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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案例Word文档格式.docx

问题: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1.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背景:

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职工住宅楼工程地点:

市区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5年3月21日竣工日期:

2005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90天(扣除5月1日~3日)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

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

166.4万元)………

(八)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在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九)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

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工程实施后,预付款从工程后期进度款中扣回。

2、工程进度款:

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

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

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在保修期(50年)满后,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5年3月5日合同订立地点:

×

市×

区×

街×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1)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那些妥当之处?

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总价合同。

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该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本工程是住宅楼工程,目前对该类工程尚不存在其他可以明示的企业或行业的质量标准。

因此,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预付款预付时间过迟,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开工日期前7天。

(5)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应修订为明确的起扣点和扣回方式。

(6)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

“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7)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不妥。

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建质(2005)7号]的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留时间应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

保留时间应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算起。

(8)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9)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0)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则如何调整。

问题3:

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

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

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

试问工程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

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

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工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问题1:

造价工程师的拒绝合理。

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作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1.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补偿。

(2)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设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工期顺延。

【案例四】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

该项目甲方于×

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

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

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

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

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

诉称:

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

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

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

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它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人民币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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