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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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 精品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三条交易市场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审批和管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之间的合作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均有权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开展或终止合作。

第二章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五条凡有一定的棉花仓储能力、管理水平、安全保障,具有一定仓储规模和经济实力,有业务需求,承认并自愿遵守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接受交易市场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原则上不从事棉花经营的仓储企业,均可以向交易市场书面申请加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具备的条件:

(一)根据交易市场业务需求,具备棉花仓储资格、专业从事仓储业务、有一定的仓储业绩、信誉优良的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达到交易市场规定数额,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库容量达到交易市场规定要求,有较好的储运条件和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同一区域内有铁路专用线优先);

(四)有完善的棉花仓储管理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具备比较丰富的棉花仓储管理经验,仓库配备有符合棉花仓储保管消防要求的设施和力量;

(五)有熟悉棉花质量的人员和相应的棉花检验设施;

(六)配有复包机和与相应业务配套的棉花装卸作业机械;

(七)配备电脑和相应操作人员,能够与交易市场实现数据实时交换;

(八)承认并遵守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九)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条件。

新建仓库的仓储业绩由交易市场通过对其未来仓储资源的来源数量可能性进行分析后估算。

第七条仓储企业应向交易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审计报告;

(四)通过最近一次工商年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仓储概况说明;

(七)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八)经当地消防、气象部门验收签发的年度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和避雷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九)企业近三年棉花入库实绩,仓储资质和信用等级证明;

(十)仓库入、出库及保管费用标准;

(十一)合法、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十二)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它申报材料。

第八条仓库本身经济实力较差,应提供其它专业担保机构或有实力企业的担保,提供担保的单位需提交单位材料及相关担保文件,其中担保单位的财务报表必须由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交易市场认为必要时,仓库须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等办理公证手续后抵押给交易市场。

同一区域内,交易市场优先考虑专业从事商品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成为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九条交易市场在接到申请并通过初审认为可以作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考察对象的基础上,根据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安排专人到申请企业,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估。

交易市场根据现场考察和评估结果,结合交易市场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审核。

如审核通过,交易市场与申请企业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书,向申请企业发放“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标志牌,同时,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网址)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网站(网址http:

//www.cottonchina.org)等媒体对外公布。

第十条仓储企业取得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后,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将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用于开展交易市场业务的印章报交易市场备案;

(二)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交易市场业务,建立有关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管理,并将办理相关业务的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市场备案;

(三)制定符合交易市场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四)安排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参加交易市场业务培训;

(五)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交易市场禁止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将存放在相应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棉花开展监管和资金服务等业务,为此,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须主动将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名单报交易市场备案。

第十二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根据业务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和设备,保证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出入库和配合公检搬倒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有义务向客户介绍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宣传商品棉交易、交割、融资、监管和物流配送等业务工作流程,并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依法对客户储存在库的棉花资源情况保密。

第十四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如拟终止与交易市场的合作,应当向交易市场递交终止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资格申请书;

交易市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也可提出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交易市场在接到仓库终止合作申请后或交易市场拟终止双方合作关系后,将不再安排新的业务,并在了结仓库与交易市场和交易商之间的所有业务和资金往来后,予以审核批准,并及时对外公布。

在合作终止前,仓库应按原有协议规定,认真履行承诺,善始善终做好业务棉花保管、出库等工作。

第三章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享有以下权利:

(一)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二)按交易市场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市场制定的有关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市场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交易市场交易交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包括交易市场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银行三方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接受交易市场监管,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保管好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确保安全;

(三)为交易市场交易商提供优质服务;

(四)保守与交易市场业务棉花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对于与仓库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填制《仓单》时须如实向交易市场说明;

(六)接受交易市场组织的年审;

(七)配合并监督承检机构开展现场公证检验;

(八)发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业务授权人调整或变更等情况,以及出现可能危及业务棉花安全的法律诉讼等问题时,及时向交易市场通报;

(九)发生仓库土地使用权或房产被抵押或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市场通报;

(十)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和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合作协议书等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业务棉花入库、出库、移库和在库管理

第十七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应优先保证交易市场业务棉花的入库、出库或移库。

交易市场通过制定室内室外业务棉花保管费差别标准的方式,鼓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将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在室内存放。

第十八条确定参加交易市场业务的商品棉入库后,由货权人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货权人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的原件(或复印件)一起递交或传真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

指定交割(监管)收到货权人《申报单》后,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仓库库存业务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将《申报单》传真或邮寄给交易市场。

交易市场收到仓库的《申报单》后,与货权人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仓库反馈受理号。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受理号后,按照《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

《仓单》经仓库签字盖章后2个工作日内交货权人确认签字盖章。

除非交易市场与货权人以及贷款银行有特别约定,否则货权人应将确认签字盖章后的《仓单》原件于一周内寄送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同时仓库须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仓单》。

交易商在新疆区内由交易市场牵头组织运输的业务棉花,《仓单》原件由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根据发运情况直接传递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或由新疆指定监管仓库随运输资料一并传递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棉花运至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后,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对《仓单》原件签字确认盖章后直接寄送交易市场。

第十九条每一份《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每一批棉花只能有一份《仓单》。

对生成《仓单》的棉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及时将交易市场提供的与《仓单》对应的条形码粘贴在相应的垛头卡上。

第二十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在受理交易商的商品棉入库时,应将交易商提供的棉花品名、产地、生产年度、批次、件数、唛头标示重量、码单等与入库实物进行核对、验收。

除非“边入库、边公检”业务流程特别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和在线申报,也不得生成《仓单》:

1、交易商的商品棉尚未入库;

2、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仓单》的受理号;

3、入库验收结果与《申报单》标注结果有明显差异;

4、《申报单》标注的货权人与实际入库货权人不一致;

5、《申报单》标注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

6、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GB6975-2007)关于I型棉包的规定;

7、塑料套包的棉花;

8、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

9、棉包有明显露白;

10、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

11、单批棉花数量小于86包;

12、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对于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或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棉包露白现象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以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生成《仓单》。

否则,不予生成《仓单》,不予安排公证检验,已生成《仓单》和公检的,不能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露白棉花如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或参与网上超市交易交割且未事先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异议,由货权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新疆入库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需要移入内地指定交割仓库的,必须向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提出移库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移库手续。

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对新疆区内指定监管仓库移入内地的交易市场业务棉花,应在卸车、入库验收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过仓库库存业务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报送入库验收结果,每周一还应通过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交易市场报送上一周的《新疆棉移库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必须将交易市场的业务棉花与仓库自行开展的仓储和中转业务的一般商品棉严格分开,分别入库、分别堆垛、分库存放、分别记帐。

第二十三条对交易商混批入库的棉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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