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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ongwithfastdevelopmentoftheeconomicalglobalization,anti-dumpingcasesareincreasing.Thereforeweneedtoinsertsomekindsofsystemstocontrolthesemattershappenagain.Andthatiswhythepublicbenefitssystemsareintroducedasabalanceequalizerinanti-dumpingcases.Firstly,thisthesisintroducessomelivingexamplesconcerninganti-dumpingcasesenforcedbyEUagainstChinawhichcanprovethatpublicbenefithadintroducedintoanti-dumpingcases.Andthenanalyzethepublicbenefitsystemsinthesecases.Secondly,theauthoranalyzesthenecessityinintroducingitintoanti-dumpingcasesthroughIndustrialdivision,BenefitsoftheconsumersandRelationshipsbetweeninternationaltradesandcountries.Finally,throughthecomparisonamongthemanipulationinWTO,CanadaandEU,thethesispresentsthecurrentsituationofthissysteminouranti-dumpinglaw,andalsoputsforwardsuggestionsonperfectingandfullymanipulatingthepublicbenefitssystemswhichinvolvedinanti-dumpingcases.

[keywords]Anti-dumpinglaws;

Balanceequalizer;

Publicbenefitsystem

 

目录

前言2

1从欧盟对中国松香反倾销案中看公共利益制度2

2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制度3

2.1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制度的内容3

2.2在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制度的必要性5

3国际上反倾销法中对公共利益的规定6

3.1WTO的规定6

3.2加拿大的规定7

3.3欧盟的规定8

4反倾销法公共利益制度在我国的运用9

4.1在反倾销应诉中充分运用公共利益制度9

4.2在反倾销申诉中对公共利益的应用10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论反倾销法的“均衡调节器”公共利益制度

前言

倾销是指厂商在国际贸易中以低于本国市场的正常价格出口商品到别国的行为。

由于它可能是恶意的低价竞争,并损害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的利益,因而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

因此许多国家都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对这种情况加以管制,这就产生了反倾销法。

世界贸易组织也有一项反倾销协议,允许各成员国在一定条件和程序规定下,采取反倾销措施。

但有许多国家在采用反倾销时常常是以保护本国的产业结构以及保护国内市场为目的实施反倾销而不大注重在公共利益方面的考究,即没有考量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以及对国内企业的长期生存的影响因素。

1从欧盟对中国松香反倾销案中看公共利益制度

欧盟是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法比较频繁的地区,每年大大小小的反倾销案都会有数十上百的发生。

在欧盟实施的反倾销法中也有用上了以公共利益制度为基础的考量,欧盟是将对“公共利益”考察运用到反倾销中的典型国家。

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被称为“共同体利益”。

它是少数将公共利益的考察作为征收反倾销税必要条件的地区,也是世界上最早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适当引入反倾销立法与实施的国家。

根据欧盟的反倾销法律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符合欧盟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不符合欧盟公共利益,就不得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4年,欧共体接受葡萄牙厂商申请对来自中国进口的松香进行反倾销调查。

初裁认定,中国松香倾销幅度为17.4%,对欧共体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但2005年9月,欧盟委员会以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利益为由,宣布终止对中国松香反倾销调查。

裁决理由如下:

1、欧盟内部只有葡萄牙生产松香,自然资源有限,其生产能力只能满足欧共体市场需求的一小部分,实施反倾销措施后欧盟仍将依赖进口松香。

2、松香作为原料在燃料、造纸、油漆、制胶等多种行业使用,行业分布在欧盟各国,就业人数众多。

反倾销会提高上述产业生产成本,影响其产品的竞争力。

3、反倾销会提高欧盟市场松香价格,从而刺激替代品进入欧盟市场。

因此,反倾销不足以消除对欧盟松香产业的损害。

基于以上理由,绝大多数欧盟国家认为反倾销措施对松香用户的负面影响与欧盟产业因此获得的利益极不成比例,反倾销不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通过上述案例,公共利益的作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全面保护各方利益。

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能够给包括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其中主要是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群体提供获得尽可能多权利保护的机会。

其次是政府据以裁量酌减。

公共利益条款实际上赋予当局广泛的量度权。

在理论上,它为运用反倾销这一贸易政策工具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重大损失。

最后是避免自动征税发生。

公共利益条款的重要功能之一即是避免自动征收反倾销税,并由此起到了安全阀的作用。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终裁做出前,主管机关可能会发现或是倾销幅度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或是虽有一定的倾销行为存在,但综合考量后发现实无硬性征税之必要。

只有在有公益条款存在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才可能在这种虽合乎全部征税要件的场合下仍然可以依法有据且体面的终止调查或是做出不征税的终裁。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公共利益在反倾销法中扮演了“均衡器调节器”的作用。

2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制度

2.1反倾销法中公共利益制度的内容

公共利益通俗的讲就是大家的利益,从世界范围来看就是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从一个组织来看就是各个成员之间的利益。

有的学者从公共利益和公共产品的观念分析,认为在倾销和反倾销的博弈中,至少存在3种不同的共同利益:

倾销商和进口商有着低价倾销、抢占市场、获取利润的共同利益;

进口国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的生产厂商有着抵制低价倾销、保障市场份额和产业生存发展的共同利益;

倾销产品工业用户之间、消费者之间则有着获得廉价产品、节约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成本的共同利益。

这些共同利益之间并非完全一致,而是错综复杂,甚至是相互冲突的。

对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的含义,目前尚无广泛认可的明确界定,根据目前有公共利益立法的WTO成员的立法与实践,笔者认为,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涵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共利益”是指整体国家经济利益。

这里必须要区分整体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既表现为某些社会集团的利益,是社会利益总和中的组成部分;

又表现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有学者说,“国家利益实质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也不能把二者加以简单、绝对的等同。

国家利益不仅在形式上表现为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确实包含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因此可以说,所谓的国家利益,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与其支配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混同。

”而整体国家经济利益则既可以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也可以说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具体而言,在反倾销中的整体国家经济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国内产业(包括生产商、上游产业)的利益、进口商或贸易商的利益、工业用户及最终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关税利益及其他经济利益。

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上述这些利益(如国内产业利益、国家关税利益)有些会受到保护,有些(如进口商或贸易商利益、工业用户及最终消费者利益)则会遭到损害,因此,这些利益主体中既有支持反倾销措施的(如国内产业、国家财政),又有持反对意见的(如进口商/贸易商、工业用户、消费者)。

狭义的“公共利益”一般仅指进口商或贸易商利益、工业用户利益及消费者利益。

这部分利益通常情况下与国内产业的利益相对立,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往往是会遭受损害的。

同时由于反倾销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所以在反倾销过程中,国内产业的利益始终被置于首要位置,而其他利益关系方的利益则未必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反倾销“公共利益”条款的正是为了保护这部分未受重视的利益而设置的,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利益平衡。

既然国内产业的利益是反倾销法必然保护的对象,那么“公共利益”所指向的最小范围的利益就是进口商或贸易商利益、工业用户利益及消费者利益。

2.2在反倾销法中引入公共利益制度的必要性

国际贸易组织在关于反倾销的规定中有些条款是已经明确了对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时应该遵循的规则,但纵观有关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并非各成员国都遵循了这些规则,可能是各国都是一心的想保护好本国的产业结构或是具体到各国内生产企业。

然而,反倾销的滥用给各国经济和社会福利带来的消极影响更令人深思。

尽管本国的相关产业利益得到了保护,但同时,包括消费者、下游企业等在内的社会其他各方利益却被忽略了。

因此,如果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前能充分考虑各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经过综合权衡之后再作出决定,一方面可以使反倾销措施更符合经济规律的要求,有利于进口国的整体利益,一方面又可以使各国对于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考量更加谨慎,一定程度上减少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情况。

从各个角度考虑,促使各国把公共利益制度引入反倾销法中的原因归结有以下几个因素:

①产业分工的需要

在当今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背景下,许多产业都成为某个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一个产业链中的各个产业之间的关系是越来越紧密了。

对于产品具有上下游关系的产业,反倾销措施的采取会具有不同影响。

对上游产品征收保护性的反倾销税,此时保护了国内的相关产业同时进入该国的产品的价格也随之上涨这就意味着下游产品生产成本的增加。

根据美国的二项调查报告,美国的钢铁产业若通过反倾销税或保障措施能够减少15%的进口,则可以挽救6000个钢铁行业的就业机会,但作为代价,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将为此多付出270亿美元的成本,同时钢铁产品的下游用户还将失掉1.8万个就业机会。

②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

 国外产品以倾销价格进入国内,一般都是以较低的价格进入市场的,从一定程度上说有利于消费者,而且这样的话也能促进国内企业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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