整相关台帐。
5.3对调拨(转让),借用(租赁)的设备,在办妥有关手续一周内,由台帐员输入计算机处理,建立专门台帐。
5.4对报废设备,在办好批准手续一周内,由台帐员输入计算机处理,清理台帐,并做出处理。
5.5资产经营部每月提供各车间及企业的固定资产汇总表,与财务部一起进行资产核查并对各使用部门进行实物核查,每年年末打印一份固定资产明细表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6.设备固定资产的安装、验收、交接
6.1外购设备到企业后,凡属于列入固定资产范畴(2000元和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主要生产设备,由资产经营部组织使用部门、企业档案室、有关单位等有关人员,开箱验收,并记录在《新设备开箱移交单》上。
机床随机附件交使用部门保管,随机技术文件资料向企业档案室移交归档。
对专机设备应同时填写《设备前期管理记录册》,交设备使用部门进行为期三个月的跟踪记录。
6.2资产经营部负责督促有关公司将设备安装到位。
6.3设备调试
6.3.1通用设备、型号机床由各使用部门自行负责设备调试。
6.3.2专机设备由资产经营部负责协调设备调试工作,使用部门配合。
6.4验收:
分为设备验收和财务验收二种形式。
6.4.1设备验收分为制造精度验收和加工工艺性验收二种。
6.4.1.1通用设备型号机床只需进行制造精度验收,由资产经营部负责组织质保、规划、工艺、使用、安全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填写《设备验收单》并会签或委托有关公司进行。
6.4.1.2专机设备需进行制造精度验收和加工工艺性验收,必要时还需进行机械能力指数测定,由资产经营部负责组织规划、工艺、质保、使用、安全等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按设备技术协议和产品加工工艺要求分别验收,填写《设备验收单》并会签或委托有关公司进行。
专机验收结束应将全部资料整理齐全,按归档范围归档企业档案室。
6.4.2原则上设备验收后方可进行财务验收,由资产经营部填写《设备安装验收移交单》,由使用、财务和工艺部门认可,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
6.5特种设备还须有安全部门参与对设备的验收,并在验收单上会签。
7.设备的移装(内部调动)
7.1由于生产需要或工艺调整,设备在企业内各使用部门之间调动,需经使用双方协商,规划发展部提出,资产经营部同意,精大稀关设备需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并办妥设备移动手续填写《设备移动申请表》方可进行,财务部和有关使用部门凭手续调整台帐,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7.2设备移装时该设备的技术文件,管理档案,附件及备配件应一起移交。
7.3凡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未经资产经营部同意,一律不得移动或处理。
车间内部搬动设备,亦应报资产经营部备案。
8.设备的封存与启用
8.1设备连续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封存申请单,经生产经营部会签,资产经营部审定后,实行就地封存。
8.2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封存设备完好。
封存设备前要做好断水、断电、抽去润滑油、清洗干净、用防锈油做好防锈、用塑料布防尘、防潮等维护保养工作。
同时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并挂好封存标牌。
8.3封存设备不得随意启用或拆卸附件,违者必须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8.4封存设备需重新使用时,由使用部门办妥启用手续经资产经营部同意后方可使用。
9.设备闲置
9.1按《闲置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10.设备调拨(转让)
10.1设备实行有偿调拨。
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并按分级管理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经主管厂长同意后执行。
资产经营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
10.2设备调出时,所有的附件、专用备件、图纸资料、技术档案均应随同主机一并清点、移交、调出,并作价结算。
11.设备借用(租赁)
11.1租赁单位需事先持介绍信到资产经营部申请,资产经营部与设备使用部门协调后,签订《固定资产租赁合约》(附录E),经租借单位、资产经营部、财务部盖章签名、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合约正式生效。
11.2 财务部负责结算租金,运费由借入单位负责。
11.3借出部门必须保证租借设备完好、有效。
关键设备、特种设备、危险设备,原则不租赁外借。
11.4租赁设备回归,应由资产经营部负责委托有关公司验收。
11.5归还的设备应保证完好,如有缺损情况,由租赁单位负责修复赔偿。
12.设备报废
12.1设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报废。
12.1.1设备效能已达不到最低工艺要求,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12.1.2因意外灾害或事故使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修复和改装的。
12.1.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事故危险,且不能修善必须拆除的。
12.1.4因产品变动或工艺更改而被淘汰的专用设备,不宜改造利用的。
12.1.5由于技术陈旧,效能低劣,继续使用不经济,需用新型和先进设备更替的。
12.1.6按能源和环保政策应予淘汰的设备,并且不得调出利用的。
12.2设备报废由设备使用部门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经生产经营部、规划发展部、资产经营部、财务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
12.3单台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废由企业分管领导批准,处理时必须报资产经营部备案;
在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需经上级公司审批。
12.4报废设备的回收变价收入,用于设备的改造、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