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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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岭重丘区指地面自然坡度大于20?
,相对高差为200一1000m的地区。
本条地形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第3.0.4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
西北干早地区可采用低值;
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山岭重丘区
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
第3.05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1.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2.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
3.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表3.0.5。
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另增用地数量。
第3.0.6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不应超过表3.0.6一1和3.0.6一2的规定。
注:
代征地在公路建成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列出。
第3.0.7条路基标准宽度与指标采用的标准不同时,可按表3.0.7进行调整。
第3.0.8条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不包括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第3.0.9条使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公路等级、地形及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
如公路同时通过风沙和雪害地区,其另增用地只增加数量较大的一项。
第四章路基工程用地指标
4.1路基工程
第4.1.1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由路基、护道、排水系统、中小桥、涵洞、防护设施等用地组成。
线外排水设施的用地和代征地未计入本指标中。
代征地指标可按表3.0.6一2采用。
第4.1.2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以路基公里为计量单位,指公路路基的实际长度,不包括大桥(含特大桥)、隧道和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等的长度。
第4.1.3条本指标中路基工程用地宽度,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按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2m计算,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按两侧排水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以外lm计算。
当遇有特殊地质、地形需增加路侧用地时,用地宽度应经专门设计和计算确定。
种植多行林带等特殊情况的路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宽度。
第4.1.4条计算平原微丘区路基工程用地指标采用的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见表4.1.4。
第4.1.5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4.1.5一1一4.1.5一4的规定。
高、中、低值的适用条件应符合本指标第3.0.4条。
第4.1.6条当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基平均计算填挖高度与指标采用值不同时,可按表4.1.6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第4.1.7条路基标准宽度与指标采用的标准不同时,可按表4.1.7进行调整。
第4.1.8条路基工程用地指标中,未含取土坑、弃土场用地。
需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4.2隧道工程
第4.2.1条隧道工程用地指标,主要由隧道洞口的连接线路段路基、隧道洞门仰坡、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角区等用地组成。
隧道洞部分不作为工程用地计算。
第4.2.2条隧道工程用地指标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分离式路基处于同一坡面,上、下行隧道平行布设的情况。
第4.2,3条隧道工程进(出)口连接线路段用地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隧道进出口最大挖深在10m以的可采用低值;
隧道进出口最大挖深在10~20m的可采用中值;
隧道进出口最大挖深在20m以上的可采用高值。
第4.2.4条隧道工程进(出)口连接线路段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4的规定。
围岩类别的划分应按《公路隧道设计规》(了口026一90)的规定执行。
第4.2.5条隧道工程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角区路段用地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同本指标第3.0.4条。
第4.2.6条隧道工程分离式路基及分离式路基间三角区路段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分离式路基分设于两个坡面,及二、三、四级公路的隧道工程的进(出)口连接线路段路基和隧道洞门仰坡用地,可按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执行。
第五章交叉工程用地指标
5.1互通式立体交叉
第5.1.1条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分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并按不同的交叉形式制订。
计算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按表5.1.1采用。
①表中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均指四肢交叉的互通式立交;
对于三肢交叉的枢纽型立交,被交叉公路的计算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1100m处;
对于一般三肢交叉的互通式立交,被交叉公路的计算长度由交叉中心起算至550m处。
②高速公路相互交叉的枢纽型立交,被交叉公路的宽度为28.00m,长度及主线规模与表列值相同。
第5.1.2条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主要由主线、被交叉公路、匝道、匝道与交叉公路所围区域,以及收费广场等用地组成。
收费管理所的用地数量不含在本指标,另按本指标第七章沿线设施用地指标中的有关项目计算。
第5.1.3条互通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见表5.1.3。
高速公路相互交叉的枢纽型立交一般采用高速公路枢纽型立交的中值到高值。
第5.1.4条平原微丘区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4一1~5.1.4一2采用。
①表中首楷叶型指部分首楷叶型,完全首楷叶型可套用枢纽型立交的低值。
表中未列的立交形式,可参照套用表列相近形式的用地指标。
②表中四肢交叉的单喇叭型不包括主线、被交叉公路和匝道之间的三角区用地,当实际需要征用时按表5.1.4一2中的数量增加互通式立交的用地数量。
③五肢及五肢以上多肢交叉的枢纽型立交,可参照使用四肢交叉枢纽型立交的用地指标,每增加一肢交叉,用地数量可增加巧%一25%,增加的交叉公路等级越高,越靠近高限。
第5.1.5条山岭重丘区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可按平原微丘区的1.1一1.3倍计算,地形困难程度较大者,取其高限。
第5.1.6条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主线和被交叉公路的长度和宽度与本指标采用的标准和规模不同时,可对用地指标进行调整。
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可按长度和宽度两个部分进行调整。
1.长度调整按下式计算:
S,=(L一Lo)s'
式中:
S1―长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时);
L―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长度(km);
Lo―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采用长度(km),按表5.1.1查取;
S'
―路基工程用地指标,根据公路等级、地形类别和路基实际宽度从表4.1.5一1~4.1.5一4中查取。
2.宽度调整按下式计算:
Sw=(W一Wo)S”
Sw―宽度增减指标调整值(hm?
);
W―主线或被交叉公路实际宽度(m);
Wo一主线或被交叉公路指标采用宽度(m),按表5.1.1查取;
S”一路基工程宽度调整指标,根据公路等级和地形类别从表4.1.7中查取。
5.2分离式立体交叉
第5.2.1条计算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按表5.2.1采用。
第5.2.2条分离式立体交叉用地指标适用于主线下穿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对于主线上跨的分离式立体交叉工程,若被交叉公路平面改线时可套用本指标,否则不计用地面积。
被交叉公路为其他等级时,亦按二级计算,不予调整。
第5.2.3条分离式立体交叉的用地指标宜按1,8960h时/座采用。
5.3通道
第5,3.1条计算通道用地指标的工程规模按表5.3.1采用。
第5.3.2条通道用地指标适用于汽车式通道。
第5.3.3条通道的用地指标可按0.1060hm?
/座采用。
第六章大桥工程用地指标
第6.0.1条本指标适用于路线工程中的大桥工程(包括特大桥),也适用于独立的大桥工程,但不包括两岸桥头的引道或接线工程用地,其用地数量应按本指标第四章路基工程另行计算。
第6.0.2条本指标综合了桥台和上部构造的用地,但桥梁常水位时水面宽度所占用的土地不作为桥梁用地。
桥梁工程用地数量按下式计算:
S=kB(L一l)/10000
S―桥梁工程用地面积(hm?
k―综合因素系数,见表6.0.2;
B―桥梁宽度(m);
L―桥梁长度(m);
l―常水位时的水面宽度(m)。
第6.0.3条本指标中桥梁长度的计算和桥梁分类的划分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一97)的规定。
第6.0.4条本指标中桥梁宽度指桥梁上部构造的建筑宽度,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包括上、下行桥梁之间的中间带宽度。
第6.0.5条本指标中未包括桥头公园等景观工程的用地面积,需要时应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第七章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7.1收费设施
第7.1.1条收费设施分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两类。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第7.1.2条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1.2。
第7.1.3条收费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收费车道数等确定,一般不宜超过表7.1.3的规定
第7.1.4条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7,1.4的规定。
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围的用地。
7.2服务设施第
第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