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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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丘

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丘

  【内容提要】丘是先秦时期重要的基层组织,它源于龙山文化末期在原野中用土堆积而成、人类藉以居住的台地。

商代的丘是农渔田猎的基本单位,是军赋的承担者。

西周春秋时代丘与国野制度相结合,是野中的政权组织,丘民耕种公田,缴纳禾、刍、米军赋。

春秋末年缴纳牛、马、车,充当甲士步卒。

战国时代井田制破坏,国野制瓦解,国野两套行政系统混一,丘被乡取代,丘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关键词】先秦/基层组织/丘/小丘臣/丘甲/丘赋

【正文】

丘,是先秦时期的基层地域组织,它曾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过重大作用。

比如公元前590年鲁国的“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的“作丘赋”等,就是以丘作为征收兵甲车马等军赋的最基本单位。

但是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度的确立,郡、县、乡、里组成自上而下的各级政权机构,丘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因此,有关丘的起源、演变,丘的规模、职能,丘在行政系统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则鲜为人知,而这些对于全面了解先秦时期社会基层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是非常有价值的。

本人不揣浅陋,试对先秦时期有关丘的诸问题做一考察,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丘的起源

丘,原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地貌,俗称土山。

在新石器时代的后期,人类开始离开山上的洞穴,选择丘陵或山坡台地作为生息场所,这样既方便了饮水和捕捞,又远离水患,附近的土地则可以开垦,发展原始农业。

这时人类尚无基层组织的概念和形式。

到了阶级社会形成的前夕,即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口的增加,以及河流中下游地区地理环境的日益优化,人们纷纷“降丘择土”,向较为宽广的平原发展,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

定居平原之上聚族而居的人们,为了避免潮湿和水患,往往将聚落基址用土垫高,如同他们原先所熟悉的丘。

这种人为的“丘”的遗址,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考古中发现很多。

高广仁先生根据自己多年在豫东、鲁西地区考古积累的经验说:

“在一马平川的原野上,如果远远望见高于平地的漫坡或阜丘,十之八九为遗址,又以龙山文化——商代遗址为多,且这种‘gù@①堆’的遗址又往往呈带状分布。

”居住于这样的一个丘上的居民通常是一个宗族,而“呈带状分布”的许多丘则组成一个部落。

这个时期的社会形态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各地族邦纷纷建立,中原地区的部落联盟急剧向国家发展,政权组织渐趋完备。

在这场变革中,作为居址的“丘”发生分化,居于中心地位、部落首领居住的“丘”发展为“台城”,进而发展为最早的城堡,成为该区域政治、文化的中心。

《左传》昭公十七年云:

“卫,颛顼之墟也,故为帝丘。

”《左传》襄公九年云:

“陶唐氏火正阏伯居商丘。

”此外还有老丘、蓟丘等。

这些都城虽以丘为名,但不是基层组织。

在这些都城外围,广布原野之上的、为广大民众所居住的丘,才是本文考察的对象。

这些“丘”,作为最小的地域单位,在国家形成后被纳入行政系统,成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商代的丘

丘在夏代的存在情况,由于材料所限,我们姑且存而不论。

商代的丘是我们所知的商代行政系统中,除畿、奠、都、鄙等大的区划外,小数几个基层组织之一。

商代在国家行政机构中设立了专门管理丘的官职,称“小丘臣”。

(1)□小丘臣。

于省吾先生认为:

小丘臣“即丘小臣的倒句。

丘小臣是主管丘居的小臣”。

丘居就是丘中的居民及其生活。

商代如同小丘臣的官职还有小籍臣、小众人臣、小多马羌臣等。

“他们当中有的深受宠信,跃升为重要的朝臣,有的以王近侍的身份参与国之大事。

”于此可见“小丘臣”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商王朝对“丘”一级组织的管理是非常重视的。

那么商代的丘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首先,丘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2)辛丑卜,@②贞,妇@③呼黍丘商。

(3)壬午卜,行贞,今夕亡祸?

才正月,才丘畴卜。

癸未卜,行贞,今夕亡祸?

才正月,才丘畴卜。

(4)己丑卜,@②贞,@④于丘商,四月。

(2)中的“妇@③”是商王武丁的后妃,主管商王国的农业生产等事项。

“呼黍丘商”就是招呼、率领众人在“丘商”的土地上种黍。

“丘商”与辞(3)中的“丘畴”的构词结构相同,即是以商、畴为名的基层组织——丘。

辞(3)是连续两日在名畴的丘中占卜。

辞(4)中的“@④”是一种祭法。

据陈梦家先生研究,殷代的一、二、三、四月所卜是为了“禾类”的收成。

那么辞(3)、(4)所卜、所祭当然与“丘畴”、“丘商”的禾类收成有关。

将三条卜辞联系起来看,丘一级组织是商代进行谷物种植、祈穰,乃至于管理、收获的基本单位。

其次,丘是田猎、捕捞的基本单位。

(5)戊辰卜,曰@⑤田方丘……

(6)贞,……王其出?

……自渔于丘多,若。

辞(5)中的“田”作田猎解。

商代的田猎活动有驱赶危害庄稼的野兽,巡视边地,训练军队等重要作用。

辞(6)贞问商王亲自到“丘多”捕鱼是否平安,得到的答复是没问题。

可见商代田猎、捕捞等活动,有时是在“丘”的单位中进行的。

第三,丘是征收军赋的基本单位。

(7)……取……竹……刍于丘。

(8)贞,@⑦刍于丘绍。

(9)贞,乎取丘太。

辞(7)、(9)中的“取”,从耳从又,又即手,即以手执耳之意。

“取”本意是胜利者割取战败者的左耳以计战功,引申为尊者取卑者之物。

《韩诗外传》云:

“孔子侍坐于季孙,季孙之宰通曰:

‘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乎?

’孔子曰:

‘吾闻君取于臣谓之取,不曰假。

’”取是君对臣征收财物的专用词语。

在商代“取”是商王凭借政权向方国或地方征收贡赋的一种行为。

辞(8)中的“@⑦”当与“取”同义。

刍,《诗·大雅·板》孔疏云:

“刍者,饲牛马之草。

”竹,其用途或与刍类似。

辞(9)虽未言明所取何物,但由辞(7)、(8)例之,当也是竹、刍之类。

商王从丘中征取竹、刍等草料可能供军马使用,这实际上是一种军赋。

《汉书·刑法志》云:

“殷、周以兵定天下矣。

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

”《汉书》对商代军赋制度的记述虽有增饰之处,但不应是臆说,而是以实际情况为蓝本的。

征诸卜辞可知,商代军赋的征收,是以商王的名义,以基层组织丘为单位进行的,其直接负责者可能就是“小丘臣”。

  西周、春秋时代的丘

西周、春秋时代,丘仍然是基层地域组织。

但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的逐渐成熟,与商代相比,丘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点:

一是丘与国野制度相结合,丘被纳入“野”的行政系统,政治功能加强;二是丘与井田制度相结合,丘成为井、邑之上一级管理机构,春秋后期丘的经济功能在一度弱化后开始加强,成为“匹马丘牛”与“乘马”的具体承担者,并随着税制的产生与赋税的合一,丘成了社会变革的起点。

国野制度就是国与野分治的政治制度。

国中居民是统治者及其疏远族人,称国人。

国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当兵做武士。

居于野中的是被统治者,称野人。

野人没有政治权利,他们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艰苦的农业劳动。

国与野因其居民从事的职业不同而采取两套行政系统。

国中的行政系统是@⑧、里、邑、连、乡或邻、里、乡、党、州;野中的行政系统是井、邑、丘、甸、县、都。

《周礼·地官·小司徒》云:

“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以任地事而令贡赋。

”按此计算,1丘共有16井,144夫。

周制1井土地是1方里,16井即16方里。

另据《小司徒》,周代上等之家7人3夫,下等之家5人2夫,那么1丘共有家庭约48~72户,人口约336~360口。

本文引用的《周礼》中的数字,显然是“整齐划一”的结果,不能视为确数,但它又不可能是无源之水,当有所本,用它说明“一般情况”当无问题。

野中的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称井田。

丘中野人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必须无偿地耕种“公田”,这就是周代的农业剥削方式“籍田制”。

《孟子·滕文公上》云: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

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所以别野人”是孟子特地强调耕种公田是野人的职责,而与国人享有当兵做武士的权利有别。

野人除了无偿地为统治者提供力役外,还要负担军赋。

《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追述周代井田制下民众贡赋情况说:

“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

于是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

其岁,收田一井,出@⑨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

先王以为足。

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

”缶即庾,16斗;秉,160斗;@⑨,6400斗。

米是粮食,禾、刍是草料之类。

禾、刍以斗作计量单位,或只是指其概数。

1丘16井的军赋是:

米256斗,刍2560斗,禾102400斗。

孔子声称自己依据的是“周公之籍”,说明这个制度的实行是由来已久的,它虽是出自圣人之制作,但负担已不轻松。

然而这项制度在春秋末年遭到了破坏,其原因一方面是统治者贪欲的膨胀,军费的增加,原来公田上的收入及“有军旅之出”而临时征调的“@⑨禾、秉刍、缶米”等,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另一方面铁质工具、牛耕技术广泛推广使用,井田之外的荒地得到大量开垦,为统治者加重民众负担提供了条件。

于是各国先后进行了军赋制度的改革,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

甲,即铠甲,代指军赋。

“作丘甲”、“作丘赋”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居民按所有耕地数量分摊。

对于这次改革后丘中居民的军赋负担,《司马法》有详尽记载。

《左传》成公元年疏引《司马法》云: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dùn@⑩具,谓之乘马。

”“匹马丘牛”与“乘马”是对丘中居民的双重征收,前者以“一丘”为单位,后者以“四丘”为单位。

与“周公之籍”相比,新的军赋没有规定禾、刍、米,但并不说明已取消了这项内容,而是因为禾、刍、米是传统的军赋,其征收是自然的,毋须重新规定。

新增加的军赋有车、马、牛,对于丘中居民讲,这个负担是极其沉重的,因为马、牛作为新的生产力在春秋中期以后才被应用于农业生产,是非常稀罕贵重的。

除禾、刍、米、车、马、牛之外,丘中居民还必须服兵役,即“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dùn@⑩具”,这意味着丘中居民不仅被征收了几乎所有的物产,而且还要被迫脱离土地,到战场上为统治者卖命。

事物都是辩证的,丘中居民被迫当“甲士”、“步卒”,固然耽误农时且有生命之虞,但却为他们改变自身卑贱的地位提供了机遇。

上文已指出,当兵做武士是国人的特权,改革后“野人”能够加入士伍,标志着其政治地位的改善,从此“军功”便成为丘中居民追求自身解放,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在军赋制度改革的同时,税制开始产生,如鲁国的“初税亩”,晋国的“作爰田”,楚国的“书土田”等,其主要内容就是取消公田私田差别而改以计亩征税。

税制的产生,一方面使井田之外的大量私田合法化,破坏了井田制度的物质基础,使“公田”上的力役解除,丘中居民因此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自国家产生后即已征收的军赋开始与税制并轨,赋税合一成为历史的必然,由此推动了新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在春秋末年的产生与发展。

战国时代的丘

以春秋末年的赋税制度改革为先导,战国初年各国纷纷进行了更加广泛而深刻的政治经济改革,这次改革的矛头所指之一就是井田制度,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国野制度。

“废井田,开阡陌”、打击宗法贵族、奖励军功等一系列措施,为“野人”改变自身的政治经济地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机遇,从而彻底铲除了国与野、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界限,编户齐民成为新的社会制度的群众基础。

作为改革的必然结果,原先存在于国与野中的两套行政系统渐趋统一。

《庄子·则阳》云“少知问于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

’大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

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

……比于大泽,百材皆度,观于大山,木石同坛,此之谓丘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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