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涉农法律讲座教案2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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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课学习,学员了解下列知识:

法律含义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民法含义

学员掌握下列知识: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享有的民事权利;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能力目标

1.学员能过本课学习了解什么是民法,民法调整的范围;

2.要求学员能掌握自己拥有哪些民事权利,发生民事纠纷可通过哪些方式加以解决。

 (三)情感目标

本单元的核心教学项目是“民法”,通过本单元学习使学员对民法有基本的了解,增强自己的法治观念,在日常生活中知法守法,依法办事。

二、教学重点难点

法律、民法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

民事责任

三、教学用具,

PPT教学演示课件多媒体

四、教学步骤

引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治国方略实现了彻底的转变。

教师提问:

什么是法律?

1、法律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的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引导学员讨论:

与道德、纪律、村规村约相比法律有何特征?

2、法律的特征

⑴、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⑵、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⑶、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⑷、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一:

王先生的父母年迈,王先生以自己住房拥挤为由,想把赡养父母的责任推给自己的两个姐姐。

他说:

以后父母去世了,他们那十多万元存款就归你们两个了,我放弃继承财产的权利,也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

教师引导讨论:

王先生的做法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不存在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也不存在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只有把认真行使公民权利和自学履行公民义务结合起来,才是正确的态度。

另外,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只要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就应该担负赡养父母的义务。

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先生的言行已违反了法律。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1月24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郑重宣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宪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宪法相关法

行政法

社会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生活处处有民法

案例2:

1、早上到菜市场买菜。

小王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

2、坐车到县城,司机紧急刹车,小张头被撞得鲜血直流

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

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

4、给自己手机缴费,但号码写错了,钱到了别人的账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

引导学生讨论:

以上事例中有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教师小结:

像以上纠纷,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可见民法与人们的关系最密切,最直接。

二、民法定义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案例3

2010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

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并罚款1万元,企业不服起诉到法院。

案例4

2010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在讨价过程中,副局长李某与工作人员小王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了小王,致其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3000元,出院后小王向李某索赔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诉。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法律关系一样吗?

主体、关系、适用法律的范围、受理法庭

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并罚款,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属于“民告官”,应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

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是以民事身份进行活动,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

3、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五

李某明知其房屋南边邻地将建一栋高层楼房,但其隐瞒事实,将房屋售给王某。

一年后,南边高楼建成,王某的房屋得不到阳光照射。

于是王某将李某告上法庭。

李某违反了民法哪些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核心原则、标志)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化)

3、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民法的根本任务)

4、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原则(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要遵守国家政策)

5、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是民法的灵魂

4、民事主体

1、民事主体的含义:

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享有权利的人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人称为“义务主体”。

2、种类:

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权利力

案例6

一月的婴儿能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

一日,华强用摩托车驮着即将临产的妻子海英去医院,途中被一辆大货车撞出十几米远,华强和妻子当场死亡,而海英腹中的婴儿却奇迹般的诞生并活了下来。

然而,这婴儿只能由祖父母抚养,生活艰难。

婴儿的祖父母在痛不欲生的同时,以自己和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婴儿抚养费、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30万元。

婴儿太小,能当原告要求赔偿吗?

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这个案件涉及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至于死亡。

同时具有平等性,即不分男女、职位高低、财产多少、民族、文化程度等均享有”。

由此可以看出,婴儿拥有民事权利能力。

因为这场车祸,使他的被抚养权、受教育权以及人身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所以他可以作为原告有权要求肇事司机赔偿

(2)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7

强强只有12岁,趁其父外出打工,将父亲的摩托车以500元卖给邻居,得钱后自己花光。

父亲回家后对此很气愤,找邻居要求把钱还给对方,退回自己的摩托车,但遭到拒绝。

此事应当如何解决?

12岁的小学生卖掉父亲摩托车的行为有效吗?

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作了三种规定: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两种人可以独立自主的进行民事活动。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12岁强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擅自卖掉摩托车的行为是无效的,他父亲有权要求撤销这一行为。

5、民事权利

(1)物权

案例8

甲将其购买的一辆轿车租赁给汽车出租公司,乙向该汽车出租公司承租了该车。

后来,乙以车主的名义将该车卖给了丙。

甲得知后,找丙要车,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车款,理应取得该车,双方发生争执。

甲能否向丙要自己的车吗?

能否要回自己的车吗?

本案牵涉到民事权利中的物权问题。

甲对轿车拥有物权,即拥有财产所有权,全部拥有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子权能。

汽车出租公司、乙对该车只拥有合同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超过合同范围就不拥有该权利。

乙将车以自己名义卖给丙,属于非法转让。

已经侵害了甲的物权。

甲可请求返还原物。

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

“在非法转让中,如果第三人在接受转让是不知详情,并支付了合理的价格,那么财产所有权人就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要求其直接转让的一方赔偿损失或负责将原物返回。

要是第三人知情,即使付了款,财产所有权人也有权要求其返还原物。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丙应该知情(因为车辆买卖时需办转户手续,但他未办),所以丙应该是非法恶意占有,所以小李有权向丙要回自己的轿车。

(2)、债权

案例9

吴某去商店买农资,老板算错帐多找给他80元,吴某悄悄装进兜里。

回到家里他乐滋滋地向家人叙述此事,儿子听后坚决主张吴某应将80元钱还给商店。

吴某气愤的训斥儿子:

“你真是个傻蛋,钱是他主动多找我的,又不是我偷来抢来的,岂有送还的道理。

教师引导学员讨论:

商店老板多找给自己钱,有义务还给他吗?

(三)人身权

看图片,引导学生讨论:

以下行为分别侵犯了公民人身权中的什么权利?

案例10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

10-1

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10-2

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10-3

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10-4

网上说别人坏话

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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