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32项强检标准及主要技术性能要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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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GB20073-200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代替GB/T5382.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制动距离》和GB17355-1998中制动距离限值(4.1)部分)
18)GB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4
转向轴轴荷比
应符合GB
7258-2012中4.5.1.2
的有关规定
4.5.1.2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轴荷(或转向轮轮荷)分别与该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大于等于:
——正三轮摩托车18%;
——其他机动车20%。
5
车速受限车辆的最高车速
7258-2012中10.6
的规定
10.6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低速汽车、轻便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等车速受限车辆应在设计及技术特性上确保其实际最大行驶速度在满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在空载状态下不会超过其最大设计车速的110%。
1注:
实际最大行驶速度是指车辆在平坦良好路面行驶时能达到的最大速度。
6
乘坐人数及固定座位设置
应符合
GB7258-2012中4.5.5和11.6.10的规定
4.5.5.1两轮普通摩托车除驾驶人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核定乘坐1人。
4.5.5.3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车厢在有纵向布置(与机动车前进方向相同)的固定座椅(该固定座椅的座垫深度大于等于400mm且与驾驶人座椅的间距大于等于650mm)时,按座垫宽度每400mm核定1人,但最多为2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时,车厢不核定乘坐人数。
4.5.5.4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人1人。
11.6.10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人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小于等于1000mm。
7
侧
倾
稳
定
角
7258-2012中4.7.3的规定
4.7.3机动车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大于等于:
——三轮摩托车:
25°
8
车速
表
校
核
应符合GB7258-2012中4.12的规定
4.12车速表指示误差(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机动车除外)
车速表指示车速V1(单位:
km/h)与实际车速V2(单位:
km/h)之间应符合下列关系式:
0≤V1-V2≤(V2/10)+4
9
转
向
装
置
GB7258-2012中6.1、6.2
6.6
6.7
6.13
6.1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如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中心立柱距车辆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距离应小于等于200mm;
其他摩托车不得使用方向盘转向。
6.2机动车的方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现象。
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
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6.6三轮汽车、摩托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应小于等于:
a)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摩托车:
45°
b)两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
48°
。
6.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把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它异常现象。
6.13三轮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10
整
车
前
照
灯
性
能
GB7258-2012中8.5.1.1
8.4.1.2.4
8.5.1.3
8.5.2
8.5.3.1
8.5.3.3
8.5.1.1机动车装备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功能;
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得左、右的远、近光灯交叉开亮。
8.5.1.2所有前照灯的近光均不应眩目,汽车(三轮汽车和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除外)、摩托车装用的前照灯应分别符合GB4599、GB21259、GB25991、GB5948及GB19152的规定。
8.5.1.3机动车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保持稳定。
8.5.2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8的要求;
并且,同时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其总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符合GB4785的规定。
测试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8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单位为坎德拉
机动车类型
检查项目
新注册车
在用车
一灯制
两灯制
四灯制a
二灯制
摩托车
10000
8000
-
8000
6000
轻便摩托车
4000
3000
2500
8.5.3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8.5.3.1检验前照灯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乘用车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7H~0.9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他机动车(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为0.6H~0.8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近光光束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
8.5.3.3检验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时,对于能单独调整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时,要求在屏幕光束中心离地高度,对乘用车为0.85H~0.95H(但不得低于前照灯近光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对其他机动车为0.8H~0.95H;
机动车(装用一只前照灯的机动车除外)前照灯远光光束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应小于等于170mm,向右偏应小于等于35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应小于等于350mm。
11
喇
叭
声
级
未装车的喇叭性能应符合:
GB
15742-2001中3.1.1
3.1.2、
3.1.3的规定。
装于摩托车上的喇叭性能应符合:
GB15742-2001中4.1.2、4.2.3的规定及GB7258-20128.6.1的规定
装于轻便摩托车上的喇叭性能应符合:
GB7258-2012中的规定
GB15742-2001中:
3.1性能要求
3.1.1一般要求
喇叭应发出连续而均匀的声响。
对于气动和电-气动喇叭,从喇叭刚被推动的瞬间至声压级达到3.1.2条所规定的声压级的时间不得超过0.2s。
3.1.2声压级
3.1.2.1在3.2.3.1所规定的条件下,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5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18dB(A)。
3.1.2.2在3.2.3.2所规定的条件下,气动的和电-气动喇叭在距离喇叭2m处的A计权声压级不得超过125dB(A)。
3.1.2.3在频率为1800~3550Hz频带内的声压级必须大于频率超过3550Hz的每一分量的声压级,并且在任何情况下:
a)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为95dB(A);
b)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至少应为105dB(A)。
3.1.2.4在采用多音喇叭时,若其中各声响发射单元能单独起作用,则每一单元单独工作时,应能达到以上规定的最低值;
全部单元同时工作时,其总声压级不得超过以上规定的最高值。
3.1.3耐久性
3.1.3.1对用于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10000次。
3.1.3.2对用于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的喇叭为50000次。
3.1.3.3耐久性试验后喇叭应符合3.1.1和3.1.2的规定。
其中直流推动喇叭的试验电压允许在其标称电压的95%~115%范围内。
4.1性能要求
4.1.1安装在机动车上的喇叭,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
4.1.2喇叭应装于机动车辆的前部,其声压级应满足:
a)对功率不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83dB(A),且不大于112dB(A);
b)对M、N类汽车和功率大于7kW的摩托车,应不小于93dB(A),且不大于112dB(A)。
4.2试验方法
4.2.1试验条件及实验试验仪器应符合3.2的有关规定。
4.2.2仪器的安装
测量仪器的传声器应放置在接近车辆纵向平面的位置处,最大声压级应在离地面0.5~1.5m处测得,并应考虑下列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a)将喇叭安装在车辆上的固定零件;
b)喇叭在机动车辆上的位置;
c)喇叭安装支架的刚性;
d)对喇叭声压级可能产生影响并具有屏蔽作用的车辆前部结构的形状上与材料。
4.2.3声压级的测量
声压级的测量应在车辆前方7m处。
测量时,对直流推动喇叭,应关掉发动机,车辆停放在尽可能平坦的空地上。
测量时的背景噪声应比被测声压级至少低10dB(A)。
GB7258-2012中:
8.6.1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为7kW以下的摩托车为80dB(A)~112dB(A),其他机动车为90dB(A)~115dB(A)。
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还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其工作应可靠。
12
燃油消耗
GB15744-2008、GB16486-2008的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
GB15744-2008《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燃油消耗量限值见表1~表2。
表1两轮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L/100km)
排量mL
>50~100
≥100~125
≥125~250
≥250~400
≥400~650
≥650~1000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