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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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文档格式.docx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对上述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并作出了一些修订,修订的要点是:

1、“待转资产价值”科目适用的范围及会计处理方法,由原来外商投资企业扩展到所有的内外资企业;

2、“待转资产价值”科目下设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反映企业接受的货币性捐赠和非货币性捐赠;

3、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仍如前述制度“待转资产价值”会计科目说明中列示的处理方法;

4、取消“资本公积”会计科目中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对接受的现金捐赠按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数额后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在解答中还对有关接受捐赠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原则和相关解释进行了归纳提示。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应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同时,企业按税法规定确定的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在扣除应交纳的所得税后,计入资本公积,即对接受捐赠的资产,不确认收入,不计入企业接受捐赠当期的利润总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如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性资产,则指实际收到的金额。

“接受捐赠资产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金额,包括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因接受捐赠资产另外支付的构成受赠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这里的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除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㈡、实施新准则后接受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各项准则及指南中并没有对企业接受资产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但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取消了原《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并在所设置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中明确:

“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由此可知,实施新准则之后,企业接受资产捐赠不再直接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是作为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利得收入处理,并直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实施新准则后,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和原来相比区别是通过“营业外收入”反映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数额和企业期间的收入总额,改变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理方法。

二、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原《企业会计制度》“营业外支出”科目说明明确“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会[2003]29号)文件联合颁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其中问题一、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进行纳税调整?

的规定是:

“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除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按利润总额12%的范围内税前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时,应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及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不含所得税、下同),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捐出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捐出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捐出资产涉及的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

涉及捐出固定资产的,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等进行核算,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捐出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

1、企业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借:

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

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

2、企业对外捐赠其他资产

捐出资产减值准备

捐出资产账面余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

㈡、企业实施新准则后的会计处理

企业实施新准则之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营业外支出”科目使用说明中明确:

“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企业实施新准则之后,对外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仍是反映于“营业外支出”科目,其会计处理与执行原制度、准则时相同。

三、企业接受资产捐赠的税务处理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是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但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捐赠企业对外捐赠应税资产视同销售),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对外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将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应交纳的流转税等相关税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成品和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应视同销售计算交纳流转税及所得税。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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