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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如需要借款,应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的借款金额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签字后由总经理批准。
出差人员凭总经理批准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人员所借款项返回时必须及时结清,不得长期拖欠,否则,财务部门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八条单位领导审批时,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报销标准
第九条住宿费报销标准。
出差人员住宿费用按照规定实行等级管理和限额控制。
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金额单位:
元,下同)
人员
特区
直辖市
省会城市
省辖市
县级及以下
集团公司董事长
实报实销
集团总经理
集团副总经理
280
260
240
220
200
经营公司总经理
180
150
分公司及集团部门负责人、公司副总
120
其他人员
160
130
100
80
第十条伙食补助费标准。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
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65
55
45
35
公司总经理
50
40
30
35
30
25
20
第十一条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对方单位没有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
每人每天包干标准为:
90
75
集团总经理、副总
70
60
50
45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标准:
飞机
火车
轮船
长途汽车
出租车
头等舱
软卧软座
一等舱
实报
可乘
经济舱
二等舱
硬卧硬座
×
三等舱
预申请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差旅费可以超过本人职级标准报销:
(一)下一职级人员因工作需要或领导安排与上一职级人员同行的,乘坐交通工具费用可按照同行的上一级人员的对应标准报销交通费用;
(二)因商务接待或商务考察确需陪同接待对象在超过本人职级规定的宾馆入住的,可按该宾馆较低标准档次的收费标准报销住宿费用;
(三)因特殊需要经总经理批准乘坐飞机或其他超过本人职级规定的交通工具的,可按实际乘坐的交通工具报销交通费用;
(四)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有特殊安排,并批准可以超标准报销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报销办法
第十四条差旅费报销程序。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和途径线路,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按日常费用开支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待最终批准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住宿费报销方法
(一)出差期间住宿费的报销实行按职级限额控制,节约奖励,超支自负的办法。
报销时按出差期间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
(二)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不予报销;
无正式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计发住宿费补贴。
(三)集团公司副总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
因特殊需要和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住宿或标准间包住,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本人规定标准的2倍以内报销,超过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低于限额部分不予返还。
(四)出差期间已由对方单位安排住宿或在交通工具上过夜的,单位不予报销或计发住宿费用。
第十六条交通费报销办法
(一)出差往返的交通费,符合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标准和规定出差路线以内的,凭正式发票计算报销。
(二)对未经批准超出原定出差范围和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三)出差人员在标准内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得重复报销。
(四)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更加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对符合条件乘坐更高一等级交通工具而选择乘坐更加经济便捷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可按节约部分的50%和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补贴。
第十七条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方法
(一)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采取按职级定额补助的办法,按实际出差时间计算发给个人。
(二)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出差时间的计算办法为:
从出差离开日至归来日按自然天数计算。
如在出差期间因个人探亲或其他私事延长出差时间2天以上(含2天)的,所延长时间应予剔除,不得计算出差住宿、伙食、交通等补贴费用。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差旅费报销的基本规定
(一)集团及各经营公司人员到集团公司及所属经营公司驻外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出差,住勤期间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出差单位接待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包干费;
在途往返时间单程超过5个小时的,往返在途期间可各按1天时间发给伙食补助费。
(二)以下人员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办法:
1、在外地参加各种训练班(含学习)的人员;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3、其他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三)出差期间,若发生招待费,报销时须按招待费报销要求单独填报,并写明发生费用原因,招待地点、被招待对象及其联系方式。
(四)出外学习、培训和参加会议的人员,如果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食宿费已包含在学习、培训、会议费用中的,凭会议证明和发票据实报销,不再另报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五)各部门派往外地长住人员,路途按出差标准报销,到达驻地后的工作时间不再计算出差补助。
(六)报销出差费用时,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
出差期间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
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5天内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各经营公司总经理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执行、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时,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级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应按规定标准全部回本单位报销,不得向下属单位或对方接待单位转嫁差旅费支出。
如同属一个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出差到达单位列支差旅费的,应严格执行出差人员所对应的差旅费标准,并设明细账户进行登记核算,以备审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单位不执行集团公司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审计稽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
出差申请单
出差申请单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单位
部门
出差人
随行人
出差路线
交通工具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差事由
差费预算
交通费
住宿费
餐补
市内交通
其他
合计
审批
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
总经理
董事长
经营公司
集团公司
出差费用
报销记录
报销日期
报销金额
备注
报账会计:
注
(1)本表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各留存一份,并作为考勤及费用报销依据。
(2)除“随行人”外,其他栏目均只填写本部门人员出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