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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五礼:

五礼是指西周时期五种主要的礼制形式,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吉礼是祭祀之礼;

凶礼是丧葬之礼;

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

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

嘉礼是冠婚之礼。

6、圜土之制:

圜土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危害社会但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未达受五刑程度的罪犯拘禁于圜土,强制劳役以使其改过自新的刑罚制度。

7、嘉石之制:

嘉石之制是指西周时期把那些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罪犯束缚手足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其时间根据情节轻重有所差别的刑罚制度。

8、三赦之法:

三赦之法是指西周时期对幼弱、老耄、蠢愚三者皆可赦免其罪,即九十岁以上的老人,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智力低下的人都可减免刑罚。

这一原则正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制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9、刑罚的世轻世重:

刑罚的世轻世重是西周时期的刑事政策,即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内容是: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2、质剂:

质剂是指是西周时期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

凡买卖奴隶、牛马须用长的契券,称作“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则用短的契券,称为“剂”。

13、傅别:

傅别是指西周时期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是把契券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14、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指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15、五过:

五过是西周时期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是:

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循私;

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16、三刺制度:

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即“一日讯群臣;

二日讯群吏;

三日讯万民”。

凡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定者,最后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17、《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法经》共有《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19、具五刑:

具五刑是指秦朝时对应受族刑的犯罪人同时施以墨、劓、斩趾等肉刑后处死的残酷刑罚方法。

20、城旦、舂:

城旦、舂是秦朝强制犯罪人从事修筑城墙、舂米之类苦役的刑罚。

其中男犯修城筑墙,女犯舂米,合称为城旦舂,是秦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1、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朝强制犯罪人从事为宗府祭祀砍运柴草、择米一类的苦役。

其中男犯为鬼薪、女犯为白粲。

22、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寇盗”之类劳役的刑罚。

其中男犯为司寇,边服劳役,边防外寇;

女犯为作如司寇,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23、罚作、复作:

罚作、复作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罚作是强迫男犯到边境地区戍守,复作是强迫女犯到官府服劳役的刑罚制度。

24、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秦朝时对于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利并且有义务向官府提出控诉。

25、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指秦朝时对于家庭范围内的侵害行为,不得随意告发。

由于这种侵害对国家利益不构成威胁,因此秦朝规定对于此类犯罪,子女、父母、奴妾不得相互为告,即使告到官府,官府也不应受理,强行告诉者,要治告者之罪。

26、爰书:

爰书是指秦朝时基层司法机关制作的记录司法活动的调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及勘验、拷讯、查封等文字材料,其存在说明秦朝审判制度是比较健全的。

27、约法三章:

约法三章是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之前为争取民心而颁布的一项法令,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它公开宣布废秦朝苛法,确定了当时的具体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汉朝法制的开端。

28、《九章律》:

《九章律》是汉高祖时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吸收秦律的有用部分制定出来的新法典。

它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它构成了汉律的核心和骨干。

30、上请制度:

上请制度是指汉朝时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及其子孙犯罪,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提请皇帝裁决、一般给予减免处罚的制度。

这是“尊尊”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的具体体现。

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所继承。

31、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朝法律所规定的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之间,有罪应互相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的制度。

这是“亲亲”原则的要求,是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33、录囚: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进行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此制始于汉代,被唐及其以后朝代沿用。

36、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汉代中期以后在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经典《春秋》中的原则与精神作为判案根据的司法活动,也称经义断狱,其核心在于“论心定罪,志(主观动机)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该制度使儒家观念与法律制度进一步融为一体,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越来越深。

37、曹魏《新律》:

曹魏《新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全律之首;

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而使之更为简练严密;

同时,将八议正式入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

其在体例、内容、规模上的许多创新对后世封建法典有很大影响。

38、晋律:

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于晋武帝泰始四年故称“泰始律”,又因张斐、杜预曾对晋律作注,经晋武帝颁布天下,故又称张杜律。

它在汉律、魏律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

在体例上,把魏律中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了魏律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

在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39、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时期的法典,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在体例上,它将北魏律中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一篇置于律首,确定了名例律作为封建法典总则的地位;

在内容上,首次确立了“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后被发展为十恶制度;

同时基本上确立了以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北齐律》对后世有重要影响,成为隋唐律的蓝本。

40、八议: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而应报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刑罚的制度。

八议的范围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该制度源于西周时的八辟,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入律。

它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化。

41、官当:

官当是封建法律规定的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折抵刑罚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

它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南陈和北魏。

42、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是《北齐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

北齐统治者总结历代封建统治经验,把严重危害封建政权和封建礼教秩序的犯罪集中概括起来,称为重罪十条,作为全律中最严重的犯罪予以特别规定,。

凡犯重罪十条者不适用八议及赎等规定。

隋唐时期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确定了十恶制度,并使之成为中国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之一,代代相传直至明清。

44、死刑奏报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是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对于死刑执行必须报告皇帝批准的制度。

这一制度反映了当时统治者对执行死刑的慎重态度:

一方面将生杀大权控制在皇帝为首的中央;

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准确地实行镇压,避免错杀滥杀,以缓和阶级矛盾。

46、《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开皇年间所制定的法典,它以北齐律为蓝本,在体例内容上加以发展,表现在:

第一,在篇章体例上对北齐律稍加变动,该体例被唐律全部继承,并影响后代王朝;

第二,正式形成十恶制度,置于律首;

第三,正式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47、《贞观律》:

《贞观律》是唐太宗于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主要内容有:

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

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及类推、三复奏、五复奏等原则与制度,从而基本上形成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法典有很深影响。

48、《永徽律疏》: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的一部重要法典。

在颁布律文的同时,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制作疏解一体颁行,疏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它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其完成标志着封建立法达到最高水平。

《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亚洲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49、《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的典籍制度编纂的,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步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

50、《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大中年间出现的法律汇编形式。

其特征是将刑律分为若干门,每门之下附以内容相关的敕、令、格、式,分类编纂在一起。

这种新的编纂形式更为实用,对于五代及宋朝立法有重大影响。

51、“十恶”:

“十恶”是隋唐以后封建法律所规定的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重的犯罪,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凡犯“十恶”者,不得享有法律规定的“八议”等减免刑罚的优待特权,充分表明了其维护封建专制制度与家族制度的目的。

52、六赃:

六赃是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53、同居有罪相为隐:

同居有罪相为隐是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

凡同财共居者,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相互宽隐其犯罪,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罪,即使为罪犯通报消息使之隐避或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或减等处理。

但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不适用此规定。

“同居有罪相为隐”是从西汉时“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发展而来的,是唐律以礼为准的突出表现,旨在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巩固封建家庭关系。

54、类推原则:

类推原则唐律所规定的一项刑法原则。

其具体内容是:

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时,对那些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行为,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

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行为,可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以明重”。

55、“化外人犯罪”:

“化外人犯罪”是唐律所规定的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化外人是指中国人以外的人,即外国人。

唐律规定,对于外国人在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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