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五版-王晓红张秋华)配套思考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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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第五版-王晓红张秋华)思考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1、经济法概念的基本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性质是纵向带有管理与被管理性质的经济关系。

2、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1)代理制度的意义:

代理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代理制度可以解放个人知识的桎梏,拓宽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特别是在分身无术、事多繁杂的情况下,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特别是对于社会生活中涉及个人知识、能力等难以企及的事项,不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是公民个人,均可以委托有能力的专业人士去代为办理事务。

委托人只需分辨代理人的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并付出相对较少代价的金钱,就可以相对高质量、高效率的解决一切问题,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比如,在诉讼中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既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又能大大提高胜诉的机率。

(2)代理制度的内容: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

其内容主要有: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无权代理的界定及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表现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即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规范、限制的社会关系。

即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与经济法调整对象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是行政法和民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服从性的特点。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具有横向调整的特点。

5、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经济法责任是指在国家干预和调控社会经济过程中因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后果。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

经济法责任是通过国家对违法主体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或者违法主体接受一定的法律制裁来实现或完成的。

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

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

刑事制裁。

经济制裁是指对违反经济法的主体所采取的具有经济和财产权益内容的惩罚性措施,它是经济法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功能。

这里的经济制裁主要适用于管理受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经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不同于民法制裁中的财产性惩罚措施。

6、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类型。

(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类。

(2)行为是指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根据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表意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3)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具体有:

人的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时间的经过。

7、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分属机构性质不同。

仲裁机构属于民间机构,法院属于国家司法机关。

(2)设立区域不同。

全国只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有六个排除法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每个设县、区的市设立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每个县、区设立基层法院;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根据实际

需要也可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一样。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只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受理案件的前提不同。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即可起诉;仲裁机构受理案件须当事人事先签订仲裁协议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

(5)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

人民法院分四级,根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性质及复杂程度确定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机构无级别管辖。

(6)人员任用不同。

人民法院的审判员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录用,属于公务员身份,而且须取得法官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从事过法律工作或经贸工作的人员,大部分是律师或法学教授、离职法官等。

(7)审判员、仲裁员的选择不同。

法院受理案件后分到哪个审判员手里非当事人能决定的;仲裁庭的成员组成是由当事人各选一个,双方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如不一致则由仲裁机构指定。

(8)救济途径不同。

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生效后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请再审,再审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仲裁是一裁终局。

8、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依据;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9、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区别。

(1)审判发生的原因不同。

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再审程序的发生,是来自当事人的申诉权和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审理过程或者是按照一审程序或者是按照二审程序。

(2)审级不同。

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通常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

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

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可以由审批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而二审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采取合议制,并且合议庭只能由法官组成,不能有陪审员参加。

(4)审理的对象不同。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

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

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如果确有冤情,可以申请再审,即审判监督程序。

10、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属于法院在诉讼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形式。

二者的区别如下:

(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决,其表现形式为法院的判决书,如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

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于在诉讼程序中,是法院对诉讼的程序问题应解决事项所作出的判定,其表现形式为法院的裁定书。

如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准予撤诉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撤销原判等。

(2)上诉时间不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须在10日内提起上诉。

(3)上诉的范围及权限不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均可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除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外,均不得上诉。

(4)结论作出的形式不同。

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而裁定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即可。

(5)同一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数量不同。

在一个诉讼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6)判决和裁定两者的依据及作出的时间不同。

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如民法、继承法、婚姻法、公司法等,且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裁定依据的是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

11、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含义。

(1)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和“事务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四级,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是指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不同诉讼种类有不同规定:

A、民事诉讼主要以法院的辖区和当事人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

又可分为普通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B、行政诉讼主要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管辖。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刑事诉讼以犯罪地划分地域管辖。

通常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法院审理,必要时可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联系和区别:

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而地域管辖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二者的联系体现在:

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在级别管辖明确的前提下,才能确定

地域管辖;而要最终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则必须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再通过地域管辖来进一步具体落实受诉法院。

12、特殊地域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管辖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经济诉讼案件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住所地一般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地域管辖的一种。

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的管辖,一般适用于种类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

我国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主要包括: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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