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名称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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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堕胎中的道德伦理问题Word格式.docx

一、研究目的:

通过对不同人群对待堕胎问题态度和看法的调查研究与比较分析,从道德伦理方面对堕胎现象有一个更深刻全面的了解,并得出自己的初步结论。

二、研究方法:

1.查阅文献:

为了对课题背景有个更全面的认识,也为了更好地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我们通过网络和书籍对堕胎的定义、方法、伦理等问题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

2.问卷调查:

在对背景知识有了一定了解后,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堕胎问题的现状有了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定量分析,我们还可以对社会上不同人群对此的看法有个初步了解,并进行整理归纳。

3人物访谈:

在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我们对具有代表性的不同个人进行访谈,力求更深入细致地了解问题、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三、研究内容

1.调查问卷分析

(问卷样本及具体统计结果见附件一)

调查目的:

了解我们身边的人对堕胎问题的看法。

调查时间:

2007年5月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

人)

发放问卷总数:

150有效数142

性别女60男82

年龄15-20岁:

119

21-25岁:

18

26-30岁:

231-40岁:

241-50岁:

1

学历初中1高中22大学本科110硕士3中专1大专4

信仰无宗教信仰:

121有宗教信仰:

21

婚否已婚2未婚140

堕胎,即人工流产,是指在新生命脱离母体之前将其杀死的行为。

由于该问题的特殊与尖锐,所以围绕着生命与权利等诸多伦理范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与争论。

不同的人对该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与取舍,有的人赞成,有的人反对,理由也各不相同。

为此,我们设计这份问卷,从多角度透视大家对堕胎本身以及堕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了解与认识。

首先是对堕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的判断。

需要提出的是,堕胎是伦理问题中的一个困境,按某些准则堕胎行为是完全违背伦理的,按另外一些则是完全合乎伦理的;

而且对于同一个堕胎理由,按某些评价标准是不允许的,按另一些却是值得提倡的。

这些互相冲突的伦理概念主要有人的生命权利保护原则,女性是否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和骨肉的优先权,堕胎是女性承担责任的表现还是逃避责任的表现,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

我们围绕这四个递进的方面设计了若干道开放性的判断题,回答方法是基本同意请划勾,反对请划叉,不清楚划三角。

以上仅仅停留在对堕胎中的伦理的认识,并非反映被调查人在实际生活中对堕胎的取舍,比如某人可以认为扼杀胚胎是不道德的,但为了不给自己添包袱,情愿承担良心的谴责也要把孩子打掉。

所以我们紧接着列出诸多堕胎的理由,让大家取舍。

最后是调查被调查人本身的社会责任意识,即堕胎问题在他们思想领域中的地位。

我们认为这是相当必要的。

以上是对问卷设计理念的阐述,在下文中我们会根据统计数据就以上这三个渐进的层次进行详细的叙述与分析,并最终得出调查结论。

人工流产几乎不会引起后遗症,如不完全流产、出血、感染、子宫穿孔、不孕以及情绪和心灵的创伤。

图1

另外,我们发现有无宗教信仰对堕胎问题的看法起了十分重大的影响。

因此,我们将收集的数据按无宗教信仰者与宗教信仰者分开。

以下不经说明的一律是对无宗教信仰者的调查结果。

我们收到125张无宗教信仰者的有效问卷。

其中女性48人,男性77人,绝大部分都是和我们年龄相仿的大学生。

经调查,他们基本对堕胎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有所认识(见图1),相信他们并没有把堕胎当儿戏,是理性地对待堕胎问题的。

堕胎中的伦理

赞成反对视情况赞既不赞成

成或反对也不反对

图2

经调查我们得到这样一个结果:

大多数人既不是完全地赞同堕胎,也不是一昧地反对堕胎,他们是有选择性的(见图2),这与我们的预想是一致的。

那么他们是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抉择的呢?

让我们逐一来看。

图3

堕胎伦理中有一个很有趣的争论:

胚胎是不是人?

一种新的观点认为:

“人的生命并非始于受精时刻,胎儿还不具备人的所有属性,只有当婴儿出生时,才获得做人的资格和权利,才构成所谓的person,所以说堕胎不算扼杀人的生命。

”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奇特,其实说穿了,它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堕胎伦理中的困境,提供一个鱼与熊掌兼得的方案。

现有的伦理矛盾都是建立在默认“受精卵即人”的基础上的,要是来个釜底抽薪,推翻这个基本假设,一切不就都调和了吗?

但是通过对判断题的回答,我们发现只有28%的人能接受“人的生命并非始于受精时刻”这个命题(见图3),而且是在我们提出这个命题的前提下,并不一定是他们心中本来就存在这个观念。

可见,这种观点的效果并不那么让人满意。

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接近诡辩,为了伦理的自恰而强制人们接受这么另类的观点本身就不是很道德。

况且更危险的是,这种观点开了“把一部分人驱逐出了人的范畴”的先河,而且是以道德的名义,只须重新定义一下“人”的属性,将来会不会有更多的人被驱逐出去呢,下一个被驱逐的会不会是你我呢?

一旦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就会覆水难收,谁也不知道短暂的痛快将会埋下怎样不安的种子。

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进行人工流产(即堕胎),违背了医学上抢救生命的基本宗旨,也违反了人人平等的准则。

图5

经过调查我们也发现65.6%的人认为为了控制人口而堕胎是不道德的(见图4)。

53.6%的人认为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堕胎是道德的(见图5)。

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94.1%的宗教信仰者认为对先天缺陷但不致死的胎儿堕胎是不道德的。

在他们看来,只要是能存活的生命,就不能越俎代庖代替神解决掉他。

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

胎儿的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是妇女拥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应先被考虑。

图8

在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堕胎是合乎情理的。

图7

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这是不公平的。

图6

接下来是女性是否有自由支配自己身体和骨肉的优先权。

这又分成两种情况:

当母亲体内的胎儿不是她想要的那种,和自愿性行为(即并非被强奸)意外怀孕。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54.4%的人认为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这是不公平的(见图6)。

高达72%的人认为在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堕胎是合乎情理的(见图7)。

这个比率已经是相当高了,因为在一个正常的调查下,总有一定数量的人群会选择完全赞成堕胎或完全反对堕胎,选择完全反对的人自然不会在母亲的不幸面前心慈手软,他们还是要保护胎儿的生命权的。

在宗教信仰者方面,82.4%的人不认为让母亲一生的青春岁月都奉献给一个畸形儿是不公平的,不过令我们惊喜的是,认为在被强奸而怀孕的情况下堕胎是合理的占23.5%,不合乎情理的宗教信仰者占35.3%,仅仅比前者高出11.8%,不清楚的占41.2%,而一开始就反对堕胎的就达到88.3%,看来在这个问题上,宗教的生命至上原则有所松动。

这究竟是宗教的教义有了新的诠释呢,还是因为我们的被调查者还未达到足够的觉悟呢,这有赖于进一步的调查研究。

另一个问题是判断:

“胎儿出生前只是妇女身体的一部分,妇女可以任意处置包括堕胎。

”如果说前面一种观点是“同情母亲派”,那么现在的这个观点就是“放纵女性派”。

经统计,55.2%的人反对这种观点(见图8),大家对这派的观点要比对“同情母亲派”严厉多了。

接下来是有关性行为的。

为此我们出了两道判断题。

这两个判断题是“妇女是否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当性行为

妇女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当性行为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图9

导致怀孕时,不能由于妇女自己的粗心大意或不检点而牺牲无辜的生命。

”和“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这两种表述是互相矛盾的,我们故意出了这两道互相矛盾的判断题,并在排版时把它们分开一段距离。

结果我们发现,对于第一条陈述,同意和反对的人数相差无几(见图9),而到了第二条陈述,同意的人竟是反对的人4.3倍(见图10)。

何以有如此巨大的转变?

因为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这方面的观点是含混不清的,根本没有坚定的立场。

前一种责任是对生命的尊重,后一种责任是对生命的蔑视。

他们竟然在如此大的两极轻易跳跃,性行为的责任问题是他们的盲区。

到底什么是性行为的责任,这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妇女对自己的性行为确实负有责任,而必要时进行流产也是承担这种责任的表现。

图10

最后是取用社会的爱心来解决被迫生出的婴儿的抚养问题是否道德。

相关陈述是:

“如果孕妇不想要生出来的婴儿,可以让别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和团体收养。

”经调查,34人同意,73人反对,18人不清楚。

大部分人是反对的,理由很简单:

这是孕妇在逃避义务,而且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中国就更不行了)。

对堕胎的取舍

我们的题目是这样出的:

以下各项理由中,您认为

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不可以作为堕胎理由的有:

A胎儿畸形B预知胎儿会死亡C怀孕妇女的生命受到怀孕的威胁D婚内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E婚外或婚前性生活避孕失败但不想要孩子F婚外或婚前性生活没有避孕导致怀孕但不想要孩子G被强奸受孕H其它

我们把统计结果列在下面的表格中:

a

b

c

d

e

f

g

可作为理由的

93

109

114

41

55

36

105

不可以作为理由的

20

9

6

77

58

12

上面每列数据加起来没有一列是125的,最多120,最少113,显然有人对有些理由不置可否,不过这并不妨碍我们的分析。

大家普遍认为ABCG可以作为理由,约2/3的人反对DF但对E有所放松。

其实DEF正是社会上比较普遍的堕胎理由,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分歧最大的,所以调查结果数量差异不大,而ABCG是个别案例,且大家容易达成一致,只是为了伦理讨论的全面而提出的,所以调查结果数据差异悬殊。

大家赞同ABCG是理所应当的,现在我们着重分析DEF。

对D的反对是因为双方有婚姻这个基础,孩子是名正言顺的,唯一的困难是可能违反计划生育或给家庭带来负担,但这总比没有结婚就有孩子要好得多,所以反对D的人要比反对E的多一点。

需要补充的是:

反对E意味着将婚前和婚外性行为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一旦避孕失败了就不能堕胎,就算有天大的困难也得负责任,这无疑在婚前或婚外性行为双方身上又加了一道约束,使双方在性问题上更冷静理智。

至于F么,不想要孩子却不避孕,这种危险的,为了一时愉悦,不计后果的性行为是可耻的,应该受到谴责,所以反对的人较E又有所上升。

经调查我们发现,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与认为堕胎问题是一个不很重要的社会问题的人数之比为3:

1;

非常关心这个问题的与无所谓的为1:

1.3。

我认为这反映了我们大学生还是有很高社会责任意识的。

我们国家有很多问题:

环境问题、资源问题、人口问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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