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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

  供交煤炭按下表规格执行:

  项目单位规格

  哈氏研磨指数HGI>

50

  粒度原煤最大粒径小于80,大于50者,少于5%。

  洗煤<

  内水份%

  全水份(含内水份)Mt%

  全硫份Stad%

  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Qnet.adkcal/kg≥5900

  挥发份VMad%22~30(不可混掺无烟煤)

  灰份Aad%<

22

  煤干石原煤<

0.5

  洗煤0(不应含有)

  杂石、异物含量%0(不应含有)

  注:

杂石是指煤炭中不应含有的石块。

  四、订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

  4.1订购数量:

吨(每月交吨)。

  其中春节前可交货吨。

  4.2交货时间:

甲方每月20日传真通知乙方次月的交货数量与时间。

  4.3交货地点和方式:

船运至甲方码头(湖北黄石阳新富池镇)船板交货。

  五、煤炭价格(基准单价):

元/cal,(一票结算,含17%增值税)。

如市场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如两票制(运输发票≯300元∕吨),(基准单价):

元/cal。

  六、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煤炭依约定数量、时间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卸毕后,依甲方检验报告每月1日及16日各结算一次,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并作结算确认,乙方按照该数据开立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结该批煤款的80%。

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支付前乙方必须提供收据。

是、否承兑汇票(不低于40%),接受部分每吨价格调整元。

  七、验收方式:

  7.1煤炭品质之检验以甲方化验室之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为准,甲方化验室无法检验之项目以国家标准来执行。

  7.2煤炭的验收:

  7.2.1甲方在每艘船卸煤过程中,人工每车采样。

甲方将采来的煤样,混合成一个大样,大

  样混合均匀后分成三个代表性小样(每个小样约5公斤)。

其中一个,由甲方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验收之依据;

另两个小样密封保存一个月备查。

;

若双方对化验结果有所争议,可将留存样品交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合法检验机关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若化验结果仍不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化验结果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7.2.2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

若发现含有煤干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煤干石含量。

若煤干石含量超过0.5%,处以煤干石含量的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煤干石含量的10倍数量,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3.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

若发现含有杂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含石量,并处以含石量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含石量的10倍数量,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4甲方在卸煤时,若发现含有其它异物(非煤炭中应有物质,如木块、铁块、石块、砖块、草泥、橡皮等),则处以100元/件的罚款;

若由异物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

  八、品质未达本合同规格时,处理如下:

  8.1发热量(均指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Qnet.ad,简称空干基低位发热量):

  8.1.1发热量位于5700~6500kcal/kg时,煤价=基准单价×

实测值。

  8.1.2发热量高于6500kcal/kg时,仍按6500kcal/kg的煤价来计价。

  8.1.3发热量低于5700kcal/kg时,煤价=基准单价×

5700-基准单价×

(5700-实测值)。

  8.1.4发热量低于5500kcal/kg时,煤价=基准单价×

5500-基准单价×

(5500-实测值)。

  8.1.5发热量低于5300kcal/kg时,甲方拒收。

  8.2水份:

  8.2.1全水份超过8%时,全水份超标部分不计重,直接从煤炭重量中扣除。

  8.2.2如发现恶意非法灌水,则依甲方所取舱底高水份之煤作为检验水份的煤样,根据检验

  结果,按8.2.1处理。

  8.3挥发份:

挥发份低于18%或高于33%时,甲方半价收购。

  8.4全硫份:

硫份超过1%时,若硫份位于1%~1.2%(含)时,每高出0.1%罚扣煤款3元/吨;

若硫份位于1.2%~1.5%(含)时,甲方拒收或以每高出0.1%扣煤款6元/吨进行累加扣款;

若高于1.5%以上时,甲方拒收或半价收购。

  8.5粒度:

对于大于80mm的煤块,处以20元/块的罚款。

  8.6可磨性(HGI):

可磨性小于48时,甲方半价收购。

甲方视需要对本指标检验。

  8.7若乙方一艘船煤品质不合本合同规格:

  8.7.1若有2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

  8.7.2若有3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并拒绝与乙方再次往来。

  九、重量鉴定:

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

  十、装、卸运:

  10.1乙方须依照甲方通知,履行交货数量与时间。

若乙方当月未依照甲方通知交货,则视为逾期,甲方将以每吨10元×

未交货数量作为罚款,并于其它煤款结算中扣除。

  10.2乙方在确定装运后,须立即以甲方之规定格式及传真号码以传真文件通知甲方,装运通知需包括:

合同编号、发运时间、发运港口、发运数量、船号、预抵时间等。

甲方在未收到此通知前,将不作卸货安排,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10.3乙方在煤炭发运前应以防水帆布严密遮盖,防止煤炭被雨水淋湿及污染等。

  10.4乙方船舶在甲方码头进行卸载作业,须配合甲方各项作业规定,违规者则依甲方之作业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0.5甲方在许可范围内,允许乙方待卸船舶免费靠泊甲方码头。

若甲方通知乙方到港待卸船舶不能靠泊甲方码头,乙方船舶必须自寻锚地停泊待卸。

乙方亦必须配合甲方,及时要求乙方船舶服从甲方的调度安排。

  10.6由甲方安排卸船时间和顺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0.7卸货前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十一、其它:

  11.1乙方必须具备有效的煤炭经营资质,并独立承担由次引发的各类责任(含甲方被其他部门及机构追究的责任)。

  11.2如有争议或违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11.3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11.4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盖章生效。

  买方卖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魏华山

  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税号

  煤炭买卖合同

(二)

  买方:

合同编号:

签定时间:

  买卖双方就进口俄罗斯煤炭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约本合同。

  1.煤炭品种: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数量:

每船万吨(实际装运情况允许±

5%)。

  2.2到港期限:

买方开出信用证经卖方银行确认后30个工作日(±

5%)到达买方指定港口。

  3.质量标准:

  3.1标准规格

  标准规格

  (Index)全水份(收到基)灰份(空干基)标准值≤8%≤12%拒收值>

10%>

12%含硫量(空干基)≤1.0%>

1.0%挥发份(空干基)27%-38%≤27%或≥38%灰熔点(软化温度)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粒度:

0-50毫米。

≥1350º

C≥5800大卡≥90%

  4.装运港及到达港:

  4.1装运港:

  4.2到达港:

码头(其它港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收货人、交货地点及方式:

  5.1收货人:

买方。

  5.2交货地点:

买方指定的港口。

买方应提供具体港口卸货情况报告。

  5.3交货方式:

按中国港口靠岸船扳交货方式交接。

并按批船批清的方式结算。

  6.验收与数量。

质量的确定:

  6.1计量验收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检测到港船舶水尺计算实载数量,商检结果为验收数量。

  6.2以收到基发热量计价的煤炭,结算数量=验收数量。

  6.3煤炭质量验收委托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在到达港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并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此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6.4按“GB”标准在交货码头船上,堆场或输送皮带均衡样采样,现场制样。

买卖双方有权派代表到现场观察,但不能影响和干涉受委托方采、制、化验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进行。

  6.5按“GB”标准在“第6.3条”所指个机构化验室化验。

化验结果为质量验收计价依据。

7价格:

人民币计价

  7.1结算价格(一票含税)=按港口船板交货基本价+质量调整价。

  7.2码头船扳交货基本价:

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800大卡/公斤,港口码头船板交货基本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吨(含税)。

  7.3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价格调整:

  低位发热量(Qnet,ar)≥5800Kcal/kg时:

  低位发热量(Qnet,ar)<

5700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按公式:

基本价格-【5700-实际低位发热值】*基本价格率x2

  奖:

低位发热量(Qnet,ar)>

5900Kcal/kg时,按照下式计算:

基本价格+【实际低位发热值-5900】*基本价格率x2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5500大卡/公斤时价格可另行协商,协商不通买方有权拒收,收到基低位发热量6000大卡以上不加价。

  7.4硫超于1.0%可拒收。

  7.5全水分(收到基)超过1.0%时,超过部分扣实际重量。

  7.6质量指标任何一项不达标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8费用承担:

  8.1到港后的商检费及海关有关税费等进口煤炭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9货权与风险转移:

  9.1船舶抵达指定码头,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转移给买方,同时货权全部转移给买方。

  10.运输、风险及投保:

  10.1卖方负责租船运输,船舶载重时应符合靠泊收货码头的技术要求,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10.2卸港条件:

剩潮水深10.5米。

  10.3煤船到交货地点前,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按每船煤碳离岸基价投保,办理煤炭的海上运输保险,并承担保险费,以及在发生事故时的理赔工作。

  10.4卖方必须存煤船于装港受载前5个工作日以及在到达卸港前5/3/2/1个工作日以书商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接卸

  10.5卸货条款:

  10.5.1卸船备要通知书(NOR船舶到达卸货范围内后无论进港与否,无论靠泊与否、无论清关与否、无论检验与否,任何时间可以递交NOR,包括节假目。

如果没有通过国联检而提交,则提交无效,船方必须存完全具各卸货条件后再重新提交。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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