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专题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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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作原则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工作贯彻防止为主、常备不懈方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迅速反映、依托科学、依法管理原则。
1.3编制根据
本预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为根据编制。
1.4合用范畴
本预案合用于全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工作。
2血吸虫病突发疫情鉴定原则与分级:
2.1浮现如下情形之一时,视为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解决工作:
2.1.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涉及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下同)10例以上(含10例,下同);
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持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2.1.2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原则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以上;
或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持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以上。
2.1.3在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原则县(市、区),发现本地感染血吸虫病病人、病畜或有感染性钉螺分布。
2.1.4在非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发既有钉螺分布或本地感染血吸虫病病人、病畜。
2.2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即可终结应急解决工作:
2.2.1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传播控制地区应急解决工作启动范畴内,持续1个月无新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2.2.2在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和非流行区应急解决工作启动范畴内,持续1个月无新发血吸虫病病例,钉螺分布环境已经得到有效解决(通过药物或环境改造灭螺后,使钉螺平均密度控制在0.01只/0.1平方米如下)。
2.3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分级
Ⅰ级:
在2个以上(含2个,下同)相邻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浮现突发疫情,并持续浮现新疫点,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5倍以上(含5倍,下同),且有大范畴蔓延趋势。
Ⅱ级:
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市(地、州)范畴内浮现突发疫情,疫点所在县(市、区)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总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3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
或在1个非流行市(地、州)范畴内,浮现突发疫情。
Ⅲ级:
在2个以上相邻流行县(市、区)范畴内浮现突发疫情,急性血吸虫病病例数是前5年同期平均水平2倍以上,且有蔓延趋势;
或在1个非流行县(市、区)范畴内,浮现突发疫情。
Ⅳ级:
在1个流行县(市、区)范畴内浮现突发疫情。
3.应急响应
3.1突发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止控制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步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3.2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
由卫生部组织关于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结应急解决工作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关于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结应急解决工作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由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关于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结应急解决工作建议,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关于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启动或终结应急解决工作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应急组织
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发生后,依照突发疫情分级响应程序,在本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诲、公安以及爱卫会等关于部门构成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工作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
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技术指引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疫情控制和调查评估等有关工作。
4紧急处置
4.1现场处置
4.1.1病人救治:
浮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医疗队,进一步突发疫情疫点进行救治。
对发现所有血吸虫病病人,应及时予以治疗。
4.1.2人群防止性初期治疗:
依照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原则,对同期有疫水接触史人群进行初期防止性治疗,防止急性血吸虫病发生。
初期治疗药物和时间是:
用吡喹酮治疗应在初次接触疫水4周后、用蒿甲醚治疗应在接触疫水2周后、用青蒿琥酯治疗应在接触疫水1周后进行。
4.1.3环境解决:
在发生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地区,对疫点及其周边有钉螺水域和钉螺孳生地,用氯硝柳胺杀灭尾蚴和钉螺。
喷洒剂量为2克/平方米,浸杀剂量为2毫克/升;
同步在易感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安全生活区。
有条件时,采用环境改造灭螺办法彻底改造钉螺孳生地,消灭钉螺。
4.1.4健康教诲:
大力开展健康教诲,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迅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并积极配合和参加所采用控制办法。
4.1.5安全用水:
规定居民在划定安全生活区内取水。
对饮用水源也许具有血吸虫尾蚴,饮用前要进行卫生解决。
办法为每50公斤水加漂白精0.5克或漂白粉1克,30分钟后方可饮用。
4.1.6粪便管理:
对病人、病畜粪便进行灭卵解决,办法为50公斤粪便加尿素250克拌匀,储存1天以上。
4.1.7个人防护:
教诲群众尽量避免接触疫水,必要接触疫水者应在下水前涂抹防护剂,穿戴防护用品。
突发疫情应急解决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防治工作时应注意个人防护。
4.2流行病学调查
突发疫情调查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疾病防止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详细实行。
县级疾病防止控制(血防)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开展调查。
4.2.1个案调查:
对所有急性血吸虫病病例逐个进行个案调查,同步对在与患者感染时间先后各2周内,曾经在同一感染地点接触过疫水其她人员进行追踪调查。
调查人员应及时将“急性血吸虫病个案调查表”(见《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附表2)录入数据库,并通过血吸虫病信息专报系统上报。
或以最快通讯方式报上级疾病防止控制(血防)机构,同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防止控制所。
4.2.2疫点调查:
依照个案调查线索拟定疫点及其范畴,进行钉螺和感染性钉螺调查,有条件可进行水体感染性测定。
对疫点所涉及居民区进行人群和家畜接触疫水状况调查,并开展人群和家畜查病、治病工作。
4.2.3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调查:
对水位、降雨量、气温、自然灾害、人、畜流动状况、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等有关因素进行调查。
5.保障办法
5.1组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工作领导,协调各关于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安排贯彻突发疫情应急解决所需人员、经费和物资,成立应急解决队伍,为突发疫情应急解决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相应应急解决人力资源库,并按突发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筹划,组织开展疫情解决和血吸虫病人救治工作。
5.2物资保障
国家和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疾病防止控制(血防)机构,做好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技术、物资储备。
应急储备物资应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补充更新。
储备物资应涉及:
(1)人、畜抗血吸虫药物:
吡喹酮、蒿甲醚、青蒿琥酯。
(2)灭螺药物:
氯硝柳胺。
(3)防护药物:
防护油、防护膏、漂白粉、漂白精等。
(4)检测试剂:
血清学诊断试剂及有关器材等。
(5)设备及器具:
灭螺机、显微镜、解剖镜、病原学检查器具等。
5.3技术保障
5.3.1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管理培训,各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负责组织有关技术培训。
5.3.2演习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照本地区血防工作实际,制定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解决演习筹划,并组织实行。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