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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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集团各单位

后勤集团办公室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印发

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和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后勤集团各经济实体(法人和非法人)财务行为,确保”事企分开,管理清楚,核算正确,权责分明”的事业与企业财务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后勤集团合法经济权益,促进后勤集团发展,保证经济工作的有序运转。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财务通则>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及行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制定西南交通大学后勤集团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及下属二级单位(包括:

公司、中心、医院、幼儿园等)。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

正确处理后勤服务与学校的关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服务;

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分析、研究各公司、中心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如实反映集团、二级单位财务状况;

对集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统一领导高度集中逐级审批分级核算

1、集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高度集中、逐级审批、分级核算”的财经政策,即统一集团财务方针政策;

统一财务收支计划;

统一财务规章制度;

统一财会业务领导;

统一财会人员管理;

统一集团资源调配;

集中集团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优势;

对二级单位(含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定额上交集团经济目标。

2、后勤集团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二级单位实行集团领导下的经理(主任)等负责制。

以上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集团财务决策、重大经济活动的可行性论证由集团办公会议决定。

3、后勤集团设立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统一管理集团各项日常财务会计工作。

4、集团财务部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对其财会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

5、后勤集团各级财务一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集团财务由集团总经理审批(签字),或由总经理授权下的其它负责人审批制(签字)。

6、总经理或经理(主任)等因公出差等原因不能审批时,需在事前委托一名副总经理或副经理(副主任)等代理审批。

7、后勤集团财务账号统一在学校资金结算中心或所辖地就近银行开设资金结算基本账户一个。

8、对于法人实体(镜湖宾馆和劳动服务公司),独立设置财务,但每季度需向集团财务部上报会计报表

第三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六条后勤集团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严格依照本制度办理财会业务。

第七条后勤集团的各级领导必须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对忠于职守并做出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于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严重违反有关法规的财会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撤换。

第八条后勤集团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财务机构负责人除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原则上还应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集团根据相关程序办理,并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监交;

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由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派人监交。

第十一条后勤集团财务部根据工作职责、工作量确定岗位人数。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根据需要实行定期轮换制。

财会人员未经后勤集团聘任不得上岗。

第四章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

1、财务机构必须按照<

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工作,必须按照<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①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②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③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务机构、财会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如有外币业务,应按有关规定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记账原则根据事业和企业的性质分别采用如下方法:

(1)事业性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

(2)经营收入(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制度分别采用如下:

1、公益性服务单位取得的事业性收入采用<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核算其收支,包括:

水电经费、公益性事业经费、公费医疗费、其它服务性收入(如:

幼儿园幼儿学杂费等)、其它非经营收入等。

适用单位:

集团机关(含:

办公室、财务部、人力资源及事业发展部)、幼儿园、医院、收发室、水电管理中心等。

2、非法人实体的经营收支参照企业(公司)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包括:

经营和非经营活动取得的所有收入。

实行企业化管理所有单位,如:

饮食服务中心、驾运中心、物业管理中心、学生公寓中心、维修中心、通讯所、锅炉站、生活服务中心等

3、法人实体按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如:

驾校、修理厂、建筑工程队、天鉴实业公司及其它法人实体。

第十六条财务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要符合国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实行会计电算化后,有关财会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会计工作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十八条会计监督

1、财务机构必须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记帐人员与经济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理、资金调度和其它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明确。

2、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五章财经政策

第十九条财经政策的制定与调整要以国家法规制度为依据,紧密结合后勤集团实际和发展的要求,做到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统一协调,努力促进后勤集团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后勤集团重大的或影响范围较广的财经政策,如(学生饮食价格、澡票价格等)收费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财务开支规定等的制定与调整,应在集团领导的组织和协调下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报集团、学校或物价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六章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入

收入是资产的增加,它包括经营和非经营活动的所得。

各单位的收入必须合法合理。

收入的实现是以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完成工程来确定营业收入。

第二十二条后勤集团与及学校其它部门之间的业务往来实行内部结算办法。

后勤集团的有价票据实行统一管理,自制的结算票据凭证加盖后勤集团财务专用章,发给各服务中心使用。

除有资格从税务部门取得发票的单位外,其它单位一律使用后勤集团财务规定的统一收据并按有关收费票据管理办法领取,任何部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不得自制票据;

不得私自购买收款收据;

更不能以白条代替收款收据。

第二十三条后勤集团服务收费标准能够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在学校批准的范围内上下浮动,使用内部结算票据,服务(收费)价格不得包括税金。

(根据财税[]25#<

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有关精神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其它税费。

第二十四条各二级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账,应在集团内核算的收入严禁在集团外核算,严禁截留、私分、坐支及公款私存;

严禁私设”小金库”,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侵占、截留、隐匿各种应交收入或重复、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转资金,私存私放,不将资金纳入后勤集团或二级财务管理,不将收入列入后勤集团、二级单位会计帐内的行为,均属”小金库”行为。

对此,后勤集团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

支出是后勤集团开展后勤服务,对外服务活动,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后勤服务成本、生产经营成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等),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各项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必须严格控制支出,认真审查支出的内容及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有关二级单位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

被没收的财物;

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它支出。

第七章资金筹集

第二十七条资本金按照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第二十八条后勤集团及所属二级单位(公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学校)投资,吸引各方投资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投资者可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公司)投资。

投资按集团规定执行(另定)

第二十九条后勤集团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资本金的差额、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捐赠的财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规定,可转增资本金。

第三十条后勤集团及下属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可依法享有经营权,在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不能够以任何方式抽回。

下属公司如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必须先报后勤集团审批,再按规定办理。

第八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三十二条后勤集团各部门必须严格现金管理办法,银行帐号统一设在后勤集团,全部银行帐号在学校结算中心开户,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开立银行账户。

第三十三条对现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制度,库存数额按银行核定的限额执行,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第三十四条财务机构的银行账户必须按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部门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三十五条银行账户的账号非因业务需要不得外泄。

对各种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财务专用章和有关出票人印章必须由两人分管。

印鉴保管人不在时,由其委托她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各级财务主管人必须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核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银行对账单与银行日记账,每次检查情况要有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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