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九年三一立运动境台领有议论同化间接统治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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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19年三一獨立運動為分界,台灣領有以來的議論,由究竟要同化或間接統治的問題,替換為授與「國民」參政權或「殖民地」自治這樣的問題。
朝鮮的統治無論如何都須要加以改革已成共識,不過,究竟要朝什麼方向進行,仍是眾議紛紜。
本章即是驗證,在這此情況下,朝鮮總督府在1920年代著手統治改革的情形。
而這種狀況和結局,曝露大日本帝國自我改革能力的界限。
總督府的統治改革
1919年,受原敬任命的朝鮮總督齋藤實上任。
匆忙上任便被捲入朝鮮人的炸彈事件,其統治的困難可想而知;
不過,得以平安無事的齊藤,乃進行一定程度的統治改革。
齋藤就任後進行的改革如下列事情。
首先在治安方面,廢止原被形容為「野蠻遺風」的笞刑和憲兵制度。
此外,撤廢備受內地資本家惡評的朝鮮會社令。
另外准許發行朝鮮語新聞,將當時屬不同系統的朝鮮人官吏及內地人官吏的俸給令予以統一。
另外因對歐美之顧慮,修正傳教和私立學校規則,大體上在允許宗教教育的同時,傳教所的設立亦從許可制變為申報制,並認可宗教團體的法人化。
此外,與台灣大致相通的是,以內地延長主義為原則,採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修改民事令,以此作為內地人和朝鮮人通婚在法制上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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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地方制度方面,在1920年修正時,在府、面、道等地方公共團體設置諮詢機關。
此外修正教育令,使普通學校及高等普通學校的修業年限,如內地的中小學般獲得提升,亦承認部分的內地人和朝鮮人共學。
此外在1924年亦新設京城帝國大學。
如此並列觀之,可看到一些改善。
朝鮮總督府當然會自賣自誇,特別是在教育方面的改革上更是自豪。
與齋藤一起赴任的政務總監水野鍊太郎認為「對新附民發布與本國一樣的教育制度,以為其啟發而做的努力為例,這是至今各國都不曾聽聞的先例」並歌誦崇高的「一視同仁聖旨」,內地政治家澤柳政太郎等認為在英國和「美國尚未認可黑人和白人之共學」而盛讚「內鮮共學足向世界誇耀」。
不過那樣的自賣自誇,與內情並不相符。
在廢除憲兵後反倒將警察加以強化;
奉給令統一後,對內地人的官吏卻另外給予加俸。
另外,地方諮問機關並沒有議決權;
在內地人居留民佔多數的都市,及指定區域之外是採任命制。
而且,諮問機關的議長是由屬總督府地方官吏的道知事和面長等來擔任,而且擁有會員的解任權和發言禁止權等,會員則沒有案件的提出權。
即使是私立學校規則放寬,在普通教育中教導「修身」及「國語」之事仍被規定為義務,而修業年限也「依當地的情況」而受到短縮,義務教育制度也未被施行。
關於這一系列的修正,總督府及日本政府,相當謹慎地避開朝鮮人受歧視的意識。
以最自賣自誇的教育改革為例。
此項改革在1922年所公布的第2次朝鮮教育令,在改正前的教育令為「在朝鮮有關朝鮮人的教育」規定,要修改為「在朝鮮有關的教育」;
有將現居於朝鮮之人一律稱為「日本人」的一項法令規定的傾向。
總督府學務局長柴田善三郎認為「朝鮮地區的國民,不論其民族的異同,皆接受同一教育」,以「一視同仁」的樣子而自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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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總督府在最初階段時,朝鮮人和內地人的初等、中等教育為個別規定。
不過東京樞密院審議提出異議:
「有關如此重要的法制,依民族種別而設有不同待遇的條目,並不符合以一視同仁為旨趣的統治要諦」,同時對被審議的第2次台灣教育令,其修正案為:
將『內地人』代之以『常用國語者』;
「朝鮮人」和「台灣人」則代之以『不常用國語者』。
根據總督府的調查,在1919年時,朝鮮人之中會以「國語」做普通會話而沒有障礙的男性占0.6%、女性占0.05%左右,與國籍法和戶籍法等之情況相同,不過在法令條文上,並沒有以民族名做區別的註記。
對『常用國語者』適用於和內地相同的小學校令、中學校令;
對『不常用國語者』適用於有縮短修業年限可能的普通學校規定。
雖說是「內鮮共學」,但只承認他們所希望的有限制之相互入學而已。
據總督府柴田學務局長說法,這是考慮「朝鮮特殊的情況」,和內地稍有不同,不過僅是為了保持制度的柔軟性罷了,並非為地域的區別和民族的歧視。
不過據柴田所說,即使是「限於在業務上才使用國語者,或限於因為對話者的關係才使用國語者之類,應被解釋為不常用者」,所以即使是稍微有日語能力的朝鮮子弟,要跨越「國語常用」的障壁,也幾乎不可能。
又,此次教育令,刪除舊教育令原有的「教育要適合時勢及民情」此象徵差別待遇的項目。
不過在總督府內部文書中,記有「對朝鮮人的教育要適合時勢及民情之言雖刪去」「本令由條文中去除……不僅因朝鮮人以此為差別對待的根據,心懷反感,而且特別是將本條去除,實際上運用可依情況做適當處理」。
所以在創設京城帝國大學時,樞密院提出要求的事項是不允許私立大學的設置。
「萬一國內外人士(歐美人乃至朝鮮人)所經營為不完全的私立大學」因而要先設立國立大學嗎?
這樣的事在統治上非常值得憂慮」。
連如此程度的有限修正,仍有瓶頸,其一在於內地人殖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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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總督府樞秘密院提交的文件所說,內地人殖民者極度避諱與朝鮮人共學,曾記載他們拒絶將朝鮮人的「普通學校」改名為與內地人相同的「小學校」。
第二次朝鮮教育令公佈後不久,在殖民者方面有「內鮮同化易說而難行」、「同化的方針不宜經由教育施行」這樣的聲音。
當然,也一併記有大部分朝鮮人並不期待和內地人共學,殖民者們對總督府更強硬的態度,是很容易想像的。
若連教育和地方制度這種改革都停止的話,打破總督府特權屬最大的難關,當然幾乎是見不到前進的可能。
最大的問題是六三法問題以來的總督立法權,原敬交給齋藤總督的「朝鮮統治私見」主張把朝鮮總督府司法部門置於內地司法省管轄下。
朝鮮、台灣的審判在總督府司法部門就已完結,在內地的大審院(原註:
相當於現在的最高法院)亦不能上訴,按照某些議員的話來說:
「例如朝鮮的裁判所,不管內地大審院有何判例,這是所謂的內地法,和朝鮮無關,判決書所寫的是朝鮮總督所做的特別解釋。
」。
和不受帝國議會的束縛,而制定嚴酷的治安立法一般,司法上亦然,朝鮮、台灣在司法上,也被從「日本」分離。
但總督府法務局長向齋藤所提交的秘密意見書中,對於司法權要和內地統一,雖承認會使「給意識到差別待遇的朝鮮人產生好感」的優點,卻期望「理解朝鮮統治的司法機構」不要做出會成為總督府障礙的判決,並強烈地主張「朝鮮總督要總轄司法、立法、行政三權,而後才能期望統治圓滑地進行」。
此外,司法權若是統一,則「司法行政事務的監督,需移交(內地的)司法省嗎?
這對事務的執行應該會有諸多不便」顯示出官僚的地盤意識。
總督府王國一旦獲取既得權和形成本位主義,便沒有那麼容易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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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齋藤總督之下所進行的改革,如總督府官吏制服的廢除,及「舊慣尊重」而恢復傳統墓地,主要都是表面性之事。
不過確實稟受原敬指示而赴任的齋藤,若由他的許多演說中觀察,將其主張一視同仁而取消差別待遇的話,與尊重朝鮮舊慣的說法並列,其後一連串的改革只是自我吹捧的敘述,統治方針究竟如何,尚不太明白。
一系列的措施,並未在法令條文上提倡內地延長主義,在不招致總督府獨立王國障礙的範圍下,只暫且改善引人注目的差別待遇部分罷了。
其中統治改革最根本的問題,即原住者參政權問題,仍未見進展。
齋藤首先召開自合併以來,一次也未召開而閒置的諮問機關中樞院,但用那種程度的措施想要使朝鮮人滿足確實不可能。
總督府內外都覺得有提出什麼徹底改革的必要。
自治或參政權?
在1920年代有關統治改革的最大重點是參政權,在齋藤總督下「殖民地」自治論和「國民」參政權付予論的雙方意見書正被蒐集。
這些和論壇上的議論相較,多少都帶有具體性的議論,但在此先整理那時的世界觀。
首先談參政權付予論。
可見到如上所述,打算給予朝鮮人作為「日本人」的帝國議會參政權。
對這種情形,有如總督府高等法院檢事長國分三亥意見書所述那樣:
「將導致允許朝鮮民族自治,其結果就是最後朝鮮終於獨立」且「讓朝鮮分立,很難完成其(日本)自我防衛更是不言可喻」的共識。
為此,就像前章所介紹朝鮮軍的意見書那樣,參政權的授予與對獨立及自治的絕對否定,兩者密不可分。
又,在此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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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將朝鮮稱為如明治以來所形容:
「如同四國、九州一樣,純然為帝國的一部分」的說法屢屢被採用。
此外大部份的參政權付予論與「日本人」同化論為一體,古代日本渡來人混合同化的歷史觀,和日鮮同祖論直接相關。
在眾議院議員松山常次郎的意見書中,以古代的熊襲和蝦夷國,就是現代的九州和(本州)東北,也是當時日本的元勳和首相的出生地為例:
「我等稱朝鮮……有如九州、東北之類」的敘述。
另外松山也指出日本和朝鮮同為黃種人,一邊以日系移民被排斥為代表,在白人列強所之差別待遇包圍下,高舉亞洲主義,而稱述:
「讓朝鮮人有佔有內閣之位的想法」、「我們把朝鮮視如蘇格蘭、威耳斯(威爾斯)這樣的話」,「希望能由朝鮮產生像勞合喬治(譯註:
DavidLloydGeorge,1683-1945,第一次大戰時的英國首相,出生於威爾斯)這樣的人」這樣的敘述,在修辭上將朝鮮與威爾斯(而非愛爾蘭)相比,可知不僅在第9章中野正剛的著作中可看到。
因為提倡參政權付予的意見書是同化論的延長,因而每每有「作為同化政策的首要方法,最具效果的是內鮮人通婚」這樣的主張。
總督府高等法院檢事長國分的意見書提出「除去法制上附帶在結婚上的障礙,是當務之急」。
如前所述,朝鮮民事令的改正乃得以實現(參照第8章注34)。
前章所述的朝鮮軍參謀部和原敬或長谷川總督等的意見書亦是如此,此與立法權及司法權的改革不同,因為通婚和官廳間既得權的調整無關,是可能實行的同化政策之一,有提倡這種較不費事的傾向。
不過,若考慮朝鮮人以及殖民者的反彈,制度性上雖有可能,現實上通婚是否會急增,這是另一個問題。
至於對於自治論,聲稱要有在朝鮮設置殖民地議會的選項。
自治論者強調若給予參政權,會有朝鮮人和台灣人的議員團,擾亂帝國議會的危險性。
此問題可從第6章被看到在合併當時已被指出,另外,矢內原忠雄等殖民政策學者雖做此提倡,可是已有的先例,為在英國議會中,愛爾蘭人的議員,握有關鍵性表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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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同貴族院議員、也是京城日報社長的副島道正那樣,不只擔心「會重蹈英國對愛爾蘭感到棘手的同一政治行為」、「朝鮮普選,可預見會讓包括內地的無產階級勢力抬頭」「朝鮮民族之政黨必會與內地勞動黨和無產者黨之類合作,這是相當明白的」敘述其觀察。
給予沖繩參政權,其沖繩眾議院議員的定額也才5名,預料朝鮮、台灣若授予參政權,會選出百名以上的議員,這是付與參政權時,要決斷的問題。
自治論之最大論據,如殖民政策派所主張那樣,當然是持民族同化不可能論。
從台灣總督府學務課長轉任朝鮮總督府之持地六三郎(參照第4章),逐一批判關於古代日本渡來人同化及日鮮同祖論的歷史觀,列舉德國的波蘭、奧地利的捷克、英國的愛爾蘭等同化政策失敗的例子,認為僅給予某種程度的自治便可。
副島也主張朝鮮人「始終是和內地人相異」的存在。
另外持地認為朝鮮人以身為「日本人」而選出代表進入帝國議會,而有:
「說不定要帶翻譯才能參與辯論討論」這樣的敘述,利用此點攻擊參政權論者的樂觀看法。
確實參政權付予論者,並未考察到這部分的困難;
持地的主張並不是以原住者權利擁護為目的,只是用以威脅參政權付予論者罷了。
可說是對明治期參政權問題的關注,大致是與「日本」編入論出現的威脅,有著相同現象。
一般來說,自治論者有讚賞以英國為首的歐美殖民地統治先例的傾向。
持地對英國統治埃及有「不愧是英國人」的敘述,從劍橋大學留學回來的副島則稱讚付予「愛爾蘭」自治的那個典範。
在外交上來看,走配合歐美的路線,則給予朝鮮自治,是確保朝鮮的必要條件。
相反的,參政權付予論者,不僅未稱讚法國,反而有強烈強調日本獨自性的傾向。
如是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