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析全文pptPPT文档格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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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析全文pptPPT文档格式.pptx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

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二政务处分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蒋来用说,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记者梳理发现,政务处分法中所列出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诬告陷害等都会被政务处分,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庄德水说。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四设立6种政务处分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根据监察法确立的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法规定了6种政务处分和政务处分期间。

这6种政务处分分别是: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同时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各种情形。

其中规定,“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应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法规定:

同时规定: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在明确这两类主体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突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对两类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五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政务处分法对任免机关、单位,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对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法规定: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

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同时,政务处分法还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

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二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焦点六规范处分程序保障公职人员合法权益,此外,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救济途径,规定:

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文学习,总则,01,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02,04政务处分的程序,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03,复审、复核,05,附则,07,法律责任,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条,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条,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四条,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01,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020304,(四)降级;

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五)撤职;

0506,(六)开除。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01,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020304,(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

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

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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