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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根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根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

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

因此它的大局部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

显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两种主张的折衷。

因此,有人称之为折衷主义派。

抓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根本主张对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理解就不难了。

我以为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及其他形式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国家的同意。

因此实在法学派研究问题的角度是正确的。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渊源的含义

从法律意义解释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形成的方法或程序,研究渊源的目的是为了用国际法的原则或规则,当然就要了解它是通过什么方法取得法律效力的。

〔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

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主要文件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

该规约第38条虽然是规定的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但也指明了国际法形成的方法,因此,是研究国际法各种渊源的根据。

依据法院规约,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前两项是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形成的主要方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的或是前两项渊源的补充地位。

除了上述三项直接渊源外,国际法还有辅助渊源,即对国际法原则确立的辅助说明,包含规约规定的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司法判例。

此外,根据二战后的实践,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的决议也是一种重要的辅助渊源。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这个问题是有些复杂,法学界也有不同认识,但我们要求大家掌握教材上的内容。

  国际法的渊源可以有两种意义:

其一;

他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标准所赖以形成的方法或程序,其二:

是指国际法标准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前一意义的渊源才是国际法的渊源;

后一意义的渊源只能说是国际法的历史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条约和国际习惯,除此还有一般法律原则。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主是要国家〕以国际法为精确立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是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各国的一般实践被接受为法律者。

是不成文的国际法标准。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个是各国的一般实践,称物质因素:

另一个是这种国际实践表现的行为标准被各国普遍成认具有法律拘束力,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确实信〞或“心理因素〞。

国际习惯形成后对全部未提出异议的国家具有拘束力,但对习惯形成过程中持反对意见者一般不发生效力。

  国际习惯就是习惯法,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对国际法标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国际实践被接受为法律的结果,习惯规则已经形成通常可由有关证据予以证明。

如:

国家的外交文件、国家的内部行为,国内立法、国内法院的判决、行政命令等;

国际组织的实践,如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国际法院的判决等。

  〔3〕一般法律原则

  他是在条约和习惯法之外为文明各国所成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当属这些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

虽然一般法律原则是一种国际法的渊源,但国际法院在实际判案中很少适用。

只有当条约和习惯缺乏以解决问题时,法院才能比照运用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变通解决方法裁决案件。

因此,一般法律原则与条约和习惯相比居于次要地位,属次要的国际法渊源。

  关于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司法判例,主要是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包含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的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是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渊源、而不是直接的渊源。

三、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重点掌握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

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

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爱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国际法主体有三类:

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

但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

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四、国际法的根本原则

〔一〕国际法根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根本原则是指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根底的原则。

它们是国际法的最高准则。

根本原则的特征:

一是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成认,具有普遍拘束力。

二是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它们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必须遵守的原则,并且适用于国际法的各个领域。

三是构成国际法根底。

全部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根本原则。

四是具有强行性质,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抑损和任意改变的。

所谓强行法是指国际法中那些要求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得抑损的,只有后来同样性质的规则才可改变它的原则和规则。

〔二〕各项根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根本原则有五项:

1.国家主权公平原则

在研究这项原则的含义之前,我先说一下何为主权。

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

国家主权公平原则的根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公平,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

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

2.不侵犯原则

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

一、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

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峻的侵害。

二、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当责任。

三、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

3.不干预内政原则

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

干预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

不干预内政原则的根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预,不管采取什么形式的干预均为违法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这项原则的根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含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觉选择。

采纳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纳其他方法。

但不得使用武力。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这项原则的根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老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管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

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五、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从理论上我们首先应看到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紧密联系的。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

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

〔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不管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当的国际义务。

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法解决的。

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

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各国包含我国的做法请大家看教科书的介绍。

第二章国家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和类型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特意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

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

国家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成认、继承和责任等。

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国家的类型:

单一国、复合国、永久中立国这几种类型国家的含义。

复合国的两种形式联邦和邦联组织形式。

二、国家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一〕国家根本权利的含义和根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根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

国家的根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

独立权、公平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根本义务  

  国家的根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根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预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蔼意履行国际义务。

这是国际法根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三、国家和政府的成认  

  〔一〕国家成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成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别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只要新国家符合国家构成的四要素的要求,并且是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而不是外国侵略等非法行为造成的。

现存国就可以予以成认。

  〔二〕国家成认的法律效果  

  1.成认效果的理论主张  

  〔1〕构成说  

  〔2〕宣告说  

  2.成认的实际效果  

  现存国家是否成认新国家是它政策的选择,一旦成认了新国家,它就要接由此而产生的法效果,例如,成认新国家所采取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的效力,成认新国家在成认国内的财产权、出诉权和豁免权等。

  〔三〕政府的成认  

  政府的成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确实认,并情愿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

对新政府的成认是发生在一个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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