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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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Word下载.docx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学生在毕业前最后一学年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

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因心理疾病(精神病),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劝其退学;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七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除按规定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附加给予下列处罚(研究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停发其各类奖助学金;

(二)取消本学年评定各种奖励和资助的资格;

(三)取消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司法机关或其它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事端的;

(二)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五)在校内参与、从事、组织各类宗教活动的;

(六)在校外未经批准的非宗教场所从事宗教活动的;

(七)在校内利用讲座、演讲等形式传播宗教的;

(八)在校内外张贴、散发与宗教活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的;

(九)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

(十)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十一)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十二)私藏、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三条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教育教学场所秩序不听劝阻的,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资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六)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第十四条违反政府禁令,贩卖、吸食毒品(包括大麻、鸦片、海洛因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打架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酌情赔偿一定的营养费,护理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挑起事端者:

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及其它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导致公共和私人财物损坏或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因策划、唆使、煽动他人打架,扰乱校园治安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打架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聚众斗殴或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直接参与打架,促使事态发展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为他人提供打架器械者,视其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影响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对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威胁恐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按原价赔偿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期间饮酒的(包括含酒精饮料),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饮酒,一经发现视其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处理后再次饮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聚众酗酒或酒后打架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

(三)私自篡改、伪造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

第二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以下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达以下天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含10学时)至1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3-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含20学时)至2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含30学时)至3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含40学时)至49学时或未请假离校9-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或未请假离校超过11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学位论文的;

(三)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的,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的,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

(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的;

(五)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的;

(六)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

(七)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的。

第二十二条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传播、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的;

(二)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修改、移动、复制、删除等破坏活动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或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

(五)发布、散布有害言论和信息的;

(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二)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晚归的;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五)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乱扔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违章使用公寓水、电、暖、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考试违规或违反考场纪律的,按照《西北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复查阶段未取得正式学籍前达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程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户口所在地,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学生所在地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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