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属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规程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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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办发[2003]375号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2003]151令)和《关于省属煤炭企业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吉煤办联字[2006]37号)文件精神,结合省属煤炭企业实际,制定本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煤炭局社会保险中心、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经办机构)及其所属的矿、厂(处)工伤保险承办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所属单位承办机构)、企业劳资部门设置的工伤职工管理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适用本规程及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规程及实施细则将工伤保险业务划分为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伤保险统计、工伤保险待遇(系指实施细则)等内容。

第四条各级工伤保险业务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各项业务办理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二章工伤保险登记

工伤保险登记包括企业、个人参保登记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五条参加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企业经办机构需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1)及《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表2-2)。

企业所属单位承办机构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表2-3),报企业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企业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4.上年度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独立核算、独立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

第六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企业填报的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并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的,建立参保单位数据库,详细录入企业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并将相关资料归档。

审核未通过的,向申报企业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企业按要求补正材料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参保登记。

第七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对企业工伤保险相关信息实行微机管理,计算机对各企业以微机编码进行识别。

微机编码由8位数字组成,其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

两位数字为吉林省属煤炭企业码,一位数字为工伤保险码,一位数字为企业码,四位数字为企业所属二级单位码。

其表示形式为:

×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八条参保企业发生下列事项变更时,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应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项目发生变化。

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时,企业需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件;

2.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

3.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它证件和资料。

第九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企业填写的《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变更登记表》,核对有关证件和资料。

审核通过的,予以更改数据库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同时收回原参保登记表,重新填制《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登记表》。

审核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待按规定要求补正材料后,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时,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消、终止;

3.隶属关系改变;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

2.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划转、解散、撤消、终止的有关文件;

3.工伤保险登记表;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验上述证件和资料,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注销其工伤保险登记。

第四节 企业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登记

第十条参加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的职工,需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表2-5),个人编号采用养老保险编码。

企业所属单位承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对参保人进行及时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基本情况表》,确保人员不出现遗漏。

企业经办机构进行编码上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审核后,由企业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工伤保险档案。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建立个人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库,进行微机化管理。

未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企业承办机构及时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表2-6),按时上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企业新录用的职(员)工,因死亡、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调出等减员。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征缴

工伤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申报受理。

企业经办机构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表3-1)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同时携带上年度企业及所属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到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

第十二条 缴费核定。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据省属煤炭企业实际发生工伤费用支出情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

按照与义务相对应、无责任补偿、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新老制度和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来确定参保单位年度缴费费率。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年度核定。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据申报企业提供的资料及从有关部门获取的相关信息,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核通过后,以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当年缴费基数。

第十四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据核定企业当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计算年度和月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并将核定的《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反馈申报企业,以此为依据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十五条 费用征缴。

企业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月平均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向企业及所属单位按月征缴工伤保险费,并将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存入企业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结算专户。

每月15号前填报《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表3-2),同时将所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以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方式,上缴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对企业经办机构上报的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进行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反馈企业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据实收金额对企业经办机构开具收据,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表3-3),每月与银行对账结算。

第十七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据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向申报后未足额或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发出《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表3-4);

逾期不执行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每月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月报表和工伤保险费实缴清单,登记工伤保险基金收人台账。

第十九条 补缴欠费。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人台账,建立企业欠费数据信息,填制《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表3-5),通知参保企业补缴欠费。

第二十条对因资金困难,无法一次缴清欠费的企业,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与其签订工伤保险费补缴协议。

如欠费企业发生被兼并,分立、破产等情况时,按下列方法签订补缴协议。

1.欠费单位被兼并的,与兼并方签订补缴协议;

2.欠费单位分立的,与各分立方签订补缴协议;

3.欠费单位进人破产程序的,与清算组签订清偿协议。

4.企业所属单位被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与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

企业所属单位破产、关闭、解散和被注销的,应在资产清算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应预留的工伤保险支付费用一次性上划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依据补缴欠费到账信息登记基金收入台账,调整企业欠费信息。

第四章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

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包括协议管理和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协议管理。

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与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分别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及“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服务协议”。

工伤医疗、康复与配置辅助器具服务协议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工伤医疗、康复与配置辅助器具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与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三条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将已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及时向企业公布。

第二十四条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程序。

参保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用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省煤炭局社保中心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

因急诊抢救或在外地工作期间可就近诊疗。

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企业所在地)。

工伤职工在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并向企业经办机构报告,由企业经办机构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备案。

工伤职工在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诊疗实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明细制度。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表4-1),经企业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备案。

对于危及生命安全需抢救的工伤职工,协议医疗机构可先办理转诊转院,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工伤职工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表4-2),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经企业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及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进行身体肌能、心理、职业康复的,由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表4-3),经企业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并报省煤炭局社保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日常生活和就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省煤炭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辅助器具意见,由工伤职工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表4-4),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初审合格后,报企业劳资部门审核通过,送达企业经办机构。

第三十条企业经办机构依据省煤炭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按照国家及省规定,核定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填写《吉林省属煤炭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核定表》(表4-5),报送省煤炭局社保中心。

经核准后,及时反馈企业经办机构,并抄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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